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248968X/2024-00238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發布機構 | 市城管局 | 統一編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
有效性 | 解讀文件 | 政策原文 |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批)》政策解讀
政策解讀
一、製定背景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製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確保行政機關在具體行政執法過程中有細化量化的執法尺度。2023年,我局印發了《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規定》(以下簡稱《實施規定》)《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對410項高頻多發行政處罰事項製定了裁量基準。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規範裁量基準,規範行政處罰行為,對省級、市級部門未製定裁量基準的行政處罰事項進行完善,編製《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批)》(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第二批)》)。
二、修訂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
《裁量基準(第二批)》認真對照新《行政處罰法》在從輕、減輕處罰、不予處罰方麵的依據,力求做到全麵充分,處罰種類、幅度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防止執法不嚴、畸重畸輕。
(二)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裁量基準(第二批)》適度運用新《行政處罰法》有關包容審慎原則,對19個行政處罰事項規定了不予處罰的情形,讓執法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三)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
按照《實施規定》的總則規定,汲取《裁量基準》中基層執法隊伍普遍認可的做法,在《裁量基準(第二批)》中予以沿用;在製定中充分參考了其他地區的裁量權基準,結合杭州實際,以實操性為導向,積極改革創新,確保裁量合理適當。
(四)堅持開門問策
《裁量基準(第二批)》在廣泛開展調研和聽取基層執法隊伍的意見基礎上,積極學習借鑒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做法,集思廣益,開門問策,確保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基層執法實踐。
三、製定過程
2023年10月,啟動了起草工作,第一輪編製了杭州市地方性法規、杭州市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並於2023年10月30日通過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門戶網站麵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4年1月啟動第二輪編製,又補充了省、市行業主管部門未編製事項的裁量基準,於2024年2月9日再次通過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門戶網站麵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4年3月向市司法局等13家市級部門、市局內部各業務處室、各區、縣(市)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書麵征求意見。兩次征求意見收到7家單位書麵反饋27條修改意見,采納16條、不采納11條。對不予采納的,均予以反饋並說明理由。
綜合相關意見建議,完善和修改征求意見稿後,形成了草案,並依據職責進行了合法性審核。經審核,草案符合我局的法定權限;符合法定程序製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四、修訂內容說明
《裁量基準(第二批)》共對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的251個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等內容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其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設定事項117項,涉及建設、水利、事業單位登記等9個領域;浙江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設定事項38項,涉及建設、林業、人力社保等5個領域;杭州市地方性法規、規章設定事項96項,涉及建設、民政2個領域。
五、關鍵詞解釋
行政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實際,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並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六、實施時間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七、解讀單位和聯係電話
解讀單位: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聯係電話:0571- 8958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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