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248968X/2023-00365 | 成文日期 | 2023-07-21 |
發布機構 | 市城管局 | 統一編號 | ZJAC56-2023-0002 |
文 號 | 杭綜法〔2023〕7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讀文件 | 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 意見收集采納 |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印發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批)的通知
各區、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充分發揮行政處罰的教育和引導作用,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我局製定了《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批)》,現予以印發,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3年7月21日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批)
序號 |
領域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處罰條款 |
備注 |
1 |
檔案 |
單位在利用檔案館檔案過程中擅自提供、抄錄、複製、公布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
一年內初次違法,抄錄、複製三份以下非涉密國家所有檔案,未對外提供,沒有造成檔案泄漏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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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 |
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
初次違法且違法情節輕微,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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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展改革 |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 |
初次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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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經信 |
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移送有關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記錄的 |
對未在終止生產經營後將與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生產有關的生產記錄移交的初次違法行為,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二款 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關記錄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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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育 |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 |
初次違法且違法情節輕微,違法所得不超過一千元,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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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科技 |
違反規定開展科技成果轉化、交易、認定的 |
對騙取獎勵或榮譽稱號的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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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宗 |
宗教教職人員跨地區或跨教區主持宗教活動、擔任主要教職未按有關規定備案的 |
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同意在省內跨設區市或者縣(市、區)主持宗教活動但未備案的初次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浙江省宗教事務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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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安 |
在人行道違法停放非機動車的 |
一個月內初次違法,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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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政 |
故意損毀或擅自移動界樁或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 |
初次違法且違法情節輕微,主動支付修複標誌物費用的 |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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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民政 |
社會團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
社會團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初次違法,自行糾正或者限期內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經營額,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11 |
民政 |
社會團體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初次違法,自行糾正或者限期內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經營額,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12 |
民政 |
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
初次違法,自行糾正或者限期內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經營額,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13 |
民政 |
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
初次違法,自行糾正或者限期內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經營額,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14 |
民政 |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初次違法,自行糾正或者限期內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經營額,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15 |
民政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 |
初次違法,自行糾正或者限期內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經營額,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16 |
民政 |
民辦非企業單位捐贈和資助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的 |
自行糾正或者限期內改正,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浙江省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17 |
民政 |
養老機構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18 |
民政 |
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未按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19 |
民政 |
養老機構未按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二)未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20 |
民政 |
對養老機構向監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21 |
民政 |
對養老機構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活動的 |
初次違法,經通知後主動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四)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從事與養老服務無關活動的。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22 |
民政 |
養老機構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的 |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23 |
民政 |
養老機構擅自暫停或終止服務的 |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五)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24 |
民政 |
養老機構未依照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25 |
民政 |
養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製度或未按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
初次違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26 |
民政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違法數額較小,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27 |
民政 |
采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質或服務的 |
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違法數額較小,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28 |
民政 |
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家庭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未按規定申報,繼續享受待遇的 |
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違法數額較小,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29 |
民政 |
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
初次發現,經告知後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30 |
民政 |
彩票代銷者進行虛假誤導性宣傳的 |
初次發現,經告知後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彩票管理條例》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31 |
民政 |
彩票代銷者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
初次發現,經告知後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彩票管理條例》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32 |
民政 |
彩票代銷者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
初次發現,經告知後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彩票管理條例》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33 |
民政 |
彩票代銷者以賒銷或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
初次發現,經告知後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彩票管理條例》 |
《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號) |
34 |
財政 |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
初次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未超過三個月,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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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人力社保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或注銷未書麵報告的 |
在工商變更登記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書麵報告的初次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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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人力社保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
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未超過三個月,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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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人力社保 |
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 |
初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及時主動整改,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人力社保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8號) |
38 |
人力社保 |
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 |
初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及時主動整改,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人力社保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8號) |
39 |
人力社保 |
職業中介機構未建立服務台賬,或雖建立服務台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 |
初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經營時間不超過六個月,及時主動整改,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人力社保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8號) |
40 |
人力社保 |
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後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 |
初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涉案金額五百元以下,及時主動退還,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人力社保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8號) |
41 |
人力社保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製度或保存服務台賬的 |
初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及時主動整改,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人力社保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8號) |
42 |
人力社保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在服務場所明示有關事項的 |
初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及時主動整改,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人力社保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8號) |
43 |
人力社保 |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 |
初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及時主動整改,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人力社保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8號) |
44 |
生態環境 |
將秸稈、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廢農膜隨意傾倒或棄留的 |
一年內初次違法且違法情節輕微,主動承擔清除費用的 |
《浙江省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促進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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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生態環境 |
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物質的 |
一年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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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建設 |
破壞草坪、綠籬、花卉、樹木、植被的 |
一年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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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建設 |
在市區公共場所派發印刷品廣告等行為的 |
一年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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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建設 |
不按規定時間攜犬出戶的 |
三個月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杭州市限製養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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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建設 |
未立即清除犬在重點限養區戶外排泄的糞便的 |
三個月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杭州市限製養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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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建設 |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 |
初次違法,未涉承重牆、使用荷載拆改、變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房屋安全及其他危害後果的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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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建設 |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的 |
初次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杭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的通知》(杭建法發〔2022〕214號) |
52 |
建設 |
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的 |
初次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責令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杭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的通知》(杭建法發〔2022〕214號) |
53 |
水利 |
機動車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的 |
一年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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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水利 |
擅自移動、損毀河道管理範圍的界樁或者公告牌的 |
一年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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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水利 |
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要求取水的 |
未經批準取水,取水量較少,違法時間持續較短,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批手續或者自行拆除取水設施,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
56 |
水利 |
未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的 |
經責令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水資源費,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
57 |
水利 |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 |
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有關手續,或者自行拆除、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設施,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
58 |
水利 |
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製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 |
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 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受讓企業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
59 |
水利 |
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
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報送符合規定的年度取水情況,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
60 |
水利 |
水工程管理單位未按規定泄放生態流量的 |
在規定的期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浙江省水資源條例》 |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
61 |
水利 |
公共供水企業未按規定共享用水單位用水信息的 |
在規定的期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浙江省水資源條例》 |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
62 |
水利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
在規定的期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
63 |
水利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
在規定的期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
64 |
水利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按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 |
在規定的期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 |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
65 |
水利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
在規定的期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七項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
66 |
水利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的 |
在規定的期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 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三)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的。 |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行政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浙水法〔2022〕8號) |
67 |
退役軍人事務 |
負有接收安置義務的單位拒絕或無故拖延執行所在地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
初次違法,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少於兩年,簽訂人數一人次,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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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應急管理 |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未按規定重新申領零售許可證的 |
變更零售點名稱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初次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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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市場監管 |
室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的 |
一年內初次違法,未在指定場所或時間銷售自產自銷農副產品,按要求及時改正的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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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糧食物資 |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規定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 |
備案內容發生變化未變更備案的初次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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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糧食物資 |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規定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 |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且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
《關於印發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及業務流程圖的通知》(浙糧發〔2022〕46號) |
72 |
糧食物資 |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違規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 |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違規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且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
《關於印發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及業務流程圖的通知》(浙糧發〔2022〕46號) |
73 |
糧食物資 |
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 |
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
《關於印發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及業務流程圖的通知》(浙糧發〔2022〕46號) |
74 |
人防 |
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報設施損壞的 |
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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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林業 |
在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指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
一年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改正,且未造成食品安全及其他危害後果的 |
《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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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林業 |
在風景名勝區明令禁止的區域遊泳、遊玩、攀爬的 |
一年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涉及文物保護設施的除外) |
《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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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林業 |
在風景名勝區內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汙行為的 |
初次在景物和設施上刻劃、塗汙,破壞程度輕微,主動及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補救措施,未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 |
《風景名勝區條例》 |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
78 |
林業 |
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行為的 |
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破壞程度輕微,主動及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補救措施,未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 |
《風景名勝區條例》 |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
79 |
林業 |
擅自移動或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
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主動自行恢複界標原狀,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
80 |
林業 |
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
初次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經勸阻後及時撤離,對自然保護區未造成影響,未產生社會危害後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
81 |
林業 |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林草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
建立了林草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但不符合規定、內容不完整,主動及時進行了改正,未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七十九條第四項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
82 |
林業 |
未完成造林任務的 |
初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因特殊原因,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後果,經教育後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
83 |
林業 |
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
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危害後果或後果輕微,經教育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
84 |
林業 |
單位或個人跨行政區域調運鬆科植物及其製品未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調運鬆科植物及其製品未向調入地防疫機構備案的 |
調運鬆科植物及其製品未向調入地防疫機構備案,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危害後果或後果輕微,經教育及時改正的 |
《浙江省鬆材線蟲病防治條例》 |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
85 |
林業 |
違法開展林木轉基因活動的 |
主動及時停止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沒有違法所得,屬於非經營活動,並整改到位,未產生社會危害後果的 |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 |
《浙江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林防〔2022〕58號) |
86 |
消防救援 |
在城市道路上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的 |
一年內初次違法,在道路上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未影響通行,無明顯安全隱患的 |
《浙江省消防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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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地震 |
建設單位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及其應用的 |
建設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或初步設計前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在設計階段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設計,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接到整改通知書後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
《關於印發<浙江省地震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 |
88 |
地震 |
爆破單位未按規定報告的 |
爆破單位未按規定報告,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且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經告知後及時補交報告的 |
《浙江省防震減災條例》 |
《關於印發<浙江省地震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 |
89 |
地震 |
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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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
《關於印發<浙江省地震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 |
90 |
地震 |
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增建抗幹擾設施或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 |
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幹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當事人能按要求及時改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幹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關於印發<浙江省地震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 |
91 |
氣象 |
將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於經營性活動的 |
初次違法,違法所得不超過一千元,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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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氣象 |
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等危害氣象設施的 |
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在限期內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使氣象設施恢複正常運行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關於印發<長江三角洲區域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滬氣規發〔2021〕4號) |
93 |
氣象 |
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置障礙物等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 |
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在限期內拆除或者恢複原狀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關於印發<長江三角洲區域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滬氣規發〔2021〕4號) |
94 |
氣象 |
媒體未按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等的 |
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或者發布時間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 |
1.《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關於印發<長江三角洲區域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滬氣規發〔2021〕4號) |
95 |
農村環境衛生 |
在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外,隨意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等廢棄物或者廢舊物品的 |
三個月內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並按要求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
《浙江省綜合治水工作規定》 |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印發《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批)》的通知(蓋章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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