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248968X/2024-00248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發布機構 | 市城管局 | 統一編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
有效性 | 解讀文件 | 政策原文 |
《建立健全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實施意見(試行)》政策解讀
《建立健全杭州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實施意見(試行)》政策解讀
為充分發揮價格機製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動綠色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市發改委、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製定印發了《建立健全市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將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文件製定的背景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21年第46號令)和《關於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等政策要求,杭州市區需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同時,超定額用水加價製度的建立,能更好地促進非居民用水戶增強節水意識,加強水資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用水定額基於省、市公布的定額標準進行核定,比用水計劃管理更科學、更透明。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及與原政策差異
考慮到平穩過渡,《實施意見》仍沿用現行《杭州市區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的分檔水量和收費標準,僅根據國家文件要求調整了管理形式、收費性質及主體、資金使用有關內容。具體如下:1.實施範圍。杭州市區使用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並已抄表到戶的非居民用水戶。2.定額核定管理。主管部門從核定、下達用水計劃調整為依據省、市公布的定額標準,核定和調整用水定額。3.收費性質及收費主體。按國家文件要求,收費性質由行政事業性收費調整為供水企業收入,主要用於管網及戶表改造、節水技術改造、節水獎勵等。收費主體由主管部門調整為市水務集團,並按要求向市發改委及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上報實施情況。
三、文件的適用對象
杭州市區(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使用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並已抄表到戶的非居民用水戶(含特種行業用水戶、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水戶)。市政環衛取水栓、市政綠化及企業消防用水暫不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
四、文件製定有關事項說明
(一)明確了用水定額核定的原則。非居民用水定額的核定、調整等工作遵循科學合理,有利節水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二)明確了加價標準不變。定額水量部分按規定水價繳納水費;超過定額水量部分除按規定水價繳納水費外,對超定額用水部分加收累進價格,加價標準與原《杭州市區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杭政辦函〔2007〕20號)一致。
(三)明確了用水定額調整的程序。因人員增加、業態調整、生產經營發生較大變化或有特殊情況的非居民用戶,要求調整用水定額的,按相關規定向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調整用水定額。
五、文件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六、關於文件的解釋
本文件由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七、文件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解讀人及聯係電話: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小平,85251954;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袁祥洪,8958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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