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製定我市依申請公開工作製度。
一、收件登記。各級行政機關為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申請受理部門,收到申請件後,第一時間簽收、登記。
二、補正告知。在依申請受理過程中,申請人的申請內容不明確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行政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麵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申請人的溝通,依法引導申請人正確行使申請權。
三、擬辦。對明確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申請件,應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義務人的,應告知申請人該公開義務人的名稱及聯係方式;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申請件,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時提出擬辦意見,經分管領導審簽後,分送相關處(科)室征求意見。
四、會辦。各相關處(科)室收到申請辦理件後,應及時提出會辦意見,並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如需向有關部門、單位征求意見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經分管領導審簽後,反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如需延期,承辦處(科)室應在辦理期限內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延期意見。
行政機關收到征求意見件後,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者不適宜由本部門辦理的申請件,應在收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退回征求意見單位並說明理由;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經單位負責人審簽後,反饋給征求意見單位,並注明辦理處(科)室及聯係電話。如需延期,辦理單位應在辦理期限內向征求意見單位書麵提出延期意見。
會辦意見應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條理清楚、表述準確、無歧義、無遺漏,做到依法有據、嚴謹規範、慎重穩妥。對不符合要求、答複質量低的辦理件,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退回重新辦理。
五、催辦。對未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反饋會辦意見的依申請辦理件,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進行催辦。
六、辦理期限。辦理依申請公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行政機關分管領導同意後書麵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七、答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會辦意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彙總答複意見,並擬製《信息公開告知書》,如有需要,告知書內容可由辦理單位會簽,報經分管領導審簽後正式答複申請人。辦理期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做好與申請人的溝通工作,依法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答複意見如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八、歸檔。對已辦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件,行政機關要按照“一申請一卷”的要求進行整理,每份卷宗應包括文檔目錄、申請表、告知書、內部審批資料、信函郵寄單證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