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索引號 002489479/2024-0010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建設〔2024〕122號 公開日期 2024-09-27 16:41:18
發布單位 市建委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JZAC16-2024-0008
政策原文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圖解 《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圖文政策解讀
意見征集采納 《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征收工作,市建委、市財政局牽頭製定了《關於印發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製定背景和依據

根據省財政廳、省建設廳《關於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以下簡稱《省通知》)要求,進一步明確和規範我市配套費征收範圍及對象、征收部門、征收標準、征收方式、減免政策等內容。

同時,根據《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文件規定,結合杭州市配套費征收實際,對全市配套費征收標準的判定、申報流程、申報材料、減免申請等進行統一,對費用補繳、資金退付等的情形進行明確,對繳費核查、催報催繳等工作予以強調。

二、適用對象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杭州市行政規劃區範圍內的配套費征收管理。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12條,包括征收範圍及對象、部門職責、征收標準、計價規則、減免政策、征收流程、費用補繳、資金退付、繳費核查、催報催繳、信息共享和其他規定。部分條款解讀如下:

(一)關於征收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本款所指的城市規劃區範圍是指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編製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劃定的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製的區域。具體範圍以設區市、區(縣、市)政府公布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準。

(二)關於征收對象。配套費的征收對象為征收範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除房屋建築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能源、水利工程涉及建築麵積的,均應按規定繳納配套費。同時,根據配套費的性質和用途,對臨時性房屋建築不征收配套費。

(三)關於部門職責。市、區財政部門是配套費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配套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套費的征收,其中: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配套費征收管理以及上城、拱墅、西湖三區範圍內的配套費征收。此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配套費征收、減免、補繳、退付等工作。

(四)關於征收標準。按照“定價權限統分結合”的原則,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配套費征收標準由市級相關部門在《省通知》指導標準範圍內統一製定,經報市政府批準後施行;其餘區、縣(市)配套費征收標準由屬地政府在《省通知》指導標準範圍內製定。

(五)關於計價規則。明確對地上、地下(人防麵積除外)建築麵積征收配套費。同時考慮到企業申報便利度等因素,經征求省級相關部門意見,明確以項目用地類型作為住宅或非住宅征收標準的判定依據,即:住宅用地地上、地下建築麵積均按住宅標準征收配套費,非住宅用地同理。

兼容用地則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確的住宅、非住宅建築麵積,按相應標準征收;地下建築麵積未明確使用性質的部分,按照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築麵積的比例進行劃分,再按相應征收標準征收。

(六)關於減免政策。根據《省通知》要求,配套費的減免權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我市原對重點建設項目、人才專項用房、公共停車場(庫)的配套費減免政策不再繼續執行。

經與省級部門溝通,對於項目中部分建築麵積符合減免情形的,如社區養老、托育、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可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人防建築麵積相關認定文件中載明的建築麵積,在征收過程中予以減免。

(七)關於征收流程。

1.繳納環節:1)建設單位應在首次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按規定完成配套費繳納,分階段申領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則應在申請第一階段施工許可證前完成繳納;2)符合國家規定配套費免征條件的項目,應在首次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向征收部門提出免繳申請;3)按規定無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以及能源、交通、水利項目,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5天內申報配套費繳納,並在60天內按規定完成配套費繳納。

2.申報材料:對申請配套費減免的項目,原則上應依據項目審批文件作為減免依據,僅對於未在相關批複中明確項目符合配套費減免政策的,需建設單位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定證明。

3.辦理時限:1)對於申報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征收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繳款通知書》;2)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

(八)關於費用補繳。建設單位應補繳配套費的主要情況,如:項目規劃核實階段建築麵積增加、改變用途後不再符合減免條件、臨時建築變更為永久建築、違法建築經批準予以保留等情形。建設單位在獲得相關部門許可文件後,應主動申請配套費補繳。

(九)關於資金退付。建設單位申請配套費退付的情況,如:項目規劃核實階段建築麵積減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注銷、符合配套費減免條件但實際多繳等情形。建設單位在獲得相關部門許可文件後,可申請配套費退費。

四、注意事項

1.應區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集鎮配套設施建設費的征收範圍。根據《關於集鎮配套設施建設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浙財綜〔2000〕31號),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製鎮。

2.建設單位分階段申領施工許可證的,首次申領內容為基坑圍護或主體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工程時,人防麵積可根據《新建防空地下室戰時功能和防護等級確定表》中載明的麵積予以減免;首次申領內容包含主體工程底板以上工程時,人防麵積應按照《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核實和征收審批表》中載明的麵積予以減免。實際建設人防麵積與前期申報不一致的,建設單位應在完成規劃核實後,向征收部門申請補繳或退費。

3.因建築麵積變化引起的配套費補繳、退費,建設單位可在項目規劃核實後一次性申請,其中:通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增加的建築麵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首次核發日期對應的配套費征收標準補繳;在項目規劃核實階段增加的建築麵積,按《規劃核實確認書》核發日期對應的配套費征收標準補繳。

4.根據《省通知》要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不含)之前的項目,除配套費征收標準、計價規則和減免政策外的其他相關征收管理要求,均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5.關於允許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完成配套費的做法屬於征收方式優化,自2024年6月12日起(含)停止實施。

五、關鍵詞解釋

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征收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根據財政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於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維護、建設和管理,道路清掃、垃圾清運與處理、汙水處理、園林綠化、城市公有房屋維修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和維護等支出。

2.“臨時性房屋建築”是指經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因需在自有土地上臨時建造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文件規定,臨時性建築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不予確權發證、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並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使用的,建設單位應在期滿前申請延期,申請延期次數不得超過2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過1年。

3.“建築麵積”是指建築物各層水平麵積的總和,包括使用麵積、輔助麵積和結構麵積。使用麵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麵中直接為生產和生活使用的淨麵積。輔助麵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麵中為輔助生產或輔助生活所占的淨麵積,例如居住建築物中的樓梯、走道、廁所、廚房所占的麵積。使用麵積和輔助麵積的總和稱為“有效麵積”。結構麵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麵中牆、柱等結構所占的麵積。

4.“兼容用地”是指土地使用功能超出用地兼容性規定的適建用途或比例,需要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用地性質組合表達的用地類別。

六、新舊政策差異

1.關於征收項目範圍。原先,杭州市對各級財政出資的建設項目免征配套費。此次新政策明確了免征配套費的項目範圍嚴格按照國家製定的政策執行。同時,交通、水利、能源項目也需按規定繳納配套費。

2.關於計價規則。原先,杭州市對經營性用途外的地下室免征配套費。此次新政策明確了對地下建築麵積(除人防麵積外),應征收配套費。

3.關於地方性政策。原先,杭州市對重點建設項目等有相關配套費減免政策。此次新政策明確了除國家製定的減免政策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改變配套費征收對象、範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者撤銷。

4.關於申報材料。一是除申請配套費免征或減征的情形外,建設單位無需提交項目立項和用地批準文件;二是因計價規則變化,申請材料增加人防建築麵積的相關認定文件;三是明確以項目審批文件作為配套費免征或減征的依據,原則上無需建設單位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定材料。

七、文件執行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9月24日起施行。

八、解讀機關、解讀人及其聯係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杭州市財政局。

解讀人及聯係方式:許迎順,0571-85085207;阮利濤,0571-89580330。

政策解讀
索引號 002489479/2024-0010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建設〔2024〕122號 公開日期 2024-09-27 16:41:18
發布單位 市建委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JZAC16-2024-0008
政策原文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圖解 《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圖文政策解讀
意見征集采納 《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征收工作,市建委、市財政局牽頭製定了《關於印發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製定背景和依據

根據省財政廳、省建設廳《關於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以下簡稱《省通知》)要求,進一步明確和規範我市配套費征收範圍及對象、征收部門、征收標準、征收方式、減免政策等內容。

同時,根據《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文件規定,結合杭州市配套費征收實際,對全市配套費征收標準的判定、申報流程、申報材料、減免申請等進行統一,對費用補繳、資金退付等的情形進行明確,對繳費核查、催報催繳等工作予以強調。

二、適用對象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杭州市行政規劃區範圍內的配套費征收管理。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12條,包括征收範圍及對象、部門職責、征收標準、計價規則、減免政策、征收流程、費用補繳、資金退付、繳費核查、催報催繳、信息共享和其他規定。部分條款解讀如下:

(一)關於征收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本款所指的城市規劃區範圍是指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編製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劃定的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製的區域。具體範圍以設區市、區(縣、市)政府公布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準。

(二)關於征收對象。配套費的征收對象為征收範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除房屋建築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能源、水利工程涉及建築麵積的,均應按規定繳納配套費。同時,根據配套費的性質和用途,對臨時性房屋建築不征收配套費。

(三)關於部門職責。市、區財政部門是配套費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配套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套費的征收,其中: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配套費征收管理以及上城、拱墅、西湖三區範圍內的配套費征收。此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配套費征收、減免、補繳、退付等工作。

(四)關於征收標準。按照“定價權限統分結合”的原則,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配套費征收標準由市級相關部門在《省通知》指導標準範圍內統一製定,經報市政府批準後施行;其餘區、縣(市)配套費征收標準由屬地政府在《省通知》指導標準範圍內製定。

(五)關於計價規則。明確對地上、地下(人防麵積除外)建築麵積征收配套費。同時考慮到企業申報便利度等因素,經征求省級相關部門意見,明確以項目用地類型作為住宅或非住宅征收標準的判定依據,即:住宅用地地上、地下建築麵積均按住宅標準征收配套費,非住宅用地同理。

兼容用地則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確的住宅、非住宅建築麵積,按相應標準征收;地下建築麵積未明確使用性質的部分,按照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築麵積的比例進行劃分,再按相應征收標準征收。

(六)關於減免政策。根據《省通知》要求,配套費的減免權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我市原對重點建設項目、人才專項用房、公共停車場(庫)的配套費減免政策不再繼續執行。

經與省級部門溝通,對於項目中部分建築麵積符合減免情形的,如社區養老、托育、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可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人防建築麵積相關認定文件中載明的建築麵積,在征收過程中予以減免。

(七)關於征收流程。

1.繳納環節:1)建設單位應在首次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按規定完成配套費繳納,分階段申領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則應在申請第一階段施工許可證前完成繳納;2)符合國家規定配套費免征條件的項目,應在首次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向征收部門提出免繳申請;3)按規定無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以及能源、交通、水利項目,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5天內申報配套費繳納,並在60天內按規定完成配套費繳納。

2.申報材料:對申請配套費減免的項目,原則上應依據項目審批文件作為減免依據,僅對於未在相關批複中明確項目符合配套費減免政策的,需建設單位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定證明。

3.辦理時限:1)對於申報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征收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繳款通知書》;2)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

(八)關於費用補繳。建設單位應補繳配套費的主要情況,如:項目規劃核實階段建築麵積增加、改變用途後不再符合減免條件、臨時建築變更為永久建築、違法建築經批準予以保留等情形。建設單位在獲得相關部門許可文件後,應主動申請配套費補繳。

(九)關於資金退付。建設單位申請配套費退付的情況,如:項目規劃核實階段建築麵積減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注銷、符合配套費減免條件但實際多繳等情形。建設單位在獲得相關部門許可文件後,可申請配套費退費。

四、注意事項

1.應區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集鎮配套設施建設費的征收範圍。根據《關於集鎮配套設施建設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浙財綜〔2000〕31號),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製鎮。

2.建設單位分階段申領施工許可證的,首次申領內容為基坑圍護或主體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工程時,人防麵積可根據《新建防空地下室戰時功能和防護等級確定表》中載明的麵積予以減免;首次申領內容包含主體工程底板以上工程時,人防麵積應按照《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核實和征收審批表》中載明的麵積予以減免。實際建設人防麵積與前期申報不一致的,建設單位應在完成規劃核實後,向征收部門申請補繳或退費。

3.因建築麵積變化引起的配套費補繳、退費,建設單位可在項目規劃核實後一次性申請,其中:通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增加的建築麵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首次核發日期對應的配套費征收標準補繳;在項目規劃核實階段增加的建築麵積,按《規劃核實確認書》核發日期對應的配套費征收標準補繳。

4.根據《省通知》要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不含)之前的項目,除配套費征收標準、計價規則和減免政策外的其他相關征收管理要求,均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5.關於允許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完成配套費的做法屬於征收方式優化,自2024年6月12日起(含)停止實施。

五、關鍵詞解釋

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征收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根據財政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於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維護、建設和管理,道路清掃、垃圾清運與處理、汙水處理、園林綠化、城市公有房屋維修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和維護等支出。

2.“臨時性房屋建築”是指經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因需在自有土地上臨時建造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文件規定,臨時性建築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不予確權發證、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並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使用的,建設單位應在期滿前申請延期,申請延期次數不得超過2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過1年。

3.“建築麵積”是指建築物各層水平麵積的總和,包括使用麵積、輔助麵積和結構麵積。使用麵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麵中直接為生產和生活使用的淨麵積。輔助麵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麵中為輔助生產或輔助生活所占的淨麵積,例如居住建築物中的樓梯、走道、廁所、廚房所占的麵積。使用麵積和輔助麵積的總和稱為“有效麵積”。結構麵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麵中牆、柱等結構所占的麵積。

4.“兼容用地”是指土地使用功能超出用地兼容性規定的適建用途或比例,需要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用地性質組合表達的用地類別。

六、新舊政策差異

1.關於征收項目範圍。原先,杭州市對各級財政出資的建設項目免征配套費。此次新政策明確了免征配套費的項目範圍嚴格按照國家製定的政策執行。同時,交通、水利、能源項目也需按規定繳納配套費。

2.關於計價規則。原先,杭州市對經營性用途外的地下室免征配套費。此次新政策明確了對地下建築麵積(除人防麵積外),應征收配套費。

3.關於地方性政策。原先,杭州市對重點建設項目等有相關配套費減免政策。此次新政策明確了除國家製定的減免政策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改變配套費征收對象、範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者撤銷。

4.關於申報材料。一是除申請配套費免征或減征的情形外,建設單位無需提交項目立項和用地批準文件;二是因計價規則變化,申請材料增加人防建築麵積的相關認定文件;三是明確以項目審批文件作為配套費免征或減征的依據,原則上無需建設單位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定材料。

七、文件執行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9月24日起施行。

八、解讀機關、解讀人及其聯係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杭州市財政局。

解讀人及聯係方式:許迎順,0571-85085207;阮利濤,0571-895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