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 (二)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製定綜合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標準並推動實施。組織實施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督查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性重大綜合行政執法活動和專項執法行動,負責依法查處重大案件、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案件。 (三)負責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正規化建設,組織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下沉鄉鎮(街道),推進鄉鎮(街道)和功能區“一支隊伍管執法”。編製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計劃,組織開展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分級分類培訓。協助各區、縣(市)黨委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人。 (四)負責督促落實年度重點行政執法事項,促進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與立法、司法、普法等工作銜接配合。支持和指導區、縣(市)和鄉鎮(街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基層治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綜合行政執法的統籌協調指揮、規範督促指導等工作,深化“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承擔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的執法協調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協調解決行政執法職責爭議的建議。 (六)組織擬訂並實施城市管理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編製並實施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市容景觀等行業專項規劃、發展規劃、管理製度和規範以及有關養護作業、技術服務、安全管理等技術標準。負責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市容景觀的行業管理、行政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成移交後的日常管養和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相關建設項目的規劃定點、方案設計、竣工驗收等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期保護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共享單車、公共自行車、加氫站運營和建成區範圍內道路停車收費、公共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指導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科技創新工作。負責智慧城管信息化建設和數字城管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製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專項資金計劃,提出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 (九)負責建立和完善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應急管理體係。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管理範圍內的防汛防台、抗雪防凍及應急搶險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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