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浙江省《城市建築工程停車場(庫)設置規則和配建指標標準》(DBJ33/T 1021-2023)(以下簡稱《省標》)於2024年3月1日開始實施,為進一步優化杭州市機動車停車供需關係,在執行《省標》基礎上,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杭州市公安局結合我市城市發展特點,製定了《杭州市執行浙江省〈城市建築工程停車場(庫)設置規則和配建指標標準〉的補充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補充細則》),現予印發,自2024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相關事項一並通知如下:
一、《補充細則》適用於杭州市市區範圍內各類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建築工程,其停車場(庫)設置規則和配建指標應滿足本補充實施細則的相關要求,其他按《省標》執行。
二、《補充細則》施行之日及以後發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的出讓項目、取得土地劃撥決定書的劃撥項目、新立項的改擴建項目,按《補充細則》執行。
三、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可參照執行。
四、原《杭州市城市建築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實施細則(2015年6月修訂)》(杭建科〔2015〕110號)同步廢止。
五、《補充細則》的管理和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公安局負責。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杭州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日
杭州市執行浙江省《城市建築工程停車場(庫)設置規則和配建指標標準》的補充實施細則
根據浙江省《城市建築工程停車場(庫)設置規則和配建指標標準》(DBJ33/T 1021)執行情況,結合杭州市城市發展特點,為進一步優化我市機動車停車供需關係,提高土地空間利用效率,發展公共交通為導向的土地開發,製定本補充細則。
一、關於保障性住房的停車位指標要求。保障性住房的機動車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1的規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可不設置共用停車位。
表1 保障性住房停車位指標
項目 | 機動車 | |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車位/戶) | 140㎡<戶型建築麵積≤200㎡ | 1.5 |
90㎡<戶型建築麵積≤140㎡ | 1.0 | |
60㎡<戶型建築麵積≤90㎡ | 1.0 | |
戶型建築麵積≤60㎡ | 0.7 | |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車位/戶) | 住宅型 | 0.6 |
宿舍型 | 0.4 |
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指用於銷售的各類保障性住房(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等)。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指用於租賃的各類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專項租賃住房等)。
二、關於工業建築的停車位指標要求。工業建築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2的規定。自動化生產程度高、生產人員配備少的工業建築,其廠房區和倉庫區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數可按區域內職工人數(20.0車位/百職工)計算。
表2 工業建築停車位指標
項目 | 機動車 | |
廠房區、倉庫區 | (車位/100㎡建築麵積) | 0.3 |
(車位/百職工) | 20.0 | |
工業辦公區(車位/100㎡建築麵積) | 1.1 | |
工業集體宿舍區(車位/100㎡建築麵積) | 0.4 |
三、關於中小學校的機動車公共停車位指標要求。中小學校應充分利用學校操場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庫,指標按2.5車位/100平方米操場麵積設置,操場麵積按環形跑道及其圍合區域計算。公共停車庫應有開設在學校圍牆外部的機動車和人行出入口。
四、關於城市廣場、城市公園綠地的機動車公共停車位指標要求。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廣場和城市公園綠地,應根據用地條件和停車需求,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方案,原則利用地下空間建設不少於一層的公共停車庫。停車矛盾突出區域內的城市公園綠地,鼓勵結合用地條件采用智能機械停車等方式建設公共停車場。
五、關於機動車機械停車位的設置要求。新建住宅建築不應采用機械式停車庫。商業建築停車場(庫)配置的機械停車位數不宜超過其配建停車位總數的30%,其他建築工程不宜超過其配建停車位總數的50%。
六、關於機動車停車位尺寸要求。機動車標準小型車停車位(機械停車位除外)尺寸設計宜按長為600cm,寬為250cm設置。
七、關於特殊項目機動車停車位的設置要求。
未納入配建標準類型的建築或變更既有建築功能後難以按照標準足量配建的改建建築,配建停車位數量在規劃選址論證或方案(初步)設計階段明確。
公共停車位受區域規劃條件製約、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及用地客觀局限等特殊因素影響不能足量設置,或公共停車場規模超過300個停車位的項目,公共停車位數量在規劃選址論證或方案(初步)設計階段明確。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杭州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執行浙江省〈城市建築工程停車場(庫)設置規則和配建指標標準〉的補充實施細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