索引號: 002489401/2024-274615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政辦〔2024〕1號 成文日期: 2024-06-29
發布單位: 市政府辦公廳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ZJAC01-2024-0009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動杭州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時間:2024-07-03 17:17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扶持、培育和引進總部企業,推動我市總部企業做大做強,更好發揮總部經濟在促進構建現代產業體係、融入全球產業鏈和供應鏈的積極作用,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推動我市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高質量發展為主題,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對我市產業發展的指示批示精神,不斷厚植創新活力之城、曆史文化名城、生態文明之都的特色和優勢,堅持高端化、數字化、國際化發展方向,堅持“本地培育、外部引進”“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的發展原則,加強總部經濟政策支持、載體建設和高層次人才集聚,力爭建立較為完善的總部經濟政策支持和服務管理體係,搭建形成一批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載體,總部企業集聚效應進一步顯現。到2027年,總部經濟發展能級和集聚輻射能力明顯提升,將我市打造成為具有鮮明杭州特色的全國一流總部經濟中心,為加快建設世界一流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打造產業興盛的新天堂提供重要支撐。

二、認定標準和程序

(一)總部企業認定標準。

1.基本條件。符合杭州市產業發展導向,市場主體登記在杭州並開展經營,實行統一核算,在杭州市外擁有2家及以上分支機構,且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名單(或已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

2.規模要求。2021年12月31日(含)前在杭注冊或遷入杭州的存量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須超過10億元(含);2022年1月1日(含)以後在杭注冊或遷入杭州的增量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須超過5億元(含)。研發型總部、上市企業總部、金融機構總部除外。

3.研發型總部。符合基本條件,具備完善的研究、開發、實驗條件並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上年度研發費用投入不低於5000萬元且占營業收入(銷售收入)比例不低於10%的企業。

4.上市企業總部。符合基本條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香港聯交所、台灣交易所、納斯達克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上市,且上市主體或境內實際運營主體在杭的企業。

5.金融機構總部。符合基本條件,上年度營業收入須超過10億元(含)的持牌金融機構。

(二)總部企業認定程序。市發改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總部企業認定,其中金融機構總部由市委金融辦牽頭另行認定。

(三)總部企業星級評定。市發改委每年對經認定的總部企業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評定“星級”總部企業,並頒發標牌,授予星級總部企業稱號。金融機構總部不參與“星級”評定。

三、支持政策

(四)星級培育獎勵。對首次評為“三星級”及以上的總部企業,予以梯度資金獎勵。星級評定等次提升的,按照標準予以差額獎勵。支持市級總部企業申報省級民營經濟總部企業、省級民營經濟總部領軍企業。浙江省屬、杭州市屬和各區、縣(市)屬國有企業以及電信運營、煙草、電力、機場、房地產等行業企業不享受星級培育獎勵。

(五)租房購房補助。在我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三星級”及以上總部企業,在我市租用總部自用辦公用房的,可按認定當年實際支付租金予以一定比例的補助。在我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三星級”及以上總部企業,在我市首次購置總部自用辦公用房的,可按實際成交金額予以一定比例的補助。租房、購房補助政策不能同時享受。

(六)創新發展補助。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研發費用投入予以補助。對總部企業牽頭承擔國家、省市各類科技研發項目的,按規定予以資金支持。鼓勵有條件的總部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上下遊企業等,組建各類技術創新載體,形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按規定予以補助。對總部企業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後人員進站並在我市開展課題、項目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建站資助、日常經費資助、科研資助等。支持總部企業設立產業聯盟、行業協會,參與製定國際、國內標準的,按規定予以補助。

(七)加強用地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建設項目,支持其申報列入省市重大產業項目,對成功列入的,予以用地保障。鼓勵總部企業節約集約利用自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現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款。支持商業商務用地“帶項目條件”出讓,促進優質總部經濟項目有效落地。

(八)加強用能支持。鼓勵總部企業實施清潔能源替代,以光伏、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煤炭等傳統能源,引導企業節能增效、產品提質升級、產業結構轉型。對於在生產製造環節使用天然氣供熱替代燃煤供熱的總部企業,可適當給予支持。支持總部企業清潔能源替代項目申報超長期特別國債和技術改造再貸款。

(九)強化人才支持。在高層次人才分類評價中對總部企業予以支持,根據總部企業的星級評定結果,分類給予人才授權認定名額,並按規定享受相關人才政策。根據總部企業星級評定結果,選樹一批“杭州市卓越貢獻總部企業家”。總部企業與高校、職業技術(技工)院校合作開展人才培養、合作建設實訓(實習)基地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在滿足入(轉)學基本條件的前提下,各區、縣(市)要統籌協調落實非本市戶籍的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子女,就近入(轉)學公辦幼兒園及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十)強化金融支持。總部企業完成股改、上市、並購重組的,按規定予以補助。支持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利用銀行間市場融資和債券融資。支持總部企業參與各類政府引導基金和產業基金合作。鼓勵總部企業與境內外知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發起設立符合產業規劃方向的行業性投資基金。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總部經濟金融產品,支持總部成員企業融資需求。

(十一)加強企業服務。建立市、區領導聯係總部企業製度,設立總部企業聯絡專員,常態化開展總部企業“三服務”活動,為總部企業在投資落地、開辦經營、工程項目審批等環節提供優質高效、便利化的政務服務。符合要求的總部企業,可按規定獲得相應小客車增量指標;為總部企業小客車錯峰出行提供一定的便利化服務。

(十二)實施“招大引強”計劃。聚焦全球經濟、產業和前沿技術動態,加強總部項目策劃,建立總部企業招商清單,實施項目首報首談製和信息共享製。強化區、縣(市)“一把手”招商作用,科學製定境內外招商計劃。建立總部企業招商工作評價機製,對各區、縣(市)總部企業項目策劃生成、推進力度、招引成效等開展評價,評價結果科學運用到全市產業投資促進考核中。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世界500強企業外資總部項目申請省級獎勵補助。

(十三)實施“杭商回家”計劃。梳理全市“走出去”發展總部企業清單,強化各區、縣(市)政府安商、穩商、富商責任,實施動態服務管理,推動杭商總部企業回杭興業。

(十四)支持國際交流。鼓勵創新監管模式,為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中國籍員工可以申辦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行卡。對符合條件需要臨時入境的總部企業外籍員工和外籍客商提供口岸簽證代轉服務,入境後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辦理相應事由簽證。對需要在我市長期工作和居留的總部企業外籍員工,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多年期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許可。開設總部企業出國境證件辦理綠色通道,建立“一對一”專人聯係服務機製,確保在5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並完成製證。

(十五)加強載體建設。加大載體建設力度,進一步拓展總部經濟承載空間,強化高端資源要素集聚功能,引導總部企業向高能級產業平台集聚。遴選一批總部經濟發展好、重大總部項目落地成效顯著的區、縣(市)建設市級總部經濟集聚區,積極爭創省級民營經濟總部集聚高地。在杭州城西科創大走廊、城東智造大走廊、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錢江新城(二期)、錢江世紀城等核心區塊,規劃建設一批總部經濟集聚平台(總部社區)。

四、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市級統籌、市區聯動、區縣為主”的工作體係。市發改委牽頭會同市級相關部門結合各自職能,做好總部經濟發展統籌指導和行業管理,加強市區聯動,壓實區、縣(市)主體責任。各區、縣(市)負責研究、製定、細化本轄區總部經濟的發展目標和推進舉措,做好轄區內總部企業招引培育和服務管理工作,並將轄區內總部經濟支持政策、總部經濟發展情況及時報送市發改委。

(十七)加強跟蹤監測。建立總部經濟統計監測製度,總部企業應按要求及時準確報送統計數據。建立信息共享機製,及時跟蹤監測總部企業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入遷出等重大事項。

(十八)加強財政保障。本意見支持政策第(四)項,由市級和各區、縣(市)按現行財政體製承擔;支持政策第(五)項由各區、縣(市)財政承擔,市級財政在次年予以各區、縣(市)實際支出不超過20%的補助;其他資金支持政策,在牽頭部門現有的專項資金中統籌解決。設立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安排市本級承擔的政策資金。

(十九)定期評估通報。市發改委應定期發布總部企業名單,牽頭組織開展總部經濟政策執行績效評估,通報總部經濟發展有關情況。

(二十)加強監督核查。總部企業要如實填報相關資料,對填報數據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各區、縣(市)應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實行動態評估,定期通過委托第三方等形式開展檢查、審計,發現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報市發改委審定批準後,取消其星級總部企業稱號。被取消稱號的企業,自稱號被取消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認定為總部企業。如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納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

本意見自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由市發改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杭州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23〕3號)同時廢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動杭州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