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收集采納
索引號 002489479/2024-00053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建市發〔2024〕117號 公開日期 2024-06-11 10:04:14
發布單位 市建委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JZAC16-2024-0002
政策原文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修訂《杭州市智慧工地實名製考勤管理辦法》的通知
政策解讀 《杭州市智慧工地實名製考勤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圖解 《杭州市智慧工地實名製考勤管理辦法》圖文政策解讀
《杭州市智慧工地實名製考勤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2024年4月12日-4月22日,《杭州市智慧工地實名製考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杭州建設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具體網址(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24/4/12/art_1229441690_58917725.html)。共征集修改意見11條,采納5條,未予以采納6條。

序號

意見反饋單位(人)

意見內容

是否采納

未采納原因說明

1

傅京桂(杭州建設網反饋)

全文刪除“考勤”。根據上位法《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辦法》,其立法目的在於管理以避免犧牲各主體的基本權利,而非為了“考勤”等內部人力資源職能的實現,且上位法也並未將“考勤”作為立法名稱。本辦法原名稱有公權力侵害私權利之嫌,宜刪除“考勤”。

未采納

實名製考勤管理是實名製管理的其中部分,本《辦法》旨在規範人員實名製考勤相關工作。

2

第一章第一條,正確引用法律法規。準確引用法律法規名稱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並非《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引用法律法規一般按照法律位階排序,並不用說明出台機關。

已采納


3

第一章第二條,刪除“依法應當取得施工許可”。參考其他城市有關適用範圍的規定,北京市同本辦法原規定采取相同做法、限定在“應當取得施工許可”,上海市而並未做此限定,可見是否限定存在爭議。有條件的免除施工許可是為了宏觀意義上的簡政放權,而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除了宏觀調控的價值,更有為了勞動者權利保障的基本內涵,所以後者同前者同步采取有條件豁免的態度將侵害了部分個體權利,不符合法治精神。所以,建議采取上海做法、不做限定更為合適。

未采納

本《辦法》適用範圍參照《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發〔2021〕66 號)文件要求製定。

4

第一章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智慧工地實名製是指使用人臉識別設備采集每天施工現場人員進出工地的信息”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智慧工地實名製是指使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設備采集每天施工現場人員進出工地的信息”。

已采納


5

第一章第三條,確認“行業主管部門”並非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情況,如確實有該類情況,提請確認主管部門“審批”而非“備案”的合理性;盡管其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一定行為,其也僅僅應當是備案而非審批,理由在於杭州工地碼是公共服務,其並不以公民(包括法人)的一定義務為享有前提,理論上不應需要審批。進一步來說,杭州工地碼的優勢之一在於麵向工人流動性現象的管理,所以對杭州工地碼過多的使用管製大可不必。

已采納


6

第一章第三條,根據《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允許采取多元化的采集方式,尤其是在隱私權保護的大背景下,政府不應限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否則有違法競爭法和《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嫌疑。

已采納


7

第二章第八條,原規定將專職實名製管理人員配備義務交由施工企業既不合法,又不合理。不合法之處在於國務院製定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將該義務第二十八條交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住建委等製定的《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將該義務交由施工企業,二法的矛盾即需要法律解釋,無論從上位法優於下位法還是新法優於舊法的角度,將該等義務交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都更為合適。不合理之處在於原規定下施工企業既是建築工人的招募者,又是招募情況的實名製監督者,盡管施工企業有足夠的動機進行考勤管理,但是考勤管理並不等於實名製,施工企業有足夠的動力去“反實名製”,包括但不限於不受人社法律法規的限製。綜上,避免當了裁判又當球員的情況,秉持管理以及監督製衡的理念,交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更為合適。

未采納

本《辦法》旨在明確施工單位對本單位工人實名製考勤管理職責,項目總體實名製考勤管理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同時根據市建委法規處意見,已刪除“配備專職實名製考勤管理人員”,刪除“配備專職實名製管理人員,負責配備施工現場實名製相關設備,做好施工現場人員實名製管理信息采集、進退場辦理以及數據的對接上傳,並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8

第三章第十一條,“核實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修改為“核實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麵協議情況”。

已采納


9

第四章第十四條,刪除“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對”。

未采納

工程項目實名製考勤工作應當由施工總承包企業統一管理。

10

第四章第十八條,“施工現場人員暫停考勤”修改為“原則上施工現場人員暫停采集,因必要性合法理由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現場人員繼續采集”。新修訂全麵保障實名製,在中止施工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逢進必采。

未采納

市實名製係統中項目狀態應為項目現場實際施工狀態,係統非在建狀態下人員考勤信息不做采集。

11

第五章第二十一條“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進行處罰。”修改為“情節符合相關規定,應當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進行處罰”。上位法並沒有規定“適用省市規定優先,情節嚴重者才適用中央規定”,本辦法原規定如此明顯修改上位法,不符合基本法理。情節隻要符合中央規定,皆應進行處罰。

未采納

已根據市建委法規處意見,修改為“發現未按要求落實實名製管理工作的,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理”。

征求意見收集采納
索引號 002489479/2024-00053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建市發〔2024〕117號 公開日期 2024-06-11 10:04:14
發布單位 市建委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JZAC16-2024-0002
政策原文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修訂《杭州市智慧工地實名製考勤管理辦法》的通知
政策解讀 《杭州市智慧工地實名製考勤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圖解 《杭州市智慧工地實名製考勤管理辦法》圖文政策解讀
《杭州市智慧工地實名製考勤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2024年4月12日-4月22日,《杭州市智慧工地實名製考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杭州建設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具體網址(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24/4/12/art_1229441690_58917725.html)。共征集修改意見11條,采納5條,未予以采納6條。

序號

意見反饋單位(人)

意見內容

是否采納

未采納原因說明

1

傅京桂(杭州建設網反饋)

全文刪除“考勤”。根據上位法《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辦法》,其立法目的在於管理以避免犧牲各主體的基本權利,而非為了“考勤”等內部人力資源職能的實現,且上位法也並未將“考勤”作為立法名稱。本辦法原名稱有公權力侵害私權利之嫌,宜刪除“考勤”。

未采納

實名製考勤管理是實名製管理的其中部分,本《辦法》旨在規範人員實名製考勤相關工作。

2

第一章第一條,正確引用法律法規。準確引用法律法規名稱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並非《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引用法律法規一般按照法律位階排序,並不用說明出台機關。

已采納


3

第一章第二條,刪除“依法應當取得施工許可”。參考其他城市有關適用範圍的規定,北京市同本辦法原規定采取相同做法、限定在“應當取得施工許可”,上海市而並未做此限定,可見是否限定存在爭議。有條件的免除施工許可是為了宏觀意義上的簡政放權,而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除了宏觀調控的價值,更有為了勞動者權利保障的基本內涵,所以後者同前者同步采取有條件豁免的態度將侵害了部分個體權利,不符合法治精神。所以,建議采取上海做法、不做限定更為合適。

未采納

本《辦法》適用範圍參照《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發〔2021〕66 號)文件要求製定。

4

第一章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智慧工地實名製是指使用人臉識別設備采集每天施工現場人員進出工地的信息”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智慧工地實名製是指使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設備采集每天施工現場人員進出工地的信息”。

已采納


5

第一章第三條,確認“行業主管部門”並非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情況,如確實有該類情況,提請確認主管部門“審批”而非“備案”的合理性;盡管其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一定行為,其也僅僅應當是備案而非審批,理由在於杭州工地碼是公共服務,其並不以公民(包括法人)的一定義務為享有前提,理論上不應需要審批。進一步來說,杭州工地碼的優勢之一在於麵向工人流動性現象的管理,所以對杭州工地碼過多的使用管製大可不必。

已采納


6

第一章第三條,根據《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允許采取多元化的采集方式,尤其是在隱私權保護的大背景下,政府不應限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否則有違法競爭法和《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嫌疑。

已采納


7

第二章第八條,原規定將專職實名製管理人員配備義務交由施工企業既不合法,又不合理。不合法之處在於國務院製定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將該義務第二十八條交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住建委等製定的《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將該義務交由施工企業,二法的矛盾即需要法律解釋,無論從上位法優於下位法還是新法優於舊法的角度,將該等義務交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都更為合適。不合理之處在於原規定下施工企業既是建築工人的招募者,又是招募情況的實名製監督者,盡管施工企業有足夠的動機進行考勤管理,但是考勤管理並不等於實名製,施工企業有足夠的動力去“反實名製”,包括但不限於不受人社法律法規的限製。綜上,避免當了裁判又當球員的情況,秉持管理以及監督製衡的理念,交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更為合適。

未采納

本《辦法》旨在明確施工單位對本單位工人實名製考勤管理職責,項目總體實名製考勤管理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同時根據市建委法規處意見,已刪除“配備專職實名製考勤管理人員”,刪除“配備專職實名製管理人員,負責配備施工現場實名製相關設備,做好施工現場人員實名製管理信息采集、進退場辦理以及數據的對接上傳,並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8

第三章第十一條,“核實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修改為“核實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麵協議情況”。

已采納


9

第四章第十四條,刪除“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對”。

未采納

工程項目實名製考勤工作應當由施工總承包企業統一管理。

10

第四章第十八條,“施工現場人員暫停考勤”修改為“原則上施工現場人員暫停采集,因必要性合法理由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現場人員繼續采集”。新修訂全麵保障實名製,在中止施工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逢進必采。

未采納

市實名製係統中項目狀態應為項目現場實際施工狀態,係統非在建狀態下人員考勤信息不做采集。

11

第五章第二十一條“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進行處罰。”修改為“情節符合相關規定,應當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進行處罰”。上位法並沒有規定“適用省市規定優先,情節嚴重者才適用中央規定”,本辦法原規定如此明顯修改上位法,不符合基本法理。情節隻要符合中央規定,皆應進行處罰。

未采納

已根據市建委法規處意見,修改為“發現未按要求落實實名製管理工作的,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