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科學應對氣候變化,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浙江省氣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被生產、生活和生態利用的太陽光照、熱量、降水、雲水、風、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
第三條 氣候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應當尊重自然規律,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科學利用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氣候資源,不得破壞生態環境,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聯動和信息共享機製,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按照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氣候資源探測、區劃和論證等工作,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保護、利用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成果等建議。
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製氣候資源探測設施建設規劃。有關部門自建的氣候資源探測設施應當納入建設規劃,由市氣象主管機構統一指導和監督,推進氣候探測設施統籌布局、高效利用和數據共享。
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實行統一彙交製度。從事氣候資源探測活動的氣象台站、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彙交氣候資源探測資料。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分布、變化以及利用情況開展氣候資源綜合調查,依據調查結果開展氣候資源區劃工作,並形成成果。
氣候資源區劃成果應當包括氣候資源的分布狀況、采用的區劃指標、主要優勢和問題、利用建議等內容。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區劃成果組織編製並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每十年修訂一次。
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製的依據、原則、目標;
(二)氣候資源的現狀、特點、評價;
(三)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方向、重點;
(四)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方式、保障措施;
(五)其他應當列入的內容。
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生態、能源、旅遊、農業等領域的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節能減排、優化能源結構、城鄉綠化、濕地保護等措施,加強山水林田湖草係統的保護和修複,改善氣候條件,保護氣候資源。
第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碳源彙狀況和氣候承載力等生態環境要素,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控製溫室氣體排放。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碳達峰碳中和相關氣候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核心技術攻關,開展麵向區域的碳源彙變化綜合監測與評估,為碳達峰碳中和行動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國土空間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具體辦法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製定並公布。
鼓勵其他與氣候環境密切相關的旅遊、交通、農業、能源、化工等領域建設項目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予以指導。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對開發區、工業園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區域內建設項目可以共享應用論證成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共享的除外。
第十三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國土空間規劃編製、發展和改革部門在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項目立項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結論,合理利用氣候資源,避免和減少規劃、建設項目受到氣象災害、氣候變化的影響或者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十四條 本市推動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賦能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強化氣象保障能力建設,推進氣象科技創新,助力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低空氣象環境精細化評估,加強低空氣象服務,支撐低空經濟應用場景建設。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開展城市通風廊道研究。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在編製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運用城市通風廊道研究成果;組織城市建設時,應當科學設置、調整通風廊道,采取防護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大氣汙染物的滯留,改善城市氣候環境。
第十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城市熱島效應評估,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熱島效應評估結果,采取應對熱島效應的有效措施。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降水特點,加強雨水調蓄、排灌和涵養設施建設,推行雨汙分流,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有關部門在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應當運用暴雨強度公式作為技術依據,提高城市綜合承災防災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降雨統計分析數據變化情況等,適時組織開展暴雨強度公式的修訂工作。
第十八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綜合利用氣候資源區劃成果,統籌規劃並鼓勵支持太陽能、風能的合理利用,引導科學建設太陽能光伏發電場,在風能資源豐富地區合理利用風能資源。
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製性標準以及技術規範的規定,將太陽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係統與建築一體化設計、施工、驗收。
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利用應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保護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防止工程建設對生態環境以及居民生產生活的不利影響,做好項目建成後的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製,建立雲水資源時空分布評估和監測體係,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機構、作業站點、裝備設施、業務能力建設,應用無人機作業等新技術,提高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水平,適時開展以生態涵養、民生供水、農業抗旱、森林防火等為目的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重點保障千島湖等重要水源涵養地和季節性幹旱地區科學利用空中雲水資源。
第二十條 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綜合應用氣候資源區劃成果,鼓勵、引導有關市場主體合理利用雨雪景觀、冰霜景觀、雲霧景觀、物候景觀等旅遊氣候資源,促進旅遊產業發展。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文化廣電旅遊等部門發布氣候旅遊指引、氣候景觀分布圖等信息,提高旅遊服務質量。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綜合應用本地氣候資源區劃成果,合理利用光熱水資源,優化農業布局,發展設施農業、特色農業、觀光農業,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推進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準化建設,製定和完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技術規範。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充分利用氣候資源推進氣候宜居城市、天然氧吧、康養鄉村等國家和省級氣候標誌品牌創建,並規範使用氣候標誌品牌,推動氣候標誌品牌價值轉化。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創新和應用碳金融產品,加大對應對氣候變化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提升氣候金融服務水平。
鼓勵、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巨災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氣象指數保險等氣象保險相關產品和服務,提升社會災害救助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