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行政審批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受委托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提出相關改革的意見和建議,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統籌管理全市行政審批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區、縣(市)行政審批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三)研究提出行政審批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事項進入或退出行政審批服務、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意見建議,經批準後組織實施;負責製定和規範行政審批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各項製度、辦事流程,並監督實施。 (四)協調銜接進駐單位之間、窗口與派駐單位之間的工作關係;負責對進駐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培訓和考核等工作;負責受理各類投訴舉報,協助有關單位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五)負責行政審批服務信息係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信息係統建設工作;負責對全市網上行政審批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各方進行現場監管;協調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主體,做好對交易事項的法定監管工作;負責未明確法定行政監管部門的交易項目進平台交易的備案審核工作;編製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負責對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作的招投標工作進行綜合管理。 (七)承擔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