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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 ||||||||||||||||
時間:2024-09-05 10:07 來源: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瀏覽次數: | ||||||||||||||||
一、製定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係建設”。2021年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並試行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係統,開辟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新渠道。為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規範信用評價機製,助推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提高,根據三年多來的試行情況,在原有評價辦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製定本辦法。 二、製定依據 本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複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58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實施辦法(試行)》(浙農質發〔2020〕17號)、《杭州市社會信用條例》,並結合杭州實際予以製定。 三、主要內容 1、信用綜合監管含義。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是指農業主管部門根據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在從事種養過程中遵紀守法、質量管控、社會責任等相關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體係、評價辦法和規定程序,對相關主體信用狀況進行等級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各級有關部門、機構、組織等開展工作的參考和輔助手段。 2、信息歸集與結果評價。信用信息分為公共基礎信息和行業生產行為信息。公共基礎信息通過省市相關數據工作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數據交換自動獲取,行業生產行為信息通過市數字農業綜合平台、企業自主平台等自動獲取,或由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采集以及生產主體按照要求自主錄入。按照總分1000分,係統自動生成ABCDE五個等級。 3、失信行為。(1)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過程中違法使用禁限用農獸藥物或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中農獸藥殘留超標或違規經營、販運,以及違規屠宰禽、畜、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等,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拘留的。(2)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履行不到位,發生Ⅳ級及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3)因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且經查證屬實的。(4)其他嚴重危害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行為。有以上之一的,列入失信行為。 主體有異議的,及時向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申述。 4、信用修複。包括自然修複和依申請修複。自然修複是指不良信息有效期屆滿後從所在主體信用檔案中刪除,不再參與信用評價。依申請修複是指不良信息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認定的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5、評價結果應用。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機製,根據信用等級對生產主體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實行金融信貸、政策谘詢、技術指導等方麵的差異化服務。探索優化農業農村激勵政策,尤其在資金獎補、項目申報、產品認證、宣傳推介、惠農助農等方麵,對A級生產主體依法依規進行獎勵。 6、信用查詢。依托杭州市“數智農安”平台,各級監管者通過“浙政釘”、生產主體通過“浙裏辦”可查詢相關生產主體信用等級。 四、管理辦法適用範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種養殖的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家庭農場和其他具有一定規模的農產品生產者等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適用本辦法。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其聯係方式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質量與安全監管處 鄭旭明,聯係方式:0571-852569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