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248968X/2024-00237 | 成文日期 | 2024-05-21 |
發布機構 | 市城管局 | 統一編號 | ZJAC56-2024-0001 |
文 號 | 杭綜法〔2024〕9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讀文件 | 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 |
關於印發《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批)》的通知
關於印發《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
裁量基準(第二批)》的通知
各區、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規範行政處罰行為,確保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的規定,在已製定的《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規定》《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我局製定了《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批)》,現予以印發,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4年5月21日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二批)
第一章 公安
第一條 對在人行道違法停放機動車的應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屬於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責任的,處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六)不按規定臨時停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因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處二百元罰款、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百五十元罰款:(三)不按規定停放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以及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因有前款第(一)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處二百元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不按規定臨時停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處五十元罰款。
不按規定停放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處一百五十元罰款。
造成交通事故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章 民政
第二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用途的應依據《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用途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擅自改變用途的房屋麵積200平方米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改變用途的房屋麵積2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改變用途的房屋麵積500平方米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萬兩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 財政
第三條 對金融企業不按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製度等的應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第六十二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金融企業及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不按照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製度的;(二)內部財務管理製度明顯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統一的財務管理規章製度相抵觸,且不按財政部門要求修改的;(三)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信息的;(四)拒絕、阻擾依法實施的財務監督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條 對代理記賬機構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三)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並給予處罰。”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條 對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未辦理備案登記的應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向社會公示。”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六條 對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自貿區除外)的應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七條 對代理記賬機構名稱及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未及時公示的應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向社會公示。”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八條 對金融企業不按規定提交設立、變更文件等違反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應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第六十一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一)不按規定提交設立、變更文件的;(二)財務風險控製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三)籌集和運用資金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四)不按規定開設和管理資金賬戶的;(五)資產管理不符合規定,形成賬外資產的;(六)不按規定列支經營成本、費用的;(七)不按規定確認經營收益的;(八)不按規定計提減值準備、提留準備金、分配利潤的;(九)不按規定處理財政資金、國有資源的;(十)不按規定順序清償債務、處理財產的;(十一)不按規定處理職工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的;(十二)其他違反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章 人力社保
第九條 對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的應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使用童工不滿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處以2500元的罰款;超過15日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的罰款標準計罰。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確因當事人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或者其他欺騙手段而導致使用童工,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視其情節依法給予減輕處罰。”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條 對企業未按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對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對營業性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應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一般,或者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按照上述標準計算,處罰額度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處罰。
第十三條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或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應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以及第九條“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未經民主程序的應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對違反企業年金辦法規定的應依據《企業年金辦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對用人單位逾期不將童工送交監護人的應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使用童工違法行為時,應當責令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該童工的使用者承擔。”以及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以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對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應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九條“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的,依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處罰。”《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第十五條“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1人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以及第十八條“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負責人或者出資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標準的2倍處以罰款,該非法單位或者組織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取締。”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應依據《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一)不按規定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對用人單位拒絕或拖延另一方集體協商要求的應依據《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二)拒絕或者拖延另一方集體協商要求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對用人單位阻撓上級工會指導下級工會和組織職工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應依據《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三)阻撓上級工會指導下級工會和組織職工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用人單位拒不履行集體合同的應依據《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四)拒不履行集體合同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報送集體合同文本的應依據《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五)不按規定報送集體合同文本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用人單位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應依據《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六)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違規投資運營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章 生態環境
第二十五條 對個人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汙染燃料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汙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責改期限內改正的,沒收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一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的,沒收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並處十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汙等固體廢物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汙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浙江省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促進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畜禽養殖場未按照規定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環境汙染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及時改正,未造成環境汙染的,不予行政處罰。
造成環境汙染、情節一般,在責改期限內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環境汙染、情節較重,在責改期限內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環境汙染、情節嚴重,逾期不改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七條 對將秸稈、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廢農膜隨意傾倒或棄留的應依據《浙江省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促進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規定,將秸稈、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廢農膜隨意傾倒或者棄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清除,可以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代為清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傾倒或者棄留麵積2平方米(含)以下,且逾期不清除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傾倒或者棄留麵積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含)以下,且逾期不清除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傾倒或者棄留麵積1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且逾期不清除的,對個人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從事可能汙染水體的活動以及個人從事可能汙染水體活動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在期限內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逾期不改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從事網箱養殖麵積小於100平方米(含),或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人數少於10人(含),且在期限內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網箱養殖麵積大於100平方米,或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人數超過10人的,或者逾期不改的,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未經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等行為的應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汙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九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汙染物的;...(九)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以及第八十五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汙染麵積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持續時間少於15天(含),且在責改期限內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汙染麵積20平方米以上或者持續時間超15天,且在責改期限內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逾期不改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情節嚴重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汙染麵積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持續時間少於15天(含),且在責改期限內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汙染麵積20平方米以上或者持續時間超15天,且在責改期限內改正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逾期不改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情節嚴重的,處七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條 對違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護區域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較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過火麵積不足5平方米的,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二)在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外進行焚燒,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違法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過火麵積5平方米以上的;
(二)在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進行焚燒的;
(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第三十一條 對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行為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汙染的;”以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較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一)首次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在100公斤以下的;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麵積在10平方米以內的。
違法情節較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2次以上不滿5次的;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在100-500公斤的;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麵積在50平方米以內的。
違法情節嚴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所需處置費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5次以上;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在500公斤以上的;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麵積超過50平方米的;
(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群眾反映強烈的。
第三十二條 對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應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小區,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且在責改期限內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逾期未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六章 建設
第三十三條 對設計單位未按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應依據《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未按照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以及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交付施工的,或造成輕微危害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建設單位未進行建築能效測評或測評結果不合格通過竣工驗收的應依據《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施工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三)未進行建築能效測評或者測評結果不合格通過竣工驗收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項目尚未投入使用並及時改正的,處民用建築項目施工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罰款。
項目投入使用後按要求改正的,處民用建築項目施工合同價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未按要求改正的;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處民用建築項目施工合同價款百分之四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設計單位未在初步設計階段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篇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的應依據《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未在初步設計階段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篇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以及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交付施工的,或造成輕微危害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對經過檢測評估,確定城市橋梁的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未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未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應依據《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及時設置警示標誌1天以內的,或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1天以內的,處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
未及時設置警示標誌1天以上2天以內的,或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1天以上2天以內的,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罰款。
未及時設置警示標誌2天以上的,或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2天以上的,處1.7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對判定為危橋的城市橋梁采取措施、設置警示標誌,並在規定時間內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在危險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轉讓城市橋梁的應依據《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立即采取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誌的,或超過規定時間6小時以內報告的,處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
未立即采取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誌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或超過規定時間6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報告的,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罰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1.7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立即采取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二)超過規定時間12小時以上報告的;
(三)在危險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轉讓城市橋梁的。
第三十八條 對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汙水的應依據《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
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且未對排水設施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在責改期限內改正,但對排水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且對排水設施造成嚴重影響的,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未按標準設置廁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設施以及其他配套的環境衛生設施的應依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街道兩側按照規定標準組織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設施。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設置廁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設施以及其他配套的環境衛生設施。各類船舶、港口應當配置與垃圾、糞便產生量相適應的收集容器,並保持正常使用。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為設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較輕,環境衛生設施未按標準設置但尚未對環境衛生造成影響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較重,環境衛生設施未按標準設置對環境衛生造成一般影響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嚴重,環境衛生設施未按標準設置對環境衛生造成嚴重影響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對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應依據《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按照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按照規定對城市中、小型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對城市大型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對城市特大型橋梁進行養護維修,或者違法行為已對各型橋梁產生較大危害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對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和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晾曬、吊掛衣物的應依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杆、樹木、路牌等公共設施上晾曬、吊掛衣物。”以及第十四條第三款“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其中,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拒不改正的,對設置或者管理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點的應依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運、處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防止汙染環境。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清運建築垃圾,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隨意傾倒。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堆放到指定的地點。違反本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輕微,堆放在一般地區,個人堆放麵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單位堆放麵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較輕,堆放在一般地區,個人堆放麵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單位堆放麵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較重,堆放在街道兩側,個人堆放麵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單位堆放麵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嚴重,堆放在街道兩側,個人堆放麵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單位堆放麵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七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租房的應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建設單位、有關機構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致使節能報告嚴重失實的應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有關機構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節能報告嚴重失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將其違法信息依法記入信用檔案;有關機構及其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三年內所編製或者參與編製的節能報告不能作為節能審查的依據。”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從輕處罰: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處罰: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對確需修改的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建設單位未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的應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積極申報審查,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屬公眾聚集場所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經批評教育後能夠主動申報審查、實施整改,但存在的火災隱患尚未整改完畢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屬公眾聚集場所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申報消防審查、拒不整改;或者2年內2次以上同類型違法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未造成質量事故,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造成一般及較大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造成重大及特別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處30萬元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七條 對民用建築圍護結構、節能和節水設施設備等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或綠色建築強製性標準,建設單位通過竣工驗收的應依據《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施工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二)民用建築圍護結構、節能和節水設施設備等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或者綠色建築強製性標準通過竣工驗收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項目尚未投入使用並及時改正的,處民用建築項目施工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罰款。
項目投入使用後按要求改正的,處民用建築項目施工合同價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未按要求改正的;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處民用建築項目施工合同價款百分之四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對建築工程勘察單位使用的勘察儀器、設備不滿足相關規定等的應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使用的勘察儀器、設備不滿足相關規定;(二)司鑽員、描述員、土工試驗員等關鍵崗位作業人員未接受專業培訓;(三)未按規定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勘察技術交底或者驗槽;(四)原始記錄弄虛作假;(五)未將鑽探、取樣、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主要過程的影像資料留存備查;(六)未按規定及時將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試驗、測試原始記錄及成果、質量安全管理記錄歸檔保存。”以及第二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建設單位、勘察企業罰款處罰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對建設單位、勘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及時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的;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對不按規定從事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等的應依據《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應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等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逾期10日內改正;
(二)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
(三)違法行為涉及的無證人員3人以下。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一)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內改正;
(二)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超過3個月不足6個月;
(三)違法行為涉及的無證人員3人以上。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逾期20日仍未改正;
(二)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
(三)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四)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
第五十二條 對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等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麵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
(二)使用未經許可生產、檢驗不合格、已報廢的特種設備數量5台(件)以下,或者使用其他特種設備數量10台(件)以下;
(三)使用未經檢驗,但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十二萬元以上二十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超過3個月不滿6個月;
(二)使用未經許可生產、檢驗不合格、已報廢特種設備數量5台(件)以上25台(件)以下,或者使用其他特種設備數量10台(件)以上50台(件)以下。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二十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
(二)使用未經許可生產、檢驗不合格、已報廢特種設備數量25台(件)以上,或者使用其他特種設備數量50台(件)以上;
(三)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四)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
第五十三條 對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責令限期改正後,逾期未改正,經說服教育後能夠主動配合安全監察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限期改正後,逾期未改正,拒不接受安全監察,或者影響惡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對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等的應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8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八條“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較輕,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完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較重,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完畢,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罰款,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五十六條 對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未經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應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製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在期限內改正;
(二)涉案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數量5台(件)以下;
(三)人身財產安全隱患較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逾期未改正;
(二)涉案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數量5台(件)以上25台(件)以下。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二)涉案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數量25台(件)以上;
(三)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
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罰款,撤銷製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建築起重機械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應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涉案起重機械涉及品種2種以下,或者維修、保養數量5台(件)以下;
(二)人身財產安全隱患較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涉案起重機械涉及品種2種以上10種以下,或者維修、保養數量5台(件)以上25台(件)以下;
(二)人身財產安全隱患較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涉案起重機械涉及品種10種以上,或者維修、保養數量25台(件)以上;
(二)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三)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
第五十八條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起重機械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安裝、改造活動的應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五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製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複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涉案起重機械尚未交付使用;
(二)涉案起重機械涉及品種2種以下,或者安裝、改造數量5台(件)以下;
(三)人身財產安全隱患較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一)涉案起重機械涉及品種2種以上10種以下,或者安裝、改造數量5台(件)以上25台(件)以下;
(二)人身財產安全隱患較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涉案起重機械涉及品種10種以上,或者安裝、改造數量25台(件)以上;
(二)涉案起重機械貨值金額較大的;
(三)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四)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
第五十九條 對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等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二)銷售、出租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涉案特種設備已交付但未投入使用;
(二)涉案特種設備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下;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
(四)涉案特種設備經檢驗後仍為合格產品或者已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
(五)人身財產安全隱患較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涉案特種設備製造單位銷售、出租數量50台(件)以上,或者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交付使用數量25台(件)以上;
(二)涉案特種設備銷售金額較大的;
(三)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四)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
第六十條 對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麵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麵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發生安全事故的,處一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等的應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七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一)事故發生後未立即組織搶救不超過1小時;
(二)事故發生後遲報不超過1小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8000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一)事故發生後未立即組織搶救超過1小時以上不足2小時的;
(二)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不超過2小時的;
(三)事故發生後遲報超過1小時以上不足2小時的;
(四)謊報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1.6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事故發生後未立即組織搶救超過2小時以上的;
(二)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超過2小時以上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逃匿的;事故發生後遲報超過2小時以上的;
(四)瞞報的;
(五)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的。
第六十二條 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等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涉案宿舍麵積1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涉案宿舍居住員工人數10人(含)以下,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完畢,且未發生安全事故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涉案宿舍麵積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涉案宿舍居住員工人數10人以上,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完畢,且未發生安全事故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安全事故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三條 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且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五條 對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六十六條 對機動車輛擅自在人行道和在地下管線溝蓋上停放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禁止機動車輛擅自在人行道上和在地下管線溝蓋上停放。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駕駛人不在現場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鎖扣車輛或將車輛拖離現場,但不得收取費用;因停放機動車輛損壞人行道、溝渠蓋板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拒不改正或駕駛人不在現場一年內首次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相同違法行為一年內兩次及以上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造成人行道、溝渠蓋板損壞的,處二百元罰款,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規定在城市道路兩側、廣場上設置設施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在城市道路兩側、廣場上設置候車亭、值勤崗亭、報刊亭、電話亭、電話交接箱、箱式變電間、有線電視端子箱或其他設施的,應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批準,按照有關規範的要求設置,並由設置單位保持設置物的完好和整潔。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設置單位限期改正,並可按每處設施處以一千元罰款;拒不改正的,由行政執法機關強製拆除。”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情節一般的,每處設施處一千元罰款。
拒不改正的,依法強製拆除。
第六十八條 對建設單位未將防治揚塵汙染費用列入工程預算或未施工單位揚塵汙染防治責任的應依據《杭州市大氣汙染防治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防治揚塵汙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即開工建設或者未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汙染防治責任的,由建設等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六十九條 對於接受轉包、接受違法分包或者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名義承攬工程的應依據《杭州市建築市場管理若幹規定》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構成肢解發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於接受轉包、接受違法分包或者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名義承攬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接受轉包、違法分包或者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名義承攬工程合同金額200萬元(含)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接受轉包、違法分包或者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名義承攬工程合同金額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以下的,處1.6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
接受轉包、違法分包或者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名義承攬工程合同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處2.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對未經批準飼養信鴿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單位和個人飼養信鴿的,應當經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批準,並遵守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飼養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七十一條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出租、轉租、出售公租房等的應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未辦理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開展綠化工程建設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市城市綠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罰。”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七十三條 對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改變其性質的應依據《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七十四條 對經批準使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未按要求修建公廁並向社會開放使用的應依據《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七十五條 對建設和維修管理城市公廁的單位未盡管理職責或管理不善的應依據《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七十六條 對沒有附設公廁或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公共建築,未按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改造的應依據《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七十七條 對公共建築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的應依據《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七十八條 對責任單位未按規定改造、重建損壞嚴重、年久失修的公廁,或在拆除重建時未先建臨時公廁的應依據《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七十九條 對建設單位將未經驗收合格的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交付使用的應依據《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八十條 對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應依據《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對於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複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八十一條 對從事危及管廊安全行為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危及管廊安全行為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危及管廊安全,及時改正且未造成損失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危及管廊安全的且造成直接損失3萬元以內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危及管廊安全且造成直接損失3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對產權單位或管理維護單位在發現或在接到報告、通知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或未及時更換或正位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井蓋出現破損、移位或丟失的,產權單位或管理維護單位在發現或在接到報告、通知後,應當立即采取設置警示標誌、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並及時維修更換。產權單位或管理維護單位在發現或在接到報告、通知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或未及時更換或正位的,由行政執法機關按每處每逾期一天處以一千元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八十三條 對在城市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外二十米內實施危及城市河道安全建設項目未製定施工保護方案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製定施工保護方案,或者未在開工前十五個工作日前將施工保護方案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千元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八十四條 對在城市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外二十米內實施危及城市河道安全建設項目未將施工保護方案備案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製定施工保護方案,或者未在開工前十五個工作日前將施工保護方案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千元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八十五條 對在沿河護欄、杆線、樹木、綠籬等設施或者建(構)築物上懸掛、晾曬有礙景觀物品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六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六)在沿河護欄、杆線、樹木、綠籬等設施或者建(構)築物上懸掛、晾曬有礙景觀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八十六條 對未委托市政養護單位按規定標準對人行道實施硬化的應依據《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臨時停車場設置人未委托市政養護單位按規定標準對人行道實施硬化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損失;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八十七條 對未確保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等設施的正常運行的應依據《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車場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車服務經營管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八十八條 對停車場標誌、公示牌,公示牌未明確停車場的泊位數量、等內容的應依據《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車場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車服務經營管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八十九條 對不按規定時限修複缺損的地下管線蓋板的應依據《杭州市地下管線蓋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各產權單位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時限修複缺損的地下管線蓋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成其立即修複,並按每逾期一天處以1000元罰款的標準予以處罰。”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九十條 對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輕微,一年內首次且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較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首次但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不足3次的。
違法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上(含3次)的;
(二)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和不良後果的;
(三)具有妨礙、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等情形的;
(四)造成環境汙染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九十一條 對未按要求清潔維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輕微,一年內首次且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較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首次但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不足3次的。
違法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上(含3次)的;
(二)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和不良後果的;
(三)具有妨礙、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等情形的;
(四)造成環境汙染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九十二條 對未定期定點收集可回收物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較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造成市容環境汙染麵積不足10平方米的;
(二)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內(含3次)的。
違法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造成市容環境汙染麵積10平方米以上;
(二)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上的;
(三)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和不良後果;
(四)具有妨礙、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等情形的;
(五)造成環境汙染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九十三條 對作業車輛未保持功能完好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違法,情節輕微,按要求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作業車輛未保持功能完好,造成市容環境汙染麵積不足10平方米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市容環境汙染麵積10平方米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四條 對作業車輛未保持外觀整潔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違法,情節輕微,按要求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內(含3次)的;
(二)造成危害後果的。
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上的;
(二)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和不良後果;
(三)具有妨礙、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等情形的;
(四)造成環境汙染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九十五條 對未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複位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違法,情節輕微,按要求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內(含3次)的;
(二)造成環境汙染麵積不足10平方米的。
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上的;
(二)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和不良後果;
(三)具有妨礙、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等情形的;
(四)造成環境汙染麵積10平方米以上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九十六條 對未清掃作業場地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違法,情節輕微,按要求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內(含3次)的;
(二)造成環境汙染麵積不足10平方米的。
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上的;
(二)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和不良後果;
(三)具有妨礙、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等情形的;
(四)造成環境汙染麵積10平方米以上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九十七條 對未使用密閉的收集容器收集生活垃圾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違法,情節輕微,按要求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內(含3次)的;
(二)造成環境汙染麵積不足10平方米的。
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上的;
(二)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和不良後果;
(三)具有妨礙、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等情形的;
(四)造成環境汙染麵積10平方米以上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九十八條 對未使用密閉的運輸工具運輸生活垃圾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違法,情節輕微,按要求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內(含3次)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上的;
(二)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和不良後果;
(三)具有妨礙、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等情形的。
第九十九條 在收集過程中對生活垃圾進行敞開式作業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違法,情節輕微,按要求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內(含3次)的;
(二)造成環境汙染麵積不足10平方米的。
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上的;
(二)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和不良後果;
(三)具有妨礙、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等情形的;
(四)造成環境汙染麵積10平方米以上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一百條 在運輸過程中對生活垃圾進行敞開式作業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違法,情節輕微,按要求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內(含3次)的;
(二)造成市容環境汙染麵積不足10平方米的。
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上的;
(二)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和不良後果;
(三)具有妨礙、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等情形的;
(四)造成市容環境汙染麵積10平方米以上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一百零一條 對未按規定接收生活垃圾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發生違法行為且情節較輕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相同違法行為發生2次或者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相同違法行為發生3次及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對未按規定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發生違法行為且情節較輕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相同違法行為發生2次或者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相同違法行為發生3次及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對未按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發生違法行為且情節較輕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相同違法行為發生2次或者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相同違法行為發生3次及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對未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發生違法行為且情節較輕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相同違法行為發生2次或者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相同違法行為發生3次及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對未按標準監測汙染物排放情況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發生違法行為且情節較輕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相同違法行為發生2次或者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相同違法行為發生3次及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對未按要求提交監測報告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發生違法行為且情節較輕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相同違法行為發生2次或者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相同違法行為發生3次及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對應當排入雨水管網而排入汙水管網的應依據《杭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應當排入雨水管網而排入汙水管網的,由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責改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對未定期定點收集有害垃圾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較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造成市容環境汙染麵積不足10平方米的;
(二)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內(含3次)的。
違法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造成環境汙染麵積10平方米以上;
(二)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上的;
(三)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和不良後果;
(四)具有妨礙、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等情形的;
(五)造成環境汙染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一百零九條 對未每天定時收集易腐垃圾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較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造成市容環境汙染麵積不足10平方米的;
(二)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內(含3次)的。
違法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造成市容環境汙染麵積10平方米以上;
(二)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上的;
(三)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和不良後果;
(四)具有妨礙、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等情形的;
(五)造成環境汙染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一百一十條 對未每天定時收集其他垃圾的應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較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造成市容環境汙染麵積不足10平方米的;
(二)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內(含3次)的。
違法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造成市容環境汙染麵積10平方米以上;
(二)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上的;
(三)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和不良後果;
(四)具有妨礙、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等情形的;
(五)造成環境汙染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單位違反《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單位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可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處以單位罰款金額10%的罰款,並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經營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違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經營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經行政執法機關提請所在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可責令其停業整頓。”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未按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本市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點和大型商場、文化體育設施、旅遊景點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並設置垃圾收集容器。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未按規定和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未按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未按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造成社會影響的和不良後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未按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本市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點和大型商場、文化體育設施、旅遊景點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並設置垃圾收集容器。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未按規定和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未按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未按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造成社會影響的和不良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出借、轉讓、塗改準運證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違反前款規定,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改正,對有準運證的運輸車輛(船)未實行密閉化運輸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無準運證、偽造準運證運輸工程渣土的或者運輸工程渣土與準運證要求不符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出借、轉讓、塗改準運證的,處以二千元罰款。對上述違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還可暫扣違法當事人的運輸工具,並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處理完畢後,發還運輸工具。”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一百一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和食用鴿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和食用鴿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飼養寵物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未立即自行清除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四款“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立即自行清除。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相同違法行為一年內兩次及以上,且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單位未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單位,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汙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年內首次違法,情節輕微,按要求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造成汙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影響周邊環境衛生整潔10平方米以內的;
(二)一年內相同違法行為不足3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一年內被發現相同違法行為3次以上(含3次)的;
(二)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三)具有妨礙、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等情形的;
(四)造成環境汙染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其中,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利用運輸工具亂倒垃圾的,可以暫扣運輸工具,要求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在其接受罰款並承擔已倒垃圾清運至垃圾消納場所的費用後,發還運輸工具;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首次違法,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其他情形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 對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五)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除應補交水費外,可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及時改正,補交水費,盜用城市公共供水10立方米(含)以下的,處一千元罰款。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一萬元。
逾期不改,或者盜用城市公共供水10立方米以上的,處三千元罰款;盜用供水每增加1立方米,罰款增加一百元。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一萬元。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七)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較輕,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一)首次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在100公斤以下的;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麵積在10平方米以內的。
違法情節較重,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2次以上不滿5次的;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在100-500公斤的;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麵積在50平方米以內的。
違法情節嚴重,具有以下情節的,對單位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五百元罰款:
(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5次以上;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在500公斤以上的;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麵積超過50平方米的;
(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群眾反映強烈的。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實施餐廚廢棄物就地處置未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的應依據《杭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地的區、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實施餐廚廢棄物就地處置未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較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經營場所麵積50平方米以下的;
(二)就地處置的餐廚垃圾量20公斤以下的。
違法情節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經營場所麵積50-100平方米;
(二)就地處置的餐廚垃圾量2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的。
違法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經營場所麵積100平方米以上;
(二)就地處置的餐廚垃圾量50公斤以上的;
(三)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的;
(四)嚴重社會影響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對不按規定次數清洗高層建築物外牆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實施處罰:(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公共設施的產權人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高層建築物的產權人或物業管理單位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期限內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公共設施的產權人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高層建築物的產權人或物業管理單位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對公共設施的產權人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高層建築物的產權人或物業管理單位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施工單位在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時,同步通行機動車輛的臨時道路未實施硬化或未指定專人負責灑水和清掃或未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施工道路或已完工的道路部分未保持整潔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實施處罰:(二)道路挖掘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首次違法,情節輕微,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法行為所涉道路長度50米以內,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造成一定環境汙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法行為所涉道路長度50米以上,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和不良後果的;
(三)造成較為嚴重環境汙染的。
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道路挖掘施工方案無揚塵汙染防治措施或未在施工時實施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實施處罰:(二)道路挖掘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對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內未按要求設置相應的車輛衝洗設施和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未衝洗幹淨後出場,未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兩側各50米範圍內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實施處罰:(二)道路挖掘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道路挖掘施工中產生的物料堆未采取遮蓋、灑水、噴灑覆蓋劑或其他防塵措施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實施處罰:(二)道路挖掘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道路挖掘施工場地內存放建築垃圾或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實施處罰:(二)道路挖掘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道路挖掘施工單位在易產生揚塵天氣不按規定停止土方開挖作業或在不按規定對工地采取灑水措施或不按規定對工地采取防塵措施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實施處罰:(二)道路挖掘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 對道路挖掘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進行消化石灰作業或在施工現場進行攪拌石灰土作業或在施工現場進行有嚴重粉塵汙染的施工作業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實施處罰:(二)道路挖掘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道路挖掘施工單位未采取邊施工邊灑水的作業方式平整場地、清運建築垃圾或工程渣土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實施處罰:(二)道路挖掘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對車輛運輸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物料未實行密閉化運輸或車輛運輸物料未實行密閉化或運輸車輛運輸物料導致泄漏、遺撒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實施處罰:(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清理或采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實行密閉化運輸,未導致泄露、遺撒的,給予警告,每車次處2000元罰款。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0元。
導致泄漏、遺撒的,給予警告,每車次處2000元罰款,汙染路麵每增加1米或1平方米的,罰款增加500元。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未按規定履行清掃保潔任務或清掃保潔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依據《杭州市城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實施處罰:(五)城市環境衛生作業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履行清掃保潔任務或清掃保潔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首次違法,情節輕微,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法行為所涉麵積100平方米以內,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造成一定環境汙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法行為所涉麵積100平方米以上,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和不良後果的;
(三)造成較為嚴重環境汙染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施工現場未采取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應依據《杭州市大氣汙染防治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施工現場未采取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未按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控設施的,由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水利、綠化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采取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造成環境汙染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未采取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未按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控設施的應依據《杭州市大氣汙染防治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施工現場未采取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未按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控設施的,由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水利、綠化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按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控設施,超過期限一個月以內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控設施,超過期限一個月以上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一百三十六條 對未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拆除臨時設施的應依據《杭州市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結束後,占用單位或個人未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拆除臨時設施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涉及道路麵積10平方米以內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罰款。
涉及道路麵積11-20平方米的,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涉及道路麵積20平方米以上的,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未按城市道路挖掘及修複技術規程的要求回填夯實的應依據《杭州市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結束後,挖掘單位或個人未按城市道路挖掘及修複技術規程的要求回填夯實,恢複道路平整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涉及道路麵積10平方米以內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罰款。
涉及道路麵積11-20平方米的,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涉及道路麵積20平方米以上的,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 對未及時向所在地的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的應依據《杭州市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結束後,未及時向所在地的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超過申請驗收時限一周內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超過申請驗收時限一周以上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九條 對未在占用、挖掘現場醒目處懸掛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件的應依據《杭州市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在占用、挖掘現場醒目處懸掛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元罰款;未按規定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和標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造成危害後果的,處200元罰款。
第一百四十條 對未按規定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和標誌的應依據《杭州市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在占用、挖掘現場醒目處懸掛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元罰款;未按規定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和標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占道、挖掘城市道路麵積2平方米以下,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占道、挖掘城市道路麵積2平方米以上,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500元以上2700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處2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 對在城市主要道路進行橫穿挖掘施工未在夜間進行的應《杭州市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處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挖掘城市道路未按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的應依據《杭州市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處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挖掘城市道路遇到測量標誌等設施未采取保護措施的應依據《杭州市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處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損毀、侵占附屬於市政設施的無障礙設施的應依據《杭州市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的應依據《杭州市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應依據《杭州市大氣汙染防治規定》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較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過火麵積不足5平方米的,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二)在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外進行焚燒,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違法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過火麵積5平方米以上的;
(二)在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進行焚燒的;
(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第一百四十七條 對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影響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應依據《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影響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八條 對運輸物體高度超過電車觸線網、饋線網的應依據《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運輸物體高度超過電車觸線網、饋線網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擅自拆除、遷移、占用客運服務設施的應依據《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規定,損害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影響其正常運行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五十條 對在電車觸線淨空高度內修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依據《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規定,損害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影響其正常運行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五十一條 對其他損害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影響其正常運行的應依據《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規定,損害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影響其正常運行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五十二條 對在道路上衝洗機動車輛的應依據《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一)在道路上衝洗機動車輛;”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道路上衝洗小型機動車輛,衝洗小型機動車輛1輛,處一百元罰款;每增加1輛,罰款增加一百元。
在道路上衝洗大型機動車輛,衝洗大型機動車輛1輛,處二百元罰款;每增加1輛,罰款增加二百元。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擅自在人行道停放機動車的應依據《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規定在人行道停放機動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拒不改正或行為人不在現場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行為人不在現場的,可將車輛拖離現場,但不得收取費用。”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拒不改正或駕駛人不在現場一年內首次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相同違法行為一年內兩次及以上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造成人行道損壞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在城市管理設施管理範圍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惡臭、粉塵飛揚的物品的應依據《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城市道路設施管理範圍內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惡臭、粉塵飛揚的物品;”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堆放粉塵飛揚的物品,1平方米以下的,處二百元罰款;每增加1平方米,罰款增加二百元。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
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惡臭的物品,處二千元罰款。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辟建市場的應依據《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危害的,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辟建市場;”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辟建市場經營戶10家以下的,處罰款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辟建市場經營戶10家以上的,處罰款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危害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攤營業的應依據《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攤經營;”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設攤經營麵積在2平方米以下的,處二百元罰款。
設攤經營麵積在2平方米以上的,處二百元罰款,麵積每增加1平方米的,罰款增加一百元。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擅自依附橋涵設置管線的應依據《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二)擅自依附橋涵設置管線;”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違法情節較輕,按要求改正,賠償損失,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一般,按要求改正,賠償損失,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處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在橋梁和地道內設攤經營的應依據《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三)在橋梁上和地道內設攤經營;”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設攤經營麵積在2平方米以下的,處二百元罰款。
設攤經營麵積在2平方米以上的,處二百元罰款,麵積每增加1平方米的,罰款增加一百元。
無照經營行為且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罰款數額高的,適用《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進行查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撞擊損壞橋梁的應依據《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危害的,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撞擊損壞橋梁;”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較輕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危害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條 對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等的應依據《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七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危害的,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七)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或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較輕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危害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擅自將雨水汙水管混接排水的應依據《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賠償經濟損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強製封堵措施,封堵費用由行為人承擔,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二)擅自將雨水汙水管混接排水;”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混接最大管徑不足10厘米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混接最大管徑10厘米以上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對工程造價谘詢企業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依據《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工程造價谘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涉案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總金額2.5億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案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總金額2.5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案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總金額3億元以上的,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燃氣經營者向高層建築提供瓶裝燃氣,或者向用氣環境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場所提供燃氣的應依據《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燃氣經營者向高層建築提供瓶裝燃氣,或者向用氣環境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場所提供燃氣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提供燃氣戶數3戶以下或者總供氣量100KG以下的,處一萬元罰款。
提供燃氣戶數3戶以上6戶以下或者總供氣量100KG以上200KG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提供燃氣戶數6戶以上或者總供氣量200KG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燃氣經營者拒絕提供地下燃氣設施情況的應依據《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燃氣經營者拒絕提供地下燃氣設施情況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按要求及時改正,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未按要求及時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六十五條 對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麵通知燃氣經營者的應依據《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麵通知燃氣經營者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罰款;燃氣經營者未指派專業人員到施工現場指導和監護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按要求及時改正,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未按要求及時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六十六條 對燃氣經營者未指派專業人員到施工現場指導和監護的應依據《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麵通知燃氣經營者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罰款;燃氣經營者未指派專業人員到施工現場指導和監護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按要求及時改正,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未按要求及時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六十七條 對擅自啟封、動用、調整公共燃氣設施的應依據《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
造成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八百元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六十八條 對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泄漏或者在安裝燃氣計量表具、閥門、燃氣蒸發器等燃氣設施的房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辦公的應依據《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按要求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
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六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分裝液化氣和排放液化氣殘液,擅自拆修瓶閥等附件的應依據《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按要求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罰款。
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造成較大危害後果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七十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氣瓶瓶組,或者在未按照規範要求設置的瓶組氣化間使用氣液兩相氣瓶的應依據《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單位逾期不改正的,用氣總量100KG(含)以下的,處罰款一萬元;用氣總量每增加100KG(不足100KG的按100KG計算),罰款增加一萬元。
個人逾期不改正的,用氣總量50KG(含)以下的,處罰款五百元;用氣總量每增加50KG(不足50KG的按50KG計算),罰款增加一百元。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使用明知是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燃氣的應依據《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單位逾期不改正的,用氣總量100KG(含)以下的,處罰款一萬元;用氣總量每增加100KG(不足100KG的按100KG計算),罰款增加一萬元。
個人逾期不改正的,用氣總量50KG(含)以下的,處罰款五百元;用氣總量每增加50KG(不足50KG的按50KG計算),罰款增加一百元。
第一百七十二條 對建設單位未安裝建築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應依據《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安裝建築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七十三條 對建設單位未對民用建築圍護結構、節能和節水設施設備等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和綠色建築強製性標準進行查驗的應依據《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施工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一)未對民用建築圍護結構、節能和節水設施設備等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和綠色建築強製性標準進行查驗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項目尚未投入使用並及時改正的,處民用建築項目施工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罰款。
項目投入使用後按要求改正的,處民用建築項目施工合同價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未按要求改正的;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處民用建築項目施工合同價款百分之四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四條 對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機構或建設單位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的建築能效測評報告的應依據《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機構或者建設單位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建築能效測評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節能評估機構和負有責任的評估人員自受處罰後三年內所編製或者參與編製的建築能效測評報告,不得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從輕處罰: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處罰: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中未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築等級、相應技術措施,或節能、節水工程和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的應依據《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中未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築等級、相應技術措施,或者節能、節水工程和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作虛假宣傳的,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虛假宣傳的,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人未將建築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接入公共建築運行能耗監管信息平台,或未能保證該裝置運行正常的應依據《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人未將建築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接入公共建築運行能耗監管信息平台,或者未能保證該裝置運行正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七十七條 對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應依據《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1條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但未造成後果或者輕微危害後果的,處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1條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造成工程局部構件抗震性能降低的,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2條以上5條以下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造成工程局部構件抗震性能降低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5條以上10條以下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造成工程局部構件抗震性能降低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10條以上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造成工程整體抗震性能降低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 對建設單位未經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進行施工的應依據《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經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及時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處4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
拒不停止施工的;工程位於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導致嚴重抗震安全隱患的;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處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建設單位未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建立隔震減震工程質量可追溯製度的,或未對隔震減震裝置采購、勘察、設計、進場檢測、安裝施工、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信息資料進行采集和存儲,並納入建設項目檔案的應依據《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建立隔震減震工程質量可追溯製度的,或者未對隔震減震裝置采購、勘察、設計、進場檢測、安裝施工、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信息資料進行采集和存儲,並納入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及時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的;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2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條 對設計單位未按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的應依據《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以及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及時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的,或者工程位於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處2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30-60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導致嚴重抗震安全隱患,進行抗震加固後能夠滿足抗震安全性能的,處30萬元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未按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進行施工的應依據《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進行施工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的,負責返工、加固,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以及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後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後果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3%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處工程合同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處工程合同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二條 對施工單位未對隔震減震裝置取樣送檢或使用不合格隔震減震裝置的應依據《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隔震減震裝置取樣送檢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減震裝置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後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三條 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未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製度的應依據《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未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製度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及時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的;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2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資質證書;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四條 對抗震性能鑒定機構未按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的應依據《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抗震性能鑒定機構未按照抗震設防強製性標準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後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五條 對抗震性能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結果的應依據《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抗震性能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結果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禁止從事抗震性能鑒定業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後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禁止從事抗震性能鑒定業務。
第一百八十六條 對使用燃氣的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八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日均用氣量50KG以下,首次違法且在限期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日均用氣量50KG以上,在限期內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在限期內改正,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改,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造成危害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二十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罰款。
第一百八十七條 對室外燈光廣告、照明設備不符合環境照明技術規範要求的應依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室外燈光廣告、照明設備不符合環境照明技術規範要求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室外燈光廣告麵積2平方米以下,或者照明設施2處以下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逾期不改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室外燈光廣告麵積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照明設施2處以上5處以下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逾期不改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室外燈光廣告麵積10平方米以上,或者照明設施5處以上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逾期不改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八條 對轉移建築垃圾未運行電子轉移聯單的應依據《浙江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轉移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建築垃圾未運行電子轉移聯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運行電子轉移聯單轉移建築垃圾200噸(含)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運行電子轉移聯單轉移建築垃圾200噸以上1000噸(含)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運行電子轉移聯單轉移建築垃圾1000噸以上10000噸(含)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運行電子轉移聯單轉移建築垃圾10000噸以上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工程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築垃圾處理方案相關內容的應依據《浙江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築垃圾處理方案相關內容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逾期一個月以內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一個月以上改正的,處一萬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條 對重點排水戶未建立檔案管理製度的應依據《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重點排水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檔案管理製度,或者檔案記錄保存期限少於5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限期內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水利
第一百九十一條 對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拆除工程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應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取退水計量設施或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應依據《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三)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責改期限內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九十三條 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利用執(從)業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財物的應依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監理人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其中,監理工程師違規情節嚴重的,注銷注冊證書,2年內不予注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執(從)業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財物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
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拒不改正的;
(二)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規情節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未經批準或不按批準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占河麵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經責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占河麵積在1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經責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占河麵積在400平方米以上,經責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五條 對在海塘管理或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海塘安全活動的應依據《浙江省海塘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個人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未對海塘的安全造成影響,違法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予行政處罰。
對海塘安全造成一定影響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影響海海塘安全的,對個人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 對在大壩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從事禁止性行為的應依據《浙江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非經營性的違法行為,可給予警告、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的違法行為,可給予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輕微,未對大壩的安全、管理和搶修造成影響的,給予警告。
情節一般的,對非經營性的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的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對非經營性的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的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九十七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中有1項未履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中有2項未履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中有3項以上未履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對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幹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幹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一百九十九條 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投資額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萬七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六十二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六萬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投資額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七千五百元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六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2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投資額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五千元以上四萬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七十五萬元以上八十七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五千元以上八萬七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投資額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八十七萬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萬七千五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條 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 對向水利工程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應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並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一般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1-3個月,並處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嚴重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3-6個月,並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 對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安全設施和裝置的應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責改期限內改正的,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逾期不改的,處合同價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三條 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對一般事故隱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未對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 對水利工程施工單位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的應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擅自施工的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8%以下的罰款。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改正,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發生較大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改正,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的罰款。
第二百零六條 對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編製拆裝方案、製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應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編製拆裝方案、製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一般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責令停業整頓1-3個月。
造成嚴重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1-6個月。
第二百零七條 對水利工程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應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造成一般事故或者其他較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1年以下。
造成較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造成重大、特別重大事故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第二百零八條 對水利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應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造成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0萬元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百零九條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應依據《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非法幹預評標委員會評標的”以及第五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沒收收受的財物,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由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一)收受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二)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招標。”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尚未影響到招標活動正常進行的,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處三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影響到招標活動正常進行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兩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導致中標結果無效的;其他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第二百一十條 對水利工程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應依據《實施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3%以下的罰款。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
發生較大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4%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百一十一條 對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一般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二條 對水利工程建設單位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罰款。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質量事故,責令改正,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發生較大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改正,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三條 對出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投標資質的應依據《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出借資質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一般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未按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八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以及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一般,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責令改正,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五條 對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一般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5%以上2%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六條 對水利工程建設單位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以及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一般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七條 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按合格工程驗收的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以及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一般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八條 對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未向水利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一般的,處1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九條 對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應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一般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責令停業整頓1-3個月。
造成嚴重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1-6個月。
第二百二十條 對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出具虛假證明的應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一般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責令停業整頓1-3個月。
造成嚴重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1-6個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應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造成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一般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責令停業整頓1-3個月。
造成嚴重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1-6個月。
第二百二十二條 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非法泄露執(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的應依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監理人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其中,監理工程師違規情節嚴重的,注銷注冊證書,2年內不予注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非法泄露執(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
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拒不改正的;
(二)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規情節的。
第二百二十三條 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應依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監理人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其中,監理工程師違規情節嚴重的,注銷注冊證書,2年內不予注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
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拒不改正的;
(二)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規情節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或參加評標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其他情況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沒收收受的財物,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由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二)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招標。”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尚未影響到招標活動正常進行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處三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影響到招標活動正常進行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處兩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導致中標結果無效的;其他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第八章 氣象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應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裝置或產品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較輕,涉及雷電防護裝置保護的場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屬於設計單位或行政主管機構許可確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情節較重,涉及雷電防護裝置保護的場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二)屬於設計單位或行政主管機構許可確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情節嚴重,受到防雷相關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次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裝置或產品的,給予警告,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六條 對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或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應依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較輕,涉及雷電防護裝置保護的場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屬於設計單位或行政主管機構許可確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情節較重,涉及雷電防護裝置保護的場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二)屬於設計單位或行政主管機構許可確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情節嚴重,受到防雷相關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次對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或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給予警告,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升放氣球活動許可的應依據《升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或者升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或者升放活動許可。”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較輕:首次發現,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
情節較重:多次發現,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升放活動許可。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升放氣球資質認定的應依據《升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或者升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或者升放活動許可。”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較輕:首次發現,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
情節較重:多次發現,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升放活動許可。
第九章 林業
第二百二十九條 對經營、加工鬆科植物及其製品的單位和個人未建立購銷、加工台賬的應依據《浙江省鬆材線蟲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建立購銷、加工台賬的,由防治檢疫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逾期不改正15天以內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15天以上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三十條 對偽造、倒賣、轉讓經營利用核準證、運輸證和省重點保護或一般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應依據《浙江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偽造、倒賣、轉讓經營利用核準證、運輸證和省重點保護或者一般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轉讓經營利用核準證、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倒賣經營利用核準證、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偽造經營利用核準證、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罰款。
轉讓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倒賣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三十一條 對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涉及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影響較大或者涉及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三十二條 對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開礦、修路、築壩、建設除外)陸生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相當於恢複原狀所需費用3倍以下的標準執行。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複原狀,並處以恢複原狀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在限期內恢複原狀的,按照相當於恢複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下的標準執行罰款。
未在限期內恢複原狀的,按照相當於恢複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標準執行罰款。
第二百三十三條 對擅自舉辦陸生野生動物旅遊觀賞景點、展覽、表演和陸生野生動物標本展覽的應依據《浙江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四十條“未經批準擅自舉辦陸生野生動物展覽、表演和陸生野生動物標本展覽,或者擅自設立以陸生野生動物為旅遊、觀賞景點的,由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並處沒收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擅自舉辦陸生野生動物旅遊觀賞景點、展覽、表演和陸生野生動物標本展覽,涉及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或者情節較輕的;擅自設立以陸生野生動物為旅遊、觀賞景點,涉及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兩種以下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並處沒收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擅自舉辦陸生野生動物旅遊觀賞景點、展覽、表演和陸生野生動物標本展覽,涉及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擅自設立以陸生野生動物為旅遊、觀賞景點,涉及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兩種以上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可以並處沒收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擅自舉辦陸生野生動物旅遊觀賞景點、展覽、表演和陸生野生動物標本展覽,涉及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並處沒收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第二百三十四條 對未取得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核準證或超出核準證規定範圍從事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活動的應依據《浙江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未取得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核準證或者超出核準證規定範圍從事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相當於實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並處沒收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吊銷經營利用核準證。”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涉及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兩種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相當於實物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處沒收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吊銷經營利用核準證。
涉及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或涉及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兩種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相當於實物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並處沒收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吊銷經營利用核準證。
涉及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相當於實物價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處沒收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吊銷經營利用核準證。
第二百三十五條 對未按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項目的應依據《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未按照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項目,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的經濟補貼,並可酌減或者停止該項目下一年度的投資。對前款行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並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及時改正的,給予警告。
未按照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逾期未改正,造林麵積不足10畝的,給予警告,並可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逾期未改正,造林麵積10畝以上50畝以下的,給予警告,並可處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逾期未改正,造林麵積50畝以上的,給予警告,並可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三十六條 對臨時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嚴重水土流失的應依據《浙江省林地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嚴重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滑坡、塌陷和嚴重水土流失的林地麵積在2畝以下的,責令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滑坡、塌陷和嚴重水土流失的公益林林地麵積在2.5畝以下,或者商品林林地麵積在2畝以上5畝以下的,責令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並處2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滑坡、塌陷和嚴重水土流失的公益林林地麵積在2.5畝以上,或者商品林林地麵積在5畝以上的,或造成公益林、商品林地麵積達到相應數量標準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責令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並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擅自開墾、填埋濕地的應依據《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濕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擅自開墾、填埋濕地的,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開(圍)墾、填埋濕地麵積1畝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開(圍)墾、填埋濕地麵積1畝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擅自在濕地內排放濕地蓄水或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應依據《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濕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四)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處在準備階段或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損失與危害後果,經批評教育能及時糾正,並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防止危害擴大的,處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元罰款。
造成濕地環境破壞、水資源流失或其他危害後果的,但經勸阻能及時糾正的,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四千元以下罰款。
對濕地水資源造成破壞的;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阻撓執法人員執法的,處一萬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三十九條 對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或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種苗的應依據《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條“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經營額1000元以下的,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經營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經營額3000元以上的,處以非法經營額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四十條 對未經許可利用疫木加工,未在安全期內完成對病死鬆木加工和加工剩餘物除害處理,存放、使用染疫鬆科植物及其製品的應依據《浙江省鬆材線蟲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利用疫木加工的,由防治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疫木、加工剩餘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在安全期內完成對病死鬆木加工和加工剩餘物除害處理的,由防治檢疫機構責令限期進行除害處理或者銷毀,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疫木加工許可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存放、使用染疫鬆科植物及其製品的,由防治檢疫機構沒收染疫鬆科植物及其製品,並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經許可利用疫木加工,涉疫木及加工剩餘物不足1立方米或1噸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疫木、加工剩餘物和違法所得,責令限期進行除害處理或者銷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未在安全期內完成對病死鬆木加工和加工剩餘物除害處理,涉疫木及加工剩餘物不足1立方米或1噸的,責令限期進行除害處理或者銷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存放、使用染疫鬆科植物及其製品,涉疫木及其製品不足1立方米或1噸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利用疫木加工,涉疫木及加工剩餘物1立方米以上或1噸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疫木、加工剩餘物和違法所得,責令限期進行除害處理或者銷毀,處一萬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在安全期內完成對病死鬆木加工和加工剩餘物除害處理,涉疫木及加工剩餘物1立方米以上或1噸以上的,責令限期進行除害處理或者銷毀,處一萬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存放、使用染疫鬆科植物及其製品,涉疫木及其製品1立方米以上或1噸以上的,處五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未在安全期內完成對病死鬆木加工和加工剩餘物除害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疫木加工許可證。
第二百四十一條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結束後未對用畢鬆木材料進行清理、除害處理或銷毀的應依據《浙江省鬆材線蟲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未進行清理、除害處理或者銷毀鬆木材料的,由防治檢疫機構予以銷毀,並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引起疫情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一千元以下罰款。
引起疫情的,處以一萬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四十二條 對未按鬆材線蟲病防治技術規程對病死鬆樹進行清理的應依據《浙江省鬆材線蟲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鬆材線蟲病防治技術規程對病死鬆樹進行清理的,由防治檢疫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未引起疫情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引起疫情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四十三條 對將鬆科植物及其製品調入鬆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的應依據《浙江省鬆材線蟲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鬆科植物及其製品調入鬆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的,由防治檢疫機構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鬆科植物及其製品進行檢疫。檢疫合格的,責令改正;檢疫不合格的,予以沒收。”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由非鬆材線蟲病疫區調入,未經申報批準,擅自調入鬆科植物及其製品,且未發現鬆材線蟲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由非鬆材線蟲病疫區調入,未經申報批準,擅自調入鬆科植物及其製品,發現鬆材線蟲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調入來自疫區的鬆科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四十四條 對擅自將疫木調出鬆材線蟲病發生區的應依據《浙江省鬆材線蟲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調運疫木的,由防治檢疫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危害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調運的疫木,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除害處理。”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調運疫木5立方米以下,未引起疫情擴散的,處一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調運疫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未引起疫情擴散的,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四千元以下罰款。
調運疫木10立方米以上,未引起疫情擴散的,處一萬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引起疫情擴散,麵積在5畝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引起疫情擴散,麵積在5畝以上10畝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引起疫情擴散,麵積在10畝以上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章 事業單位登記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事業單位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應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第二項“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並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能即時改正的,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
警告後未在限期內改正的,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警告後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予以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
第二百四十六條 對事業單位抽逃開辦資金的應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第四項“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並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四)抽逃開辦資金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能即時改正的,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
警告後未在限期內改正的,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警告後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予以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
第二百四十七條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應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並給予警告;登記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對事業單位未按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應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第一項“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並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能即時改正的,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
警告後未在限期內改正的,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警告後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予以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
第二百四十九條 對事業單位塗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應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第五項“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並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五)塗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初次塗改、租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租借單位印章,並即時改正的,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
初次塗改、租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租借單位印章,警告後未在限期內改正的,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警告、通報其舉辦單位後,仍塗改、租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租借單位印章的,予以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
第二百五十條 對事業單位違反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應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第六項“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並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能即時改正的,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
警告後未在限期內改正的,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警告後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予以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
第二百五十一條 對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應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第三項“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並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能即時改正的,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
警告後未在限期內改正的,書麵警告並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警告後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予以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
關於印發《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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