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248968X/2021-00559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發布機構 | 市城管局 | 統一編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有效性 | 解讀文件 |
杭州市城市橋梁隧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製目的
為了建立健全本市橋梁、隧道設施運行事故應急機製,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應急行動,及時處置橋梁、隧道運行事故;最大程度地降低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城市安全運行,編製本預案。
1.2編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第6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城市橋梁養護技術規範》(CJJ99-2003)、《公路隧道養護技術規範》(JTG H12-200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浙政發〔2005〕1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杭政函〔2006〕6號)、《杭州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杭政辦〔2015〕3號)、《杭州市城市隧道養護技術規程》(HZCG05-2006)、《關於開展市級專項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通知》(杭應急辦〔2016〕6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使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杭州市主城區已通過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的城市橋梁、隧道內發生的、給我市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突發事件(戰爭狀態除外)的應急處理,杭州市其他城區、縣可參照執行。
1.4工作原則
在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係總體框架下,堅持“政府領導、社會參與,以人為本、科學決策,統一指揮、快速反應,預防為主、防救結合,專技支持、協同應對”的原則。
2突發事件
2.1定義
本預案所指的橋梁、隧道突發事件主要有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火災、爆炸事故、化學品泄漏事故等引發的或由橋梁、隧道設施性能退化導致的橋梁、隧道設施損壞(包括主體結構損壞、路麵係損壞、附屬設施損壞及附屬管線損壞等)及由恐怖暴力活動或人為蓄意破壞導致的人員傷亡等事故。
2.2分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台風、地震、水災、山體滑坡等導致城市橋梁、隧道運行中斷的突發事件;
2.社會安全: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襲擊、人為蓄意破壞、爆炸等嚴重影響城市橋梁、隧道運行安全的突發事件;
3.公共衛生: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生化、毒氣和放射性汙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損害而嚴重影響城市橋梁、隧道運行的突發事件;
4.事故災難:主要包括隧道嚴重滲水、交通事故,火災爆炸事故,建(構)築物坍塌,橋梁、隧道關鍵設備故障,大麵積停電等嚴重影響城市橋梁、隧道運行的突發事件。
2.3等級
根據影響範圍、嚴重程度、緊急程度、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或已經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中斷運營等情況,城市橋梁、隧道運行突發事件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等級。
1.Ⅰ級(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1)事件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事件後果涉及全市範圍,對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或威脅;
(2)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億元以上;
(4)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5)超出省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2.Ⅱ級(重大)突發事件。
(1)事件突然發生,事態複雜,事件後果涉及數個區、縣(市),對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脅;
(2)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4)超出我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5)省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其他條件。
3.Ⅲ級(較大)突發事件。
(1)事件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事件後果在較大區域內對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較大危害或威脅;
(2)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Ⅳ級(一般)突發事件。
(1)事件突然發生,事態相對簡單,事件後果僅在一定範圍內對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脅;
(2)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1人以上、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傷(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
3組織體係
3.1領導機構
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政府是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下屬成立市橋梁、隧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負責本市城市橋梁、隧道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
3.2工作機構
3.2.1市橋隧應急指揮部人員組成及主要職責。
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城管委主任。
成員:由各區政府(管委會)、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市建委、市經信委、市城管委、市衛健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民政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市電力局、市氣象局、市商務委、市環保局,公安局交警局、公安消防局,市地鐵集團、市城投集團等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指揮部應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成員單位。
主要職責: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由市橋隧應急指揮部發布應急救援指令;全麵組織協調和指導應急搶險救援行動;發布緊急管理辦法或特別管製措施公告;調用救援物資、設備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事件情況。
3.2.2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主要職責。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委),辦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委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成員由指揮部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和業務處室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執行市橋隧應急指揮部的指令,組織協調各小組的應急處理工作;發生一般事件時,發布應急救援指令,全麵負責事件處理工作。
3.2.3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市橋隧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並確定指揮長。
主要職責:執行市橋隧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工作任務;負責提出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建議;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技術論證;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現場組織、協調、處置工作。
3.2.4市橋隧應急指揮部專家組及職責
主要由橋梁、隧道的土建、機械、電氣、交通、消防等方麵專家組成,並與其他專家機構建立聯絡機製。發生橋梁、隧道運行事故時,根據處置需要,確定人選建立現場專家組。
主要職責:組織分析事件發生原因、統計分析事件產生的損失等工作,解決橋梁、隧道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各類技術疑難問題,為市橋梁、隧道應急指揮部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3.2.5成員單位職責。
1. 各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製定轄區範圍內城市橋梁、隧道突發事件救援應急預案;負責組織轄區本級橋梁、隧道設施突發事件的搶險和修複工作,調集搶險人員、物資、設備等;協助做好市級橋梁、隧道等設施的搶險和修複工作。
2. 市委宣傳部:負責統一發布突發事件信息及搶險救援情況,做好新聞媒體的協調工作。指導開展安全宣傳;指導協調城市橋梁、隧道應急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和新聞發布;指導對互聯網等媒體報道的管理,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 市應急辦:指導橋梁、隧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製;協調各部門配合市橋梁、隧道應急指揮部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4. 市經信委:負責協調應急救援藥品的組織供應。負責協調通信運營企業恢複損壞的公用通信設施,以保障應急處置通訊順暢。
5. 市建委:負責做好未移交接管的橋梁、隧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因建設施工原因引發的橋梁、隧道突發事件處置和立案調查工作;負責指導橋梁、隧道設施的搶險和修複,協調征集大型建築搶險設備參與突發事件調查工作;協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6. 市城管委:承擔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各項職能,協助指揮部進行現場指揮協調;負責市本級已交接的橋梁、隧道等設施的搶險和修複工作,調集搶險人員、物資、設備等,並負責做好事故調查工作;監督、指導各管理單位製定專項應急預案和開展演練;組織協調屬地城區開展區本級橋梁、隧道等設施的搶險和修複工作。
7. 市衛計委:負責現場受傷、中毒人員的救護;組織專業隊伍進行失蹤人員的搜救,組織對相關病原體的監測,實施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製疾病蔓延等;加強對應急期間飲用水源和飲用水的衛生監測;根據應急需要對汙染物毒性進行分析,提出控製汙染對策建議;負責指導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製定傷員救護應急預案;組織救護及轉運傷員,統計傷亡人數;提出防止傳染病擴散措施,預防傳染病的暴發。
8. 市商務委:負責協調市商旅集團、市供銷社、市糧食局和市鹽業公司等單位建立健全全市救災生活品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係統,保障城區生活品供應。
9. 市財政局:按照《杭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落實經費保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10.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現場秩序,設置警戒區域,組織危險區域人員疏散、撤離和治安管理等;預防、製止和偵查事件處置過程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指導橋梁、隧道管理單位製定反恐、防爆應急預案;參與事故原因調查。
11. 市安監局:受市政府委托組織或參與對突發事件中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進行調查;參與相關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2. 市民政局:負責做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做好事故發生後生活困難人員的救濟、死亡人員殯葬服務等善後處理工作。
13. 市質監局:負責指導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製定各類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特種設備的維護、搶險和處置。
14.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製定城市橋梁、隧道突發事件應急運力保障預案;組織客流疏散運送,落實水上應急救援;參與事故原因調查。
15. 市氣象局:負責做好災害性天氣警報等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並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處置工作提供決策依據;協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16. 市環保局:牽頭協調輻射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理;協助做好放射性事件的應急監測和救援工作;協同相關部門提出因突發事件造成環境汙染的處理意見,防止汙染擴大;從環境汙染角度對橋梁、隧道突發事件進行立案調查。
17. 市公安交警局: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進行交通管製和車輛分流,禁止無關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暢通
18. 市公安消防局:負責事故現場的火災撲滅、被困人員搶救等應急搶險救援,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範圍的擴大;負責事故現場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臨時應急用水;協助現場應急人員做好自身防護工作;指導橋梁、隧道管理單位製定消防應急預案。
19. 市供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電力設施的搶險救援,並為搶險救援提供電力保障。
20. 市城投集團:負責實施橋梁隧道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處置工作,並協助指揮部指揮現場搶修;負責協調所屬企業應急處置工作和指揮、搶險人員的食宿安排,負責報告應急事件的發展和處置情況;負責組建所屬企業應急隊伍、設備、信息通訊網絡;負責相應應急處置隊伍、設備的保障;負責調查、報告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並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分析工作。
21. 市地鐵集團:組織實施涉及地鐵建設施工引發的橋梁、隧道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22. 其他有關市級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4預警預防機製
4.1監測預報
4.1.1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組織各區政府根據橋梁、隧道的檢查、檢測製度,開展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測(常規定期檢測、結構定期檢測和專項檢測),組織每年橋梁、隧道的檢查、檢測,確定橋梁、隧道的完好狀況,並做出客觀評價,編製評估報告。並負責做好市級橋梁的檢查、檢測、評估等工作。
4.1.2各區政府(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分別負責本區域內橋梁、隧道運行事故相關信息的彙總、收集和研究,及時做出預報,重要信息要及時報送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1.3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重要地段、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期間和重大社會活動、氣象災害期間的監測預報。
4.2預警級別與發布
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結合有關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等預警信息,對橋梁、隧道設施結構、設備退化可能產生的後果,以及交通、火災、爆炸事故對橋梁、隧道設施運行安全的影響進行分析研判,及時發布橋梁、隧道運行事故預警信號
4.2.1 預警級別
根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危害性,橋梁、隧道運行事故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具體分級如下:
Ⅰ級(特別重大)事故預警:橋梁、隧道結構可能受到極其嚴重損壞,極有可能發生橋梁、隧道坍塌等特大事故,嚴重威脅到人員生命安全,並極有可能造成交通完全中斷。
Ⅱ級(重大)事故預警:橋梁、隧道結構可能受到嚴重損壞,附屬設施損壞極其嚴重,威脅到人員生命安全,並可能造成交通中斷。
Ⅲ級(較大)事故預警:橋梁、隧道結構可能受到一定損壞,附屬設施損壞嚴重,威脅到人員安全,並可能嚴重影響交通通行。
Ⅳ級(一般)事故預警:橋梁、隧道設施可能受到輕微損壞,附屬設施損壞,可能影響交通。
4.2.2預警信息發布
(1)Ⅰ級(紅色)預警信息,由市橋梁、隧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政府同意後發布,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交通運輸廳。
(2)Ⅱ級(橙色)預警信息,由市橋梁、隧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發布,並報市政府。
(3)Ⅲ級(黃色)預警信息,由市橋梁、隧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事發地區政府或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授權的有關管理機構視情發布。
(4)Ⅳ級(藍色)預警信息,由事發地區政府或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授權的有關管理機構視情發布。
預警信息可以通過電台、電視、報刊和通信、信息網絡以及警報器、宣傳車等方式發布、調整和解除。
4.2.3預警級別調整
根據橋梁、隧道運行事故的發展態勢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預警信息的發布或授權發布部門機構可視情對預警級別做出調整。其中,涉及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的特別嚴重或嚴重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須報上級批準。
4.3預警響應
4.3.1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進入預警期後,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視情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並及時報告市政府。
(1)通知相關單位進入預警狀態,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2)必要時,對有關橋梁、隧道采取封閉、限行等防範措施;
(3)會同公安交警部門,組織相關區域內的車輛和人員疏散撤離;
(4)及時向公眾發布信息,並提供必要的繞行線路提示;
(5)根據需要,對橋梁、隧道采取臨時性工程措施;
(6)組織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視情動員後備人員;
(7)調集、籌措所需物資和設備。
4.3.2相關單位
進入預警期後,相關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和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預防性措施,做好橋梁、隧道運行事故應急處置的準備工作:
(1)準備或直接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
(2)組織本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視情動員後備人員;
(3)調集、籌措所需物資和設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措施。
5應急處置
5.1信息報送
發生突發事件時,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接報後,迅速核實情況,並立即報告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上級政府(2小時內上報書麵報告),重大事件由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指揮部領導及市政府(4小時內上報書麵報告)。
5.2即時處置
橋梁、隧道運行事故發生後,市區兩級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有關應急力量實施即時處置。對於因交通事故或自然災害引起運行事故,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開展自救互救及時排除故障,防止事態擴大;一旦發生火災、爆炸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等事故時,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有關區域內的車輛和人員疏散,並在確保人員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滅火排險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及時上報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上級政府事故信息,待公安、消防等部門專業人員到達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
5.3先期處置
5.3.1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事發地區政府負責組織,指揮、調度、協調各方麵應急力量和資源,采取必要措施,對橋梁、隧道事故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製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發生,並確定事故等級,同時按規定程序,通知相關單位,做好準備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的準備。當事故態勢或次生事故災害不能得到有效控製時,市橋隧應急指揮部及事發地區政府應及時報請市政府,提出擴大響應等級、範圍的建議。
5.3.2相關成員單位在橋梁、隧道事故發生後,要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啟動相應工作預案,參與先期處置,並積極引導和妥善安置疏散人員與車輛,控製事態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5.4分級響應
5.4.1 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橋梁、隧道運行事故,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啟動省級相關應急預案;市政府啟動市總體應急預案和本預案;事發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和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省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赴事故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通過組織、指揮、調度、協調各方麵應急力量和資源,采取必要措施,對橋梁、隧道事故實施先期處置,並將運行事故及先期處置情況上報省、市政府,及時準確向成員單位發布各種信息、指令;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提出應急處置方案。一旦省級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負責做好相關配合與保障工作。
5.4.2 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橋梁、隧道運行事故,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啟動省級相關應急預案;市政府啟動市總體應急預案和本預案;事發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和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報請省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及時準確向成員單位發布各種信息、指令,並向省、市政府報告情況;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將處置情況報告市政府或上級機構;當超出其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上報請求支援。
5.4.3 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橋梁、隧道運行事故,由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並報市政府;事發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和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報請省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幫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負責組織責任主體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及時準確向成員單位發布各種信息、指令,並向市政府報告情況;必要時,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將處置情況報告市政府或上級機構;當超出其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上報請求支援。
5.4.4 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橋梁、隧道運行事故,由指揮部啟動本預案;事發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和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指揮部負責組織責任主體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及時準確向成員單位發布各種信息、指令,並向市政府報告情況;必要時,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將處置情況報告市政府或上級機構;當超出其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上報請求支援。
5.4.5響應等級調整
各類橋梁、隧道運行事故的實際級別與響應等級密切相關,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響應等級一般由低向高遞升,出現緊急情況和嚴重態勢時,可直接提高響應等級。當橋梁、隧道運行事故發生在重要地段、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其事故應急處置的響應等級視情況相應提高。
5.5現場指揮與響應措施
5.5.1橋梁、隧道運行事故發生後,市橋梁、隧道應急指揮部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各到場應急救援力量、相關專家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5.5.2主要響應措施為
(1)緊急疏散撤離危險區域人員、車輛等,製訂並實施臨時交通管控方案;
(2)織相關專家提供輔助谘詢和決策建議;
(3)指揮、協調參與現場救援的各應急聯動單位的響應行動,迅速切斷或控製危險鏈;
(4)對事發橋梁、隧道實施加固、維修、限載、繞行等搶險避險措施;
(5)協調各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事發橋梁、隧道的狀況調查和檢測評估,防止次生災害事故的發生;
(6)盡快恢複正常秩序,力爭處置與恢複同時進行;
(7)及時掌握應急處置重要情況,按有關規定(時限、程序、形式、內容)及時向上級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
5.5.3參與現場處置的應急救援隊伍和其他應急力量,必須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根據相關預案和處置規程,密切配合,協調作戰,共同實施應急處置。
5.6信息發布
5.6.1橋梁、隧道運行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客觀、全麵,並根據處置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5.6.2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橋道運行事故時,由市委宣傳部協同市橋梁、隧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信息發布。發生一般、較大橋梁、隧道運行事故時,由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各區政府統一對外發布信息。
5.7應急結束
橋梁、隧道運行事故應急處置結束,或現場危險狀態消除和得到控製,由負責決定、發布的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視情宣布解除應急狀態,轉入常態管理。
6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
橋梁、隧道運行事故應急處置終結後,市橋隧應急指揮部、事發地區政府、民政等部門,以及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要迅速采取措施,根據各自職責,組織實施救濟救助,開展災民安置、安撫、賠償等善後事宜。
6.2調查與評估
6.2.1重大、特別重大橋梁、隧道運行事故處置完畢,各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繼續跟蹤和掌握橋梁、隧道設施損壞情況,收集和彙總有關信息,編製事故報告並及時上報。
6.2.2市橋隧應急指揮部、市安全監管局、事發地區政府應組織各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等,對重大、特別重大橋梁、隧道運行事故進行綜合評估,編製總體報告上報市政府。
6.2.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明原因,客觀地確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與防範措施,並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依法追究事故責任。
7應急保障
市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橋梁、隧道運行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通信及氣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受害群眾基本生活正常以及恢複重建的順利進行。
7.1隊伍保障
7.1.1市區兩級橋梁、隧道運行事故應急處置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在職責範圍內,建立相應的工作機製、工作預案和應急搶險隊伍。
7.1.2市橋梁、隧道應急指揮部組建市級橋梁、隧道運行事故應急處置專業隊伍,配備相應的專業施工設備,負責市屬橋梁、隧道設施的應急搶險搶修。
7.2通信保障
市區兩級橋梁、隧道運行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單位應配備有線、無線相結合的通信設備,加強通信設施維護,建立相應的通訊網絡,確保通訊暢通。必要時由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本市相關電信企業予以保障。
7.3運輸保障
市交通局、各區政府及其他交通保障單位應根據本預案,結合各自職責,及時組織相應的交通運輸工具,滿足應急交通運輸保障需要。
7.4物資保障
7.4.1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各區政府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落實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調度和供應。
7.4.2市區兩級橋梁、隧道運行事故應急處置單位應按照本預案,在職責範圍內配備必需的物資、設備,並保持良好狀態。同時,將配備物資、設備清單報市橋梁、隧道應急指揮部備案。
7.5經費保障
7.5.1橋梁、隧道運行事故常態管理所需的經費,通過各有關單位的預算予以落實。
7.5.2橋梁、隧道運行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按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7.5.3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7.6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橋梁、隧道運行事故信息共享機製和應急傳遞係統。明確現場信息采集的範圍、內容、方式、方法、傳輸渠道和要求,以及信息分析和共享的方式、方法、報送、反饋程序。
7.7技術保障
7.7.1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要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橋梁、隧道運行數據庫和分析評價體係。
7.7.2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要依靠科技,探索和建立早期預警、先期處置橋梁、隧道分析評價體係和專家谘詢輔助決策係統,為有效處置橋梁、隧道運行事故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7.7.3市區兩級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研究製訂特大型橋梁、隧道應急處置專業預案。
8監督管理
8.1宣傳教育
市橋隧應急指揮部和各區政府應加強對公眾橋梁、隧道安全運行和緊急避險、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
8.2培訓
8.2.1市橋隧應急指揮部、各區政府要組織相關應急處置人員,開展橋梁、隧道應急管理和事故處置指揮的培訓,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
8.2.2市區兩級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應開展對橋梁、隧道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的專業培訓。
8.3演練
市橋隧應急指揮部、各區政府應組織相關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聯動單位建立應急預警演練製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9附則
9.1名詞解釋
9.1.1城市橋梁、隧道。
本預案所稱城市橋梁、隧道,是指橋梁(含高架道路)、人行天橋、地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9.1.2本預案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預案管理與更新
9.2.1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製定、修改和完善,部門或單位職責和應急資源的變化,以及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由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完善與更新。
9.2.2市區兩級橋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有關城市橋梁、隧道工程及其消防、安全設施圖紙、資料等,並製定城市橋梁、隧道專項應急預案,報市橋梁、隧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2.3市橋隧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本預案製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報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2.4市橋隧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和聯絡人的聯係電話應報市橋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如有變動,應及時報送。
9.3監督檢查與獎懲
9.3.1橋梁、隧道運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製和責任追究製。市橋隧應急指揮部、各區政府按各自職能,加強本預案實施過程的檢查,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9.3.2對在橋梁、隧道事故應急處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依據我市有關獎勵表彰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對未按相關應急預案開展工作,造成重特大損失的,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預案由市城管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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