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範性文件
索引號 002489479/2024-00106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建設〔2024〕122號 公開日期 2024-09-27 16:29:39
發布單位 市建委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JZAC16-2024-0008
政策解讀 《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圖解 《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圖文政策解讀
意見征集采納 《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市)住建局、財政局: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關於明確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杭建設〔2024〕85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實際,製定《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予貫徹執行。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財政局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

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征收工作,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關於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以下簡稱《省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征收範圍及對象

配套費征收對象為杭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出讓方式及非出讓方式)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

臨時性房屋建築不征收配套費。

二、部門職責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本市配套費征收管理。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範圍內配套費由市建委負責征收。

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餘杭區、臨平區、富陽區、臨安區、淳安縣、桐廬縣、建德市範圍內配套費由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征收部門做好配套費征收、減免、補繳、退付等工作。

三、征收標準

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配套費征收標準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省通知》指導標準範圍內統一製定,報經市政府批準後施行。

其餘區、縣(市)配套費征收標準由屬地政府在《省通知》指導標準範圍內製定,市級相關部門做好指導。

四、計價規則

配套費計算方式為:配套費=建設項目地上建築麵積×收費標準+地下建築麵積(人防麵積除外)×收費標準。

建築麵積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築麵積為準;擴建、改建、拆複建項目及舊城改造拆建項目按新增麵積征收。

兼容用地項目,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確的住宅、非住宅建築麵積,按相應標準征收;地下建築麵積未明確使用性質的部分,按照地上住宅、非住宅建築麵積比例進行劃分,再按相應征收標準征收。

五、減免政策

配套費的減免權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製定的配套費減免政策,各級各部門要逐項落實到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和變更執行。

建設項目中符合減免政策的部分建築麵積,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人防建築麵積相關證明文件中載明信息予以減免。

需各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減免認定相關信息的,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同配合,確保減免政策落實到位。

國家、省對建設項目配套費的具體減免政策執行程序和操作辦法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征收流程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後、項目開工之前一次性足額繳納配套費;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可分期繳納。

(一)申報及繳費。

建設單位可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征收部門申報配套費繳納。其中:

1.建設單位應在首次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按規定完成配套費繳納;符合國家規定配套費免征條件的項目,應在首次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向征收部門提出免繳申請。

2.按規定無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以及能源、交通、水利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5天內申報配套費繳納,並在60天內按規定完成配套費繳納。

(二)申報材料。

建設單位在申報配套費繳納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費(減免)申請表;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3.人防建築麵積的相關認定文件(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是新建防空地下室戰時功能和防護等級確定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核實和征收審批表);

4.申請免征或減征配套費的,還需提交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相關文件。未在批複文件中明確項目符合配套費減免政策的,需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定材料。

(三)繳費通知。

征收部門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實,申報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配套費《繳款通知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補正資料。

(四)繳費憑證

建設單位收到征收部門出具的配套費《繳款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足額繳納配套費。配套費足額繳納完成後,征收部門應按規定向建設單位出具配套費收款憑證(財政票據)。

七、費用補繳

有下列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填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補繳申請表》,主動向征收部門申報,並按現行標準補繳配套費;主管部門在作出相關決定時,應同步將信息告知征收部門。

(一)規劃核實階段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認麵積增加的;

(二)臨時性房屋建築經批準依法變更為永久建築的;

(三)違法建築經確認依法予以保留的;

(四)集體土地改為國有土地性質後,需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五)已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改變使用性質、用途後不再符合減免條件的;

(六)按規定應當補繳的其他情形。

八、資金退付

建設單位繳費後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要求填寫、提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退付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征收部門申請按原標準退還配套費差額: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變更後建築麵積減少,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注銷的;

(二)符合配套費減免政策,按規定應當予以退付的;

(三)按規定應當返退的其它情形。

九、繳費核查

施工許可審批部門在受理施工許可申請時,應當核查配套費收款憑證,督促建設單位按規定繳清配套費。

十、催報催繳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申報或繳納配套費,征收部門應發放《配套費催繳通知書》催報催繳。經催報催繳仍不繳納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相關部門應當為征收部門實施催報催繳提供協助。

十一、信息共享

各級有關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製,加強配套費征收管理數字化改革,在職能範圍內向征收部門共享配套費征收和減免等有關信息,共同做好配套費征繳業務銜接。

十二、其他規定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省對配套費征收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杭州市現有文件中關於配套費征收表述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本實施細則由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費(減免)申請表.doc

2.配套費《繳款通知書》(電子).doc

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補繳申請表.doc

4.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退付申請表.doc

5.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催繳通知書.doc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杭建設〔2024〕122號).pdf

行政規範性文件
索引號 002489479/2024-00106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建設〔2024〕122號 公開日期 2024-09-27 16:29:39
發布單位 市建委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JZAC16-2024-0008
政策解讀 《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圖解 《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圖文政策解讀
意見征集采納 《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市)住建局、財政局: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關於明確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杭建設〔2024〕85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實際,製定《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予貫徹執行。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財政局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

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征收工作,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關於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以下簡稱《省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征收範圍及對象

配套費征收對象為杭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出讓方式及非出讓方式)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

臨時性房屋建築不征收配套費。

二、部門職責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本市配套費征收管理。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範圍內配套費由市建委負責征收。

濱江區、錢塘區、蕭山區、餘杭區、臨平區、富陽區、臨安區、淳安縣、桐廬縣、建德市範圍內配套費由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征收部門做好配套費征收、減免、補繳、退付等工作。

三、征收標準

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配套費征收標準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省通知》指導標準範圍內統一製定,報經市政府批準後施行。

其餘區、縣(市)配套費征收標準由屬地政府在《省通知》指導標準範圍內製定,市級相關部門做好指導。

四、計價規則

配套費計算方式為:配套費=建設項目地上建築麵積×收費標準+地下建築麵積(人防麵積除外)×收費標準。

建築麵積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築麵積為準;擴建、改建、拆複建項目及舊城改造拆建項目按新增麵積征收。

兼容用地項目,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確的住宅、非住宅建築麵積,按相應標準征收;地下建築麵積未明確使用性質的部分,按照地上住宅、非住宅建築麵積比例進行劃分,再按相應征收標準征收。

五、減免政策

配套費的減免權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製定的配套費減免政策,各級各部門要逐項落實到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和變更執行。

建設項目中符合減免政策的部分建築麵積,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人防建築麵積相關證明文件中載明信息予以減免。

需各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減免認定相關信息的,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同配合,確保減免政策落實到位。

國家、省對建設項目配套費的具體減免政策執行程序和操作辦法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征收流程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後、項目開工之前一次性足額繳納配套費;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可分期繳納。

(一)申報及繳費。

建設單位可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征收部門申報配套費繳納。其中:

1.建設單位應在首次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按規定完成配套費繳納;符合國家規定配套費免征條件的項目,應在首次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向征收部門提出免繳申請。

2.按規定無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以及能源、交通、水利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5天內申報配套費繳納,並在60天內按規定完成配套費繳納。

(二)申報材料。

建設單位在申報配套費繳納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費(減免)申請表;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3.人防建築麵積的相關認定文件(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是新建防空地下室戰時功能和防護等級確定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核實和征收審批表);

4.申請免征或減征配套費的,還需提交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相關文件。未在批複文件中明確項目符合配套費減免政策的,需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定材料。

(三)繳費通知。

征收部門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實,申報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配套費《繳款通知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補正資料。

(四)繳費憑證

建設單位收到征收部門出具的配套費《繳款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足額繳納配套費。配套費足額繳納完成後,征收部門應按規定向建設單位出具配套費收款憑證(財政票據)。

七、費用補繳

有下列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填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補繳申請表》,主動向征收部門申報,並按現行標準補繳配套費;主管部門在作出相關決定時,應同步將信息告知征收部門。

(一)規劃核實階段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認麵積增加的;

(二)臨時性房屋建築經批準依法變更為永久建築的;

(三)違法建築經確認依法予以保留的;

(四)集體土地改為國有土地性質後,需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五)已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改變使用性質、用途後不再符合減免條件的;

(六)按規定應當補繳的其他情形。

八、資金退付

建設單位繳費後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要求填寫、提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退付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征收部門申請按原標準退還配套費差額: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變更後建築麵積減少,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注銷的;

(二)符合配套費減免政策,按規定應當予以退付的;

(三)按規定應當返退的其它情形。

九、繳費核查

施工許可審批部門在受理施工許可申請時,應當核查配套費收款憑證,督促建設單位按規定繳清配套費。

十、催報催繳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申報或繳納配套費,征收部門應發放《配套費催繳通知書》催報催繳。經催報催繳仍不繳納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相關部門應當為征收部門實施催報催繳提供協助。

十一、信息共享

各級有關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製,加強配套費征收管理數字化改革,在職能範圍內向征收部門共享配套費征收和減免等有關信息,共同做好配套費征繳業務銜接。

十二、其他規定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省對配套費征收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杭州市現有文件中關於配套費征收表述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本實施細則由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費(減免)申請表.doc

2.配套費《繳款通知書》(電子).doc

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補繳申請表.doc

4.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退付申請表.doc

5.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催繳通知書.doc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杭建設〔2024〕122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