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製定有關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藥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扶持個體、民營經濟發展。 (三)負責食品、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計量、特種設備等相關行政審批工作。 (四)負責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製建設。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係建設。 (五)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相關文件精神,指導推進全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負責本級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指導縣級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落實將商務執法、鹽業執法整合納入市場監管執法,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組織查處違法案件。 (六)負責反壟斷相關工作。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製度。根據授權,承擔相關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杭州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七)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行為。規範商品交易市場、農貿市場秩序。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消費維權工作和消費環境建設。 (八)負責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製度措施。協調推進區域品牌建設,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建立製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製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九)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製度、質量安全追溯製度。組織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十)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製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係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落實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製度。督促檢查市級有關部門和區、縣(市)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實施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製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製,防範區域性、係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行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機製,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注冊相關工作、備案和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製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協調並指導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製定地方標準。依法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開展標準化工作的國際交流和合作。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係,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六)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製度。 (十七)負責知識產權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政策、規劃,建設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係、公共服務體係,組織商標專利執法,保護知識產權,促進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 (十八)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完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國家和地方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標準、技術規範和分類管理製度。組織實施國家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管理和服務政策。組織實施中藥品通關備案。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製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注冊工作。推進專業化、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指導藥品、醫療器械行業生產經營企業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工作。 (十九)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不良反應(事件)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抽查檢驗,監督實施產品召回製度。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推進全市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信用體係和技術支撐體係建設,指導監督檢驗檢測、審評和監測機構業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督促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交流與合作。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