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0248968X/2023-00365 成文日期 2023-07-21
發布機構 市城管局 統一編號 ZJAC56-2023-0002
文 號 杭綜法〔2023〕7號 主題分類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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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印發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批)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 07- 25 20: 44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 政策法規處

各區、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充分發揮行政處罰的教育和引導作用,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我局製定了《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批)》,現予以印發,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3年7月21日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批)

序號

領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處罰條款

備注

1

檔案

單位在利用檔案館檔案過程中擅自提供、抄錄、複製、公布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一年內初次違法,抄錄、複製三份以下非涉密國家所有檔案,未對外提供,沒有造成檔案泄漏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擅自提供、抄錄、複製、公布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檔案服務企業在服務過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

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初次違法且違法情節輕微,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第三項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並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三) 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3

發展改革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

初次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

經信

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移送有關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記錄的

對未在終止生產經營後將與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生產有關的生產記錄移交的初次違法行為,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二款  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關記錄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5

教育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

初次違法且違法情節輕微,違法所得不超過一千元,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6

科技

違反規定開展科技成果轉化、交易、認定的

對騙取獎勵或榮譽稱號的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科技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職責予以處罰:
  (一)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或者榮譽稱號、詐騙錢財、牟取非法利益的,責令改正,取消其獎勵和榮譽稱號,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在科技成果檢測或者評估中,提供虛假檢測結果或者評估證明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檢測組織者、評估機構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
  (三)以唆使竊取、利誘脅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由科技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技術交易中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和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欺騙委托人,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
  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信息記入社會信用檔案。

7

民宗

宗教教職人員跨地區或跨教區主持宗教活動、擔任主要教職未按有關規定備案的

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同意在省內跨設區市或者縣(市、區)主持宗教活動但未備案的初次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浙江省宗教事務條例》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宗教教職人員跨地區或者跨教區主持宗教活動、擔任主要教職,未按有關規定備案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8

公安

在人行道違法停放非機動車的

一個月內初次違法,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9

民政

故意損毀或擅自移動界樁或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

初次違法且違法情節輕微,主動支付修複標誌物費用的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應當支付修複標誌物的費用,並由所在地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並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0

民政

社會團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社會團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初次違法,自行糾正或者限期內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經營額,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第五項、第二款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11

民政

社會團體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初次違法,自行糾正或者限期內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經營額,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二款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12

民政

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初次違法,自行糾正或者限期內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經營額,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二款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13

民政

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初次違法,自行糾正或者限期內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經營額,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14

民政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初次違法,自行糾正或者限期內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經營額,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15

民政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
                   

初次違法,自行糾正或者限期內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經營額,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16

民政

民辦非企業單位捐贈和資助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的

自行糾正或者限期內改正,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浙江省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捐贈和資助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的。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17

民政

養老機構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第五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18

民政

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未按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服務合同的。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19

民政

養老機構未按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20

民政

對養老機構向監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21

民政

對養老機構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活動的

初次違法,經通知後主動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第五十三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從事與養老服務無關活動的。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22

民政

養老機構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的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23

民政

養老機構擅自暫停或終止服務的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第五十三條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24

民政

養老機構未依照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25

民政

養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製度或未按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製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26

民政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違法數額較小,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十四條第一項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27

民政

采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質或服務的

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違法數額較小,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六十八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28

民政

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家庭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未按規定申報,繼續享受待遇的

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違法數額較小,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十四條第二項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29

民政

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初次發現,經告知後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30

民政

彩票代銷者進行虛假誤導性宣傳的

初次發現,經告知後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彩票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31

民政

彩票代銷者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初次發現,經告知後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彩票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32

民政

彩票代銷者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初次發現,經告知後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彩票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33

民政

彩票代銷者以賒銷或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初次發現,經告知後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彩票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34

財政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初次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未超過三個月,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省級財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在兩個以上資產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35

人力社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或注銷未書麵報告的

在工商變更登記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書麵報告的初次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麵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6

人力社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未超過三個月,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37

人力社保

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

初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及時主動整改,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人力社保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8號)

38

人力社保

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

初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及時主動整改,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七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人力社保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8號)

39

人力社保

職業中介機構未建立服務台賬,或雖建立服務台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

初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經營時間不超過六個月,及時主動整改,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七十二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台賬,或雖建立服務台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人力社保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8號)

40

人力社保

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後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

初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涉案金額五百元以下,及時主動退還,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七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後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人力社保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8號)

41

人力社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製度或保存服務台賬的

初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及時主動整改,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第四十四條  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製度或者保存服務台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人力社保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8號)

42

人力社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在服務場所明示有關事項的

初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及時主動整改,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第四十四條  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製度或者保存服務台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人力社保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8號)

43

人力社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

初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及時主動整改,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人力社保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8號)

44

生態環境

將秸稈、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廢農膜隨意傾倒或棄留的

一年內初次違法且違法情節輕微,主動承擔清除費用的

《浙江省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促進辦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秸稈、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廢農膜隨意傾倒或者棄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清除,可以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 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代為清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45

生態環境

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物質的

一年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46

建設

破壞草坪、綠籬、花卉、樹木、植被的

一年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的


  《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複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47

建設

在市區公共場所派發印刷品廣告等行為的

一年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禁止在本市市區人行天橋、立交橋、高架橋、道路兩側等公共場所派發印刷品廣告;禁止在市區懸掛經營性的橫幅、直幅、條幅及過街橫幅戶外廣告。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二千以下罰款,並可暫扣有關宣傳物品。

48

建設

不按規定時間攜犬出戶的

三個月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杭州市限製養犬規定》
  第十八條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犬類主管部門暫扣犬隻,對養犬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隻,吊銷《養犬許可證》;
    (二)違反規定攜犬出戶的。

49

建設

未立即清除犬在重點限養區戶外排泄的糞便的

三個月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杭州市限製養犬規定》
  第十八條第七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犬類主管部門暫扣犬隻,對養犬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隻,吊銷《養犬許可證》;
  (七)重點限養區內,養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糞便未及時清除的。

50

建設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

初次違法,未涉承重牆、使用荷載拆改、變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房屋安全及其他危害後果的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在住宅房屋裝修前進行備案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罰款。

51

建設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的

初次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杭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的通知》(杭建法發〔2022〕214號)

52

建設

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的

初次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杭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的通知》(杭建法發〔2022〕214號)

53

水利

機動車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的

一年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頂、壩頂、渠頂、戧台、護堤地和水閘工作橋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利工程損毀的,應當予以賠償。

54

水利

擅自移動、損毀河道管理範圍的界樁或者公告牌的

一年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損毀河道管理範圍的界樁或者公告牌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複原狀,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55

水利

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要求取水的

未經批準取水,取水量較少,違法時間持續較短,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批手續或者自行拆除取水設施,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未按批準要求取水,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擅自擴大的取水量占批準的取水量10%以下,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56

水利

未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的

經責令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水資源費,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七十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57

水利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

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有關手續,或者自行拆除、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設施,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58

水利

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製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

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 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受讓企業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製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59

水利

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報送符合規定的年度取水情況,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60

水利

水工程管理單位未按規定泄放生態流量的

在規定的期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浙江省水資源條例》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水工程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泄放生態流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61

水利

公共供水企業未按規定共享用水單位用水信息的

在規定的期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浙江省水資源條例》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共供水企業未按規定共享用水單位用水信息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62

水利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在規定的期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63

水利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在規定的期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64

水利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

在規定的期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65

水利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在規定的期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七項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66

水利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的

在規定的期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    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三)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的。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67

退役軍人事務

負有接收安置義務的單位拒絕或無故拖延執行所在地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初次違法,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少於兩年,簽訂人數一人次,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五十條第一項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68

應急管理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未按規定重新申領零售許可證的

變更零售點名稱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初次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69

市場監管

室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的

一年內初次違法,未在指定場所或時間銷售自產自銷農副產品,按要求及時改正的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70

糧食物資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規定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

備案內容發生變化未變更備案的初次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71

糧食物資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規定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且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關於印發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及業務流程圖的通知》(浙糧發〔2022〕46號)

72

糧食物資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違規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違規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且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使用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汙染的糧食不得非法銷售、加工。

《關於印發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及業務流程圖的通知》(浙糧發〔2022〕46號)

73

糧食物資

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

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關於印發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及業務流程圖的通知》(浙糧發〔2022〕46號)

74

人防

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報設施損壞的

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工程建設涉及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損壞的。

75

林業

在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指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一年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改正,且未造成食品安全及其他危害後果的

《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指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76

林業

在風景名勝區明令禁止的區域遊泳、遊玩、攀爬的

一年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涉及文物保護設施的除外)

《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在明令禁止的區域遊泳、遊玩、攀爬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77

林業

在風景名勝區內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汙行為的

初次在景物和設施上刻劃、塗汙,破壞程度輕微,主動及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補救措施,未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

《風景名勝區條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汙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塗汙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78

林業

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行為的

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破壞程度輕微,主動及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補救措施,未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

《風景名勝區條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汙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塗汙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79

林業

擅自移動或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主動自行恢複界標原狀,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80

林業

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初次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經勸阻後及時撤離,對自然保護區未造成影響,未產生社會危害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81

林業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林草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建立了林草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但不符合規定、內容不完整,主動及時進行了改正,未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七十九條第四項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82

林業

未完成造林任務的

初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因特殊原因,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後果,經教育後及時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二)當年更新造林麵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麵積50%的;
  (三)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幹旱、半幹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
  (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83

林業

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危害後果或後果輕微,經教育及時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84

林業

單位或個人跨行政區域調運鬆科植物及其製品未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調運鬆科植物及其製品未向調入地防疫機構備案的

調運鬆科植物及其製品未向調入地防疫機構備案,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危害後果或後果輕微,經教育及時改正的

《浙江省鬆材線蟲病防治條例》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的,由防治檢疫機構進行補檢,補檢合格的,補發植物檢疫證書,並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補檢不合格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除害處理,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向調入地縣級以上防治檢疫機構備案的,由防治檢疫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85

林業

違法開展林木轉基因活動的

主動及時停止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沒有違法所得,屬於非經營活動,並整改到位,未產生社會危害後果的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86

消防救援

在城市道路上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的

一年內初次違法,在道路上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未影響通行,無明顯安全隱患的

《浙江省消防條例》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87

地震

建設單位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及其應用的

建設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或初步設計前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在設計階段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設計,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接到整改通知書後及時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八十七條 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於印發<浙江省地震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

88

地震

爆破單位未按規定報告的

爆破單位未按規定報告,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且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經告知後及時補交報告的

《浙江省防震減災條例》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爆破單位未按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關於印發<浙江省地震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

89

地震

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


  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在限期內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使地震監測設施恢複正常運行的
  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法律禁止的活動,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經過教育能夠及時改正,在限期內恢複環境原狀,尚未對地震觀測環境產生不可逆危害後果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的;
  (二)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
  (三)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2.《地震監測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印發<浙江省地震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

90

地震

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增建抗幹擾設施或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

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幹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當事人能按要求及時改正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幹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地震監測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幹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印發<浙江省地震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

91

氣象

將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於經營性活動的

初次違法,違法所得不超過一千元,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於經營性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92

氣象

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等危害氣象設施的

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在限期內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使氣象設施恢複正常運行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並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擠占、幹擾依法設立的氣象無線電台(站)、頻率的,依照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3.《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台站建築、設備和傳輸設施的。

《關於印發<長江三角洲區域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滬氣規發〔2021〕4號)

93

氣象

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置障礙物等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

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在限期內拆除或者恢複原狀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複原狀,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複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違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3.《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置障礙物的;
      (三)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的。
    

《關於印發<長江三角洲區域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滬氣規發〔2021〕4號)

94

氣象

媒體未按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等的

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或者發布時間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

1.《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2.《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傳播虛假氣象預報的;
      (二)不按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的;
      (三)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
      (四)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
      3.《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要求播發或者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關於印發<長江三角洲區域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滬氣規發〔2021〕4號)

95

農村環境衛生

在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外,隨意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等廢棄物或者廢舊物品的

三個月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浙江省綜合治水工作規定》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在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外,隨意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等廢棄物或者廢舊物品的,由負責農村環境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加工作坊、餐飲服務、廢舊物品收集等經營者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印發《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批)》的通知(蓋章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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