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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關於《杭州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3年版)》的起草說明
發布日期: 2024- 03- 14 信息來源: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政策原文>>

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推動社會信用體係高質量發展的部署決策,規範開展失信懲戒措施清單編製,依法依規推進全市失信懲戒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製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杭州市社會信用條例》要求及規定,在執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及省發改委《浙江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2版)》基礎上,市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嚴格依據本市地方性法規,製定《杭州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3年版)》。

二、適用範圍

本清單旨在規範界定失信懲戒措施的種類及其適用對象。杭州市市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失信懲戒應當遵循合法、關聯、比例原則,依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外增設懲戒措施、實施聯合懲戒或者加重懲戒。

三、主要內容

本清單所列失信懲戒措施主要包含6類,分別為依法依規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依法依規實施職業禁入或從業限製、依法依規限製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依法依規限製參加評優評先、依法依規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納入重點監管範圍,共44條。每一項懲戒內容均明確了懲戒對象、法規政策依據和實施主體。

四、主要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製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明確要求,對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製管理,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編製並定期更新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各地可依據地方性法規,製定適用於本地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2、《杭州市社會信用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製管理。在執行全國、省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的同時,市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會同市行業領域信用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市地方性法規,製定適用於本市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應當列明措施的實施主體、適用情形、實施依據等內容,並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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