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全麵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全麵依法治市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立法工作的責任。負責麵向社會征集地方性法規、規章製定項目建議。 (三)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審查有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四)承辦市政府規章的解釋答複和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市政府規章備案、清理、編纂工作。負責區、縣(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及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 (五)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國家賠償案件的辦理工作。 (六)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 (七)監督管理刑罰執行、罪犯改造工作。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全市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八)負責全市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 (九)負責擬訂全市公共法律服務體係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全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 (十一)負責本係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係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十二)規劃、協調、指導全市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係統隊伍建設。負責本係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區縣(市)黨委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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