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248968X/2024-00406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發布機構 | 市城管局 | 統一編號 | ZJAC56-2024-0005 |
文 號 | 杭綜法〔2024〕44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讀文件 | 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 意見收集采納 |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7部門關於印發《杭州市建築垃圾處置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市)、西湖風景名勝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進一步規範建築垃圾源頭產生和運輸管理,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促進建築垃圾處置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杭州市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發改委、市城鄉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業水利局、市園林文物局等部門聯合製定了《杭州市建築垃圾處置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交通運輸局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林業水利局
杭州市園林文物局
2024年11月26日
杭州市建築垃圾處置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進一步規範建築垃圾源頭產生和運輸管理,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促進建築垃圾處置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杭州市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信用評價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的建設工程項目過程中產生建築垃圾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產生企業”),以及取得本市建築垃圾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許可的企業(以下簡稱“運輸企業”) 。
(二)信用信息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建築垃圾產生企業和運輸企業在施工項目中源頭減量、分類利用、運輸經營等活動中反映其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分為公共信用評價信息、基礎信息、良好信息、不良及違規信息四大類。
公共信用評價信息是指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或浙江省公共信用評價信息,按照《公共信用評價規範》(DB33/T 1331-2023)規定執行。
基礎信息包括登記信息和經營業績。登記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信息、企業規模、股東構成、資質等級、從業人員等相關信息。產生企業經營業績包括在近2年承擔建設工程項目、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和處置核準以及實際清運處置費用等。運輸企業經營業績包括在近2年合法服務建築垃圾運輸數量、服務(從業)年限以及車輛數量等。
良好信息是指能夠反映企業自身經營管理能力以及信用承諾、取得榮譽表彰等良好信用狀況的信息。產生企業良好信息包括創建優良工地、推動建築垃圾就地減量、綜合利用和建築垃圾再生產品應用,以及榮譽表彰、社會貢獻等;運輸企業良好信息包括未發生安全事故、建築垃圾電子轉移聯單運行、榮譽表彰以及社會貢獻等。
不良及違規信息包括受到行政處罰信息,行政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等信息。
基礎信息和良好信息長期發布,有記分期限的按期限公布;不良及違規信息記分期限為2年,法規、規章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效期以評分周期起始日期往前以自然年推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三)部門職責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垃圾產生企業和運輸企業信用體係的建設,並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開展產生企業和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工作。
各區、縣( 市)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轄區劃分,負責產生企業和運輸企業相關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使用、監督、維護管理。
二、信用信息的歸集和異議處理
(一)信用信息采集途徑
信用信息歸集和評價工作在市工程渣土監管服務平台實施。市工程渣土監管服務平台為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的建築垃圾全過程數字閉環管理信息化係統,集政府監管、交易服務、信用評價、信息發布等功能一體。信用信息采集途徑有以下方式:
1.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2.通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杭州市企業信用聯動監管平台獲取的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3.企業自願填報的信用信息;
4.其他合法方式獲得的企業信用信息。
(二)基礎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審核
市場主體登記信息以外的基礎信息和良好信息由注冊企業通過市工程渣土監管服務平台信用係統自願申報。基礎信息申報核分工作由企業注冊地的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核分;企業注冊地不在本市範圍內的,由駐杭辦公所在地、首次入杭承攬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核分。各類申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配合提供支持。良好信息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核分,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企業應當在信用評分周期屆滿前申報並按要求提交印證材料,逾期未申報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次評分周期不再受理。各區、縣(市)相關主管部門應自企業提交申報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分,應當提交市級主管部門審核的應當同步提交。市級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核分結果後2個工作日完成審核確認。
(三)不良及違規信息審核
不良及違規信息歸集後,由所在地區、縣(市)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確認。市工程渣土監管服務平台在收到歸集後應當及時生成《不良及違規信息告知書》,通過手機短信或其他途徑將對應的事項、記分標準、申訴途徑和修複途徑告知企業。行政處罰信息應當以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為依據,行政檢查信息以相關主管部門在“浙江省‘大綜合一體化’執法監管數字應用”平台或行政檢查法律文書為依據。
(四)信用記分異議處理
產生企業和運輸企業對信用記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不良及違規信息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工程渣土監管服務平台信用係統向實施信用記分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佐證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訴的,視為無異議。各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將核查結果通知申訴人。異議成立的,不予記分。
三、信用等級評級辦法
(一)信用分值確定
信用分值由公共信用評分、信用基礎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及違規信息扣分四部分組成。信用基礎分、良好信息加分項、不良及違規信息扣分項及標準見附件1、2。
公共信用評分引用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或浙江省公共信用評價信息,滿分20分。
信用基礎分由登記信息分值和經營業績分值構成,登記信息初始分 60分,經營業績加分上限20分,滿分80分。
良好信用分滿分40分。
不良及違規信息由各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據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的行政處罰結果計算分值。不良及違規信息扣分不設上限。
(二)信用評分周期
信用評分周期為3個月(自然月度),一個周期結束後重新確定分值,並在當期評分周期開始後的5個工作日內評定等級並公布。評價周期內發生第(五)項情形的,應當及時更新信用評價等級。
運輸企業在信用評價周期內準運證有效期屆滿續期的,其企業不良及違規信息扣分繼續保留,同一周期內累加計算。運輸企業在信用評價周期內準運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續期的,相關分值保留但不評定等級並予以注明。新增運輸企業注冊登記當年,僅記錄基礎信息分值,並注明新增企業,運輸企業重新申辦建築垃圾運輸許可的視為新增企業。
(三)信用等級劃分
企業的信用等級分為 A、B、C、D 、E五個等級。
信用A級企業:信用得分100分及以上;
信用B級企業:信用得分80分(含)至99分;
信用C級企業:信用得分70 分(含)至 79分;
信用D級企業:信用得分69 分及以下;
信用E級企業:發生第(五)項行為之一的。
(四)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最高按D級評價:
1.上一周期信用評級為 E 級的企業;
2.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因依法被注銷、撤銷等終止建築垃圾運輸許可後重新申辦的;
3.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評級顯示為較差及以下等級的;
4.因企業履行主體責任不盡職,導致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到較大數額罰款或者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的(較大數額標準根據省級主管部門標準確定);
(2)產生企業超限裝載、運輸企業超限運輸,且發生同等責任及以上傷亡道路交通事故的;運輸企業3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且負有同等責任及以上傷亡道路交通事故的;
(3)運輸企業承運未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準的建設工程項目的;
(4)參與有組織的偷倒亂倒的。
(五)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為E級:
1.被列入國家、省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2.擅自傾倒、堆放建築垃圾占用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的,或在生態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建築垃圾的;
3.產生企業超限裝載且運輸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運輸企業所屬貨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4.組織偷倒亂倒;
5.擅自將建築垃圾轉移出省進行貯存、處置和利用的。
上述行為的判定依據為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仲裁機關法律文書、公安部門相關責任認定、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具有上述第(五)項行為的企業,一年內再次發生第(五)項行為的,被移出國家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前不再評定等級並予以注明,其他行為在再次發生後的一年內不再評定等級並予以注明。
(六)其他事項
產生企業一年內兩個評價周期中有違反自願簽訂的建築垃圾處置核準信用關聯承諾書的,在下一個評價周期中被評為C級以上的,下調一級根據記分確定的等級,最低不低於C級。產生企業連續三個評價周期遵守自願簽訂的建築垃圾處置核準信用關聯承諾書的,且根據記分確定的等級為C級以上的,可參照執行A級企業激勵措施。
四、信用評級結果披露、使用和異議處理
(一)信用評級結果披露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企業信用記分情況,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信用等級劃分標準評級後向社會公布。相關信用信息依據省(市)信息公開相關規定以及市發改委有關規定公開,供社會群眾和企業公開查詢。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合相關主管部門建立信用聯席會議製度,定期研究企業信用管理相關工作。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信用記分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信用係統中全市企業得分總體情況及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調整優化。
(二)信用評價結果使用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應用信用評級結果,依法對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實施適當延長行政許可期限等激勵措施,分類分級監管和差異化獎懲措施,進一步增強企業誠信經營意識,規範經營行為。
1.對信用A級的實施正常監管的同時按10%設置抽查比例,並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1)同時公布與其信用關聯的運輸企業;
(2)在申請行政許可時,采取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並可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限;
(3)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同等條件下推薦A級運輸企業運輸建築垃圾;
(4)鼓勵其他工程項目選擇委托A級運輸企業運輸建築垃圾;
(5)本市納入統籌調度的建築垃圾利用處置場所,開辟綠色通道,保障產生企業建築垃圾的消納處置和運輸企業卸料;
(6)公安部門在審核運輸企業的建築垃圾運輸路線中,對其縮短審核期限提升審核效率;
(7)參評獎項時予以擇優推薦。
2.對信用B級的企業實施正常監管,按10%-20%設置抽查比例。對運輸企業,鼓勵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委托其運輸建築垃圾。
3.對信用C級的企業予以下列措施:
(1)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其實施提醒通知等行政合規指導;
(2)設置不低於20%的抽查比例;
(3)不推薦其參與評優評先,並不再享受四(二)1規定的激勵措施。
4.對信用D級的企業予以下列措施:
(1)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約談該企業直接負責人;
(2)將不良及違規信息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
(3)在運輸企業申請或延期建築垃圾準運證時進行重點審查;
(4)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指導服務和督促整改;
(5)參加政府投資工程招標或者《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鼓勵招標單位根據招標文件作降分處理;
(6)不納入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範圍,並不再享受四(二)1規定的激勵措施。
5.對信用E級的企業予以下列措施:
(1)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將不良及違規信息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
(3)被列入國家、省級嚴重失信名單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
(4)對其他列入本市範圍內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按照《杭州市社會信用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相關本市地方性法規規定執行。
(三)信用評級異議處理
企業對公布的本企業信用評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信用評價結果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並提交書麵申訴材料,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進行核查認定並出具核查意見。申訴期間不改變原評價結果,經查證申訴理由屬實成立的,予以變更。
五、信用記分修複
企業發生不良及違規信息記分的,行政處罰信息符合社會信用修複條件並決定予以修複的或者行政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已整改並被主管部門認可的,可通過信用係統向實施信用記分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信用記分修複申請,並上傳信用記分修複確認書等佐證材料。區、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審核,經審核確認的予以修複記分,評定等級在下一評定周期內予以調整。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六、信用信息監督和維護管理
(一)各相關主管部門應落實專人負責信用管理工作,對企業信用信息及時進行核分、記分,有序引導產生企業和運輸企業開展信用評級工作。
(二)從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評級情況,加強監督管理,及時糾正企業的不良及違規行為,規範建築垃圾處置市場秩序。
本辦法自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
附件: 1.杭州市建築垃圾產生企業信用記分標準
2.杭州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記分標準
附件1
杭州市建築垃圾產生企業信用記分標準
一、公共信用
類別 | 編號 | 項目 | 記分分值 | 信息來源 | 備注 |
公共信用評分 (20分) | 1.1 | 引用國家或省公共信用評價信息 | 20分 | 數據共享 | 根據公共信用評分折算 |
二、基礎信息
類別 | 編號 | 項目 | 記分分值 | 信息來源 | 備注 |
登記信息 (60分) | 2.1 | 工商登記信息、股東構成、資質等級、從業人員等相關信息(詳見填報頁麵) | 60分 | 企業/ 數據共享 | 根據填報完整程度得分 |
企業經營業績 (最高加分20分) | 2.2 | 近2年承建工程建設項目數量(以施工許可證為準) | 1分/2個 | 企業/ 數據共享 | 提供相關的佐證材料 |
2.3 | 近2年辦理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和建築垃圾處置核準項目(以主管部門下發的核準文件為準) | 1分/2個 | 企業/ 數據共享 | ||
2.4 | 近2年承建工程建設項目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費用(以施工合同文本為準) | 1分/50萬元 | 企業/ 數據共享 |
三、良好信息
類別 | 編號 | 項目 | 記分分值 | 信息來源 | 備注 |
經營管理能力 (最高加分20分) | 3.1 | 近2年獲得省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優良工地 | 2分/個 | 企業 | 提供相關的佐證材料 |
3.2 | 近2年獲得市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優良工地 | 1分/個 | 企業 | ||
3.3 | 工地出入口安裝數字化管控設備並確保正常運行 | 2分/個 | 企業 | ||
3.4 | 自願簽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信用關聯承諾書 | 1分/個 | 企業 | ||
3.5 | 工程泥漿就地脫水固化預處理100% | 2分/個 | 企業 | ||
3.6 | 實施表層耕植土分離利用或直接回填利用建築垃圾 | 1分/5000m³,最高加10分 | 企業 | ||
3.7 | 近1年積極推動建築垃圾減量化工作,並取得顯著成效 | 2分/個 | 企業 | ||
獲得表彰獎勵 (最高加分10分) | 3.8 | 近2年獲得國家級表彰、獎勵 | 5分 | 企業 | 企業獲得同一種類不同層級獎項的,按最高加分計入。 |
3.9 | 近1年獲得省部級表彰、獎勵 | 3分 | 企業 | ||
3.10 | 近1年獲得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表彰、獎勵 | 2分 | 企業 | ||
3.11 | 近1年獲得設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表彰、獎勵 | 1分 | 企業 | ||
社會貢獻 (最高加分10分) | 3.12 | 近1年配合政府推動建築垃圾再生產品應用 | 3分 | 企業 | 需經市級以上部門書麵出具相關印證材料。 |
3.13 | 近1年積極探索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模式 | 3分 | 企業 | ||
3.14 | 近1年踴躍參與政府改革試點,先行先試並取得實效 | 4分 | 企業 |
四、不良及違規信息
類別 | 編號 | 不良及違規行為描述 | 處理依據 | 記分 分值 | 業務 主管部門 |
行政處罰 | 4.1 | 施工單位未按要求辦理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備案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 -5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4.2 | 施工單位未按要求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築垃圾處理方案相關內容的 | 《浙江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 | -2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3 | 未按要求申辦建築垃圾處置核準的 |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浙江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三條 | -5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4 | 將建築垃圾交由未取得核準的單位或個人處置的 | 《浙江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三條 | -5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5 | 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 | 《浙江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 | -5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6 | 未按規定在省建築垃圾綜合監管平台運行電子轉移聯單的 | 《浙江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 | -3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7 | 未按規定設置封閉圍欄或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築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後未及時清除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或者未拆除施工臨時設施的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 -2分/次 | 各類建設行業主管部門 | |
4.8 | 未按照規定堆放建築材料或者廢棄物的 | 《杭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 | -2分/次 | 各類建設行業主管部門 | |
4.9 | 未按規定采取防止揚塵措施的 | 《杭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 -2分/次 | 各類建設行業主管部門 | |
行政檢查 | 4.10 | 發現違規外運建築垃圾的 | - | -2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各類建設行業主管部門 |
4.11 | 發現超限裝載的 | - | -2分/次 | 公交部門 交通部門 | |
4.12 |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未衝洗出場的 | - | -1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各類建設行業主管部門 | |
4.13 | 未如實記錄建築垃圾電子轉移聯單的 | - | -2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各類建設行業主管部門 | |
4.14 | 數字化管控設備未按規定使用的 | - | -2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各類建設行業主管部門 | |
4.15 | 不落實行政檢查督辦整改的 | - | -3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各類建設行業主管部門 |
附件2
杭州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記分標準
一、公共信用
類別 | 編號 | 項目 | 記分分值 | 信息來源 | 備注 |
公共信用評分 (20分) | 1.1 | 引用國家或省公共信用評價信息 | 20分 | 數據共享 | 根據公共信用評分折算 |
二、基礎信息
類別 | 編號 | 項目 | 記分分值 | 信息來源 | 備注 |
登記信息 (60分) | 2.1 | 工商登記信息、股東構成、資質等級、從業人員等相關信息(詳見填報頁麵) | 60分 | 企業/ 數據共享 | 根據填報完整程度得分 |
企業經營業績 (最高加分20分) | 2.2 | 近2年承運建築垃圾總量(以平台建築垃圾電子轉運聯單為準) | 1分/20萬噸 | 企業 / 數據共享 | 提供相關的佐證材料 |
2.3 | 企業在經營建築垃圾運輸業務的年限(取得主管部門核準為準) | 0.5分/年,最高加3分 | 企業 / 數據共享 | ||
2.4 | 企業運輸車輛數量(車輛總數及新能源車輛累計加分) | 自有運輸車輛總數,3分/20輛。 | 企業 / 數據共享 | ||
自有新能源車輛,加1分/輛 | 企業 / 數據共享 |
三、良好信息
類別 | 編號 | 項目 | 記分分值 | 信息來源 | 備注 |
企業運行安全 (最高加分20分) | 3.1 | 近1年未發生建築垃圾領域違法違規 | 20輛以下的企業計4分; | 企業 | 提供相關的佐證材料 |
20(含)-40輛的企業計6分;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0(含)-50輛的企業計8分; | |||||
50輛及以上的企業計10分。 | |||||
3.2 | 近1年嚴格落實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的 | 10分 | 公安 部門 交通 部門 | 主管部門認定提出1-10分賦分 | |
獲得表彰獎勵 (最高加分10分) | 3.3 | 企業所有運輸車輛生成閉環建築垃圾電子轉移聯單 | 1分/10000單,最高不超過15分 | 數據 共享 | |
3.4 | 企業具有停車辦公場地固定3年以上 | 2分 | 企業 | ||
3.5 | 近2年獲得國家、省部級表彰、獎勵 | 2分 | 企業 | 企業獲得同一種類不同層級獎項的,按最高加分計入。 | |
近1年獲得地市級政府表彰、獎勵 | 1分 | 企業 |
四、不良及違規信息
類別 | 編號 | 不良及違規行為描述 | 處理依據 | 記分 分值 | 業務 主管部門 |
行政處罰 | 4.1 | 無準運證、偽造準運證或者運輸建築垃圾與準運證不符的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 -2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4.2 | 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 |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2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3 | 運輸車輛(船)未密閉化覆蓋,導致遺撒的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 -1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4 | 運輸車輛未衝洗幹淨,帶泥上路行駛的 | 《杭州市建設工程渣土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 -1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5 | 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 -2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6 | 超限車輛經過城市橋梁未經市政部門同意,未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2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7 |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五)項 | -5分/次 | 生態環境部門 | |
4.8 |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 | -5分/次 | 生態環境部門 | |
4.9 | 向飲用水源保護區傾倒、堆放建築垃圾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 -5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10 | 在耕地範圍堆放建築垃圾破壞種植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 -5分/次 |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 |
4.11 | 向河道、湖泊等傾倒建築垃圾,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 -5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水利部門 | |
4.12 | 貨物經營者沒有采取必要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麵汙染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 | -1分/次 | 交通運輸部門 | |
4.13 | 車輛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或《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四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或《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 | -1分/次 | 交通運輸部門 | |
4.14 | 在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的;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駕駛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三十八條、四十二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七條、八十一條、八十二條 | -1分/次 | 公安部門 | |
4.15 | 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 |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七十九條 | -1分/次 | 公安部門 | |
4.16 | 未按規定在省建築垃圾綜合監管平台運行建築垃圾電子轉移聯單的 | 《浙江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 | -1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行政檢查 | 4.17 | 未保持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等電子裝置正常運行的,3天以上未上傳數據的;未使用公安部門的貨導係統的 | - | -1分/車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公安部門 |
4.18 | 運輸車輛未衝洗幹淨駛離工地的 | -1分/車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19 | 運輸車輛未保持密閉的 | - | -1分/車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20 | 車輛外觀汙損、不符合規範要求的 | - | -1分/車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21 | 未按規範運行電子轉移聯單的 | - | -1分/車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
4.22 | 運輸企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製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不配合檢查的,或不落實問題整改的 | - | -1分/次 |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公安部門 | |
4.23 | 運輸車輛發生人身傷亡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 - | -5分 | 公安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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