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100MB19370226/2024-27509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成文日期: | 2024-09-05 | |
發布單位: | 杭州市醫療保障管理服務中心 | 主題分類: | 醫保 |
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浙江省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確定評估細則的通知》(浙醫保發〔2021〕46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杭州市醫療保障(以下簡稱醫保)定點協議管理有關規定,現將2024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浙江省省本級、杭州市醫療機構及零售藥店(以下簡稱醫藥機構)醫保協議定點申請的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範圍
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醫藥機構。
二、預受理日期
2024年9月10日至9月14日。
三、預受理方式
符合申報條件(詳見下文第六項)的醫藥機構通過“杭州醫保”微信公眾號搜索“關於2024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浙江省、杭州市醫療保障醫藥機構協議定點申請的通告”,掃描文內二維碼填報相關信息。
注意:
(1)醫藥機構務必在預受理日期內提交申請,否則將不予正式受理;
(2)醫藥機構預受理期內提交申請後,本季度定點評估工作結束前請勿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製人。如出現變更情況,產生的影響與後果由機構自行承擔。
四、正式受理日期
2024年9月27日、29日、30日。
五、受理地點
符合申報條件(下文第六項)且已在預受理期內提交申請的醫藥機構方可向所在轄區醫保經辦機構提出正式受理申請(受理時間為各經辦機構對外服務時間),並通過浙裏辦APP(手機端)/浙江政務服務網(電腦端)搜索“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申請定點協議管理”完成線上申請操作。
各區、縣(市)醫保經辦機構地址及聯係方式如下:
1.上城區:慶春東路1號北樓537室,聯係電話89500974;
2.拱墅區:文暉路1號1104室,聯係電話88361327;
3.西湖區:文一西路858號西湖區行政服務中心西一樓105室,聯係電話89511374;
4.濱江區:丹楓路海越大廈2001室,聯係電話89520814;
5.錢塘區:江東大道2199號智慧穀1號樓2709辦公室,聯係電話82987513、82987534;
6.蕭山區:蕭然南路373號蕭山社保大樓3樓6號窗口,聯係電話82489913;
7.餘杭區:餘杭區餘杭街道瑞鴻大廈101辦公室,聯係電話89395427;
8.臨平區:南大街265號市民之家一樓D區醫保窗口,聯係電話88660197;
9.富陽區:鹿山街道江連街27號區行政服務中心B座9樓902室,聯係電話63227961;
10.臨安區:科技大道4398號政務服務中心1號樓B幢2樓B209辦公室,聯係方式63815887;
11.桐廬縣: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58號行政服務中心2樓202室,聯係電話89545348;
12.淳安縣:千島湖鎮環湖北路377號行政服務中心一樓D區131室,聯係電話64820129;
13.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東路298號建德市醫療保障管理服務中心二樓定點管理科,聯係電話89606549。
注意:醫藥機構務必在正式受理期內完成線上申請操作,避免因超期問題導致的申請無效。
六、申報條件
(一) 醫療機構
1.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2.一般醫療機構應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盲人醫療按摩所應配備持有中國殘聯核發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3名(含)以上,按摩床10張(含)以上,服務場所建築麵積120平方米(含)以上;
3.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4.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製度、財務製度、統計信息管理製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製度等;
5.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係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係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係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6.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7.醫療機構無以下不予受理定點申請的情形:
(1)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健康體檢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範圍的;
(2)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製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4)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5)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6)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製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製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因醫療服務行為受到有關行政部門處罰未滿1年的;
(9)近2年內有非法行醫、非法醫療廣告、診室外包等不規範經營行為的;
(10)同一法人主體(投資主體)的相關定點醫療機構,1年內有因違規被暫停、中止、解除或終止醫保協議和正在接受經辦機構調查處理等情況的;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8.按照《浙江省省本級、杭州市醫療保障協議定點醫療機構自評表》(詳見附件1),自評分達到120分以上(含120分)。
(二) 零售藥店
1.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藥師須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3.至少有2名熟悉醫保法律法規和相關製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並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4.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並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5.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製度、財務
管理製度、醫保人員管理製度、統計信息管理製度和醫保費用結算製度;
6.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係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係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7.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8.零售藥店無以下不予受理定點申請的情形:
(1)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或近一年內在市場監管部門有行政處罰記錄或重大藥品質量事故的;
(2)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3)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4)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製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製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7)同一法人主體(投資主體)的相關定點醫藥機構,1年內有因違規被暫停、中止、解除或終止醫保協議和正在接受經辦機構調查處理等情況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9.按照《浙江省省本級、杭州市醫療保障協議定點零售
藥店自評表》(詳見附件2),自評分達到120分及以上。
七、申報材料
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下載、打印《浙江省省本級、杭州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詳見附件1)並按申請表內說明提供材料;符合條件的零售藥店可下載、打印《浙江省省本級、杭州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詳見附件2)並按申請表內說明提供材料。
附件:1.浙江省省級、杭州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2024年三季度).zip
2.浙江省省級、杭州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2024年三季度).zip
浙江省醫療保障事業管理服務中心
杭州市醫療保障管理服務中心
(杭州市醫療保障稽查支隊)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