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執行黨中央和中央編委、省委和省委編委、市委關於機構編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研究起草全市機構編製工作管理政策規定。 (二)研究起草全市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總體方案和市級機構改革方案。研究起草區、縣(市)和鄉鎮(街道)機構改革總體意見,審核區、縣(市)機構改革方案。 (三)審核市直副局級以上各類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 (四)協調市直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工作;協調市直部門之間、市直部門與區縣(市)之間的職責分工,組織實施職能轉變的相關工作。指導市直有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管理工作。 (五)審核市級黨政機關,市人大、市政協、市監委機關和市級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組織機關,市委、市政府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六)研究起草全市事業單位改革意見和市屬事業單位改革方案。擬訂事業單位機構編製標準。審核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責。管理事業單位報備員額。 (七)審核全市各級行政編製、專項編製、事業編製的總額,按權限審核、審批總額內調整工作。負責按規定分配上級下達的各類編製。 (八)負責總量和標準範圍內市直部門內設機構、處級及以下事業單位,以及區、縣(市)局級行政機構、事業單位調整事項的審批。管理區、縣(市)機構限額。 (九)組織開展對各類機構編製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的評估管理。負責全市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編製和領導職數使用管理,以及編外聘用人員控製數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市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級黨政群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管理工作。指導推進全市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實施工作。 (十一)監督檢查各級各部門貫徹黨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級機構編製部門關於機構編製工作方針和決策部署的執行情況。指導協調區、縣(市)機構改革、事業單位改革、機構編製管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等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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