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479/2023-0033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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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杭建房〔2023〕191號 | 公開日期 | 2024-01-03 15:20:17 |
發布單位 | 市建委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有效性 | 有效 | 統一編號 | JZAC16-2023-0011 |
政策解讀 | 《杭州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政策解讀 | ||
圖解 | 《杭州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圖文政策解讀 | ||
意見征集采納 | 《杭州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采納情況彙總表 |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我市房地產開發行業信用體係建設工作,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杭州市社會信用條例》《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若幹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實際,製定了《杭州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
杭州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形成誠信經營的行業氛圍,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杭州市社會信用條例》《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若幹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本辦法適用於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
(二)本辦法所稱開發企業信用信息,是指開發企業在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反映其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體係的建設,並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保房管、城管等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工作。
市級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轄區劃分,負責開發企業相關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使用、監督、維護管理。
二、信用信息的歸集和異議處理
(一)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由基礎信息、良好信息、不良及違規信息構成。
基礎信息包括登記信息和經營業績。登記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信息、股東構成、資質等級、從業人員等相關信息。經營業績包括近3年新開工麵積、竣工驗收合格備案麵積及銷售麵積。
良好信息是指開發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能力,及其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受到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獎勵、表彰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及違規信息是指開發企業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受到各級政府、房地產開發相關管理部門處理後存在負麵影響的信用信息。
開發企業的基礎信息長期發布,良好信息和不良及違規信息最長公示期為3年,法規、規章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效期起始日期以行為或者事件認定之日起計算。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二)開發企業的信用信息采集途徑主要包括:
1.開發企業自行填報的信用信息;
2.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反映開發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3.通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杭州市企業信用聯動監管平台獲取的反映開發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4.其他合法方式獲得的開發企業信用信息。
(三)基礎信息、良好信息由開發企業通過信用係統申報,由開發企業注冊地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分,自開發企業提交信息確認申請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係統確認。
(四)不良及違規信息歸集後由開發企業注冊地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記分,信用係統自動生成《不良及違規信息告知書》,通過手機短信將對應的事項、記分標準、申訴途徑和修複途徑告知企業。不良及違規信息的認定應當以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為依據。
(五)開發企業對信用記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不良及違規信息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係統向實施信用記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佐證材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將核查結果通知申訴人。異議成立的,不予記分。
三、信用等級評級辦法
(一)開發企業信用等級的評級根據其信用分值確定,由信用基礎分(滿分90分)、良好信息加分(滿分40分)、不良及違規信息扣分(不設上限)三部分組成。
信用基礎分由登記信息分值和經營業績分值構成,登記信息初始分80分,經營業績加分上限10分。
(二)根據信用得分,將開發企業的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
信用A級企業:信用得分100分及以上;
信用B級企業:信用得分80分(含)至99分;
信用C級企業:信用得分60分(含)至79分的開發企業;
信用D級企業:信用得分60分以下的開發企業。
上一輪信用評級為D級的開發企業,新一輪信用等級最高按C級評價。房地產企業信用評級時需同步參考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業信用信息,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評級顯示為較差及以下等級的企業,房地產企業信用評級最高按C級評價。
(三)因開發企業履行主體責任不盡職,導致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信用等級D級評價,有效期一般不低於12個月。
1.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質量安全事故或消防安全事故;
2.發生違反商品房建設、銷售相關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負麵影響的,包括但不限於拖欠農民工工資、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開發企業造成的項目逾期交付辦證等行為;
3.列入國家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上報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鼓勵開發企業與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其他開發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製關係或實際控製關係的,申請母、子公司信用關聯管理,子公司應確定其中一家開發企業作為信用關聯母公司。信用關聯一經確認,子公司不再被認定為其他開發企業的信用關聯母公司,子公司的信用加、減分值同加同減於信用關聯母公司。若母子公司未申請信用關聯,則子公司的經營業績、獎項、榮譽等評優評先均不計入母公司。
母子公司信用關聯確立後, 如企業發生合並、分立、解散、變更控製權等情況確需變更母子信用關聯信息的,可以向子公司注冊地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
四、信用評級結果披露、使用和異議處理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信用係統企業信用記分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信用等級劃分標準評級後定期公布。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建立開發企業信用聯席會議製度,定期研究開發企業信用管理相關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信用記分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信用係統中全市開發企業得分總體情況及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調整優化。
(二)開發企業信用評級結果通過信用杭州門戶網站、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報紙、微信公眾號等媒介向社會公布,相關信用信息依據省、市信息公開相關規定、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公開,供社會群眾和企業公開查詢。鼓勵參與信用評級的開發企業在銷售現場公示本企業以及信用關聯企業的信用等級並提供可查詢相關信用信息的網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應用信用評級結果,依法與行政審批、市場準入、日常監督檢查、激勵性評價等掛鉤,實行差異化管理,進一步增強開發企業誠信經營意識,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
(三)對信用A級的開發企業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1.同時公布與其信用關聯的開發企業;
2.在代建政府工程項目方麵依法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
3.在商品房預售、預售資金監管方麵給予支持。A級企業同時符合優質房地產開發企業白名單要求的,該企業及其關聯子公司項目可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下調政策實施;
4.開發企業參評獎項時予以優先推薦;
5.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對其貸款授信,並按相關規定提供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等多種金融服務;
6.優先享受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並可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間。
(四)對信用B級的開發企業實施正常監管。
(五)對信用C級的開發企業予以下列措施:
1.對該類開發企業發送提醒通知;
2.信用關聯企業不再享受本辦法四、(三)規定的激勵措施;
3.不得使用保函置換預售資金監管額度內資金;
4.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管理,適度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
5.不推薦開發企業參與評優評先。
(六)對信用D級的開發企業予以下列措施:
1.同時公布與其信用關聯的開發企業;
2.信用關聯企業不再享受本辦法四、(三)規定的激勵措施;
3.不得使用保函置換預售資金監管額度內資金;
4.不得使用見索即付銀行保函作為土地競買的履約保證;
5.上調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監管額度,預售監管金額=(單方工程造價+裝修價格)×地上建築麵積×120%;
6.對在預售資金監管中發現違規行為要求整改的,整改期間暫緩辦理監管資金節點額度的審核;
7.對開發企業及其控股公司(實際控製人)的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責令其限期整改;
8.將企業不良及違規信息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和核查,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
9.不適用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所實施的告知承諾製;
10.依法取消其參加當年由國家機關組織的評優評先資格。
(七)信用等級為A級、B級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信用等級實施監督管理,信用等級為C級、D級的子公司,按照其實際信用等級實施監督管理。
母公司信用等級為A級,關聯子公司信用等級均為B級及以上的,母公司及與其關聯的子公司均可適用四、(三)規定的激勵措施,若關聯子公司中出現信用等級C級及以下的,母公司及與其關聯的子公司均不再適用四、(三)規定的激勵措施。
(八)開發企業對公布的本企業信用評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並提交書麵申訴材料,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由相關部門進行核查認定並出具核查意見,查證申訴事項屬實的,予以變更。
五、信用記分修複
開發企業發生不良及違規信息記分,及時糾正不良及違規行為、履行相關義務的,自不良及違規信息認定之日起3個月且行政處罰最短公示期屆滿後,可通過信用係統向實施信用記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信用記分修複申請,並上傳作出行政處罰或整改要求的主管部門出具的信用記分修複確認書等佐證材料。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確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核實確認意見,撤銷記分記錄,並在下一期信用等級公布時更新信用信息。
六、信用信息監督和維護管理
(一)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落實專人負責開發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對開發企業信用信息及時進行審核記分,有序引導屬地開發企業參與房地產信用評級工作。
(二)從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評級情況,加強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開發企業的不良及違規行為,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等五部門關於印發《杭州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杭建房〔2023〕19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