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三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組織擬訂“三農”工作的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並監督實施。起草有關“三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農業綜合執法。參與涉農的金融保險等政策製定。 (二)統籌推動發展全市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組織實施“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負責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參與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擬訂深化農村經濟體製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製度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管理、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指導國有農場建設管理工作。 (四)負責高效生態農業產業體係建設。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和農家樂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指導農產品營銷管理工作和農業國際國內展示展銷活動。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負責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係、生產體係、經營體係,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漁場修複振興、遠洋漁業管理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農藥使用和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農家樂安全管理工作,指導休閑觀光農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農業農村領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配合做好農業生態環境汙染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參與製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係建設。指導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七)負責農業資源管理和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負責管理外來物種。 (八)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係建設,參與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依法開展農業行政許可及其監督管理。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開展獸醫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係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監測動植物疫情病情並組織撲滅。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製機製改革、市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權限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推動農業科技體製改革和農業技術推廣隊伍體係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係和農技推廣體係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農業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十二)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組織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有關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交流合作,參與有關農業對外援助項目。 (十四)擬訂鄉村振興戰略工作規劃和政策,統籌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有關具體工作;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促進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完成上級鄉村振興機構交辦的有關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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