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一般濕地劃分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5-28 11:33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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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杭州市一般濕地劃分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一般濕地劃分認定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善全市濕地保護製度,健全濕地分級管理體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杭州市濕地保護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一般濕地分級

本市一般濕地根據生態區位、麵積、功能的重要程度,分為市級濕地、縣級濕地和其他濕地。

二、認定標準

(一)市級濕地。

未列入重要濕地,濕地麵積在8公頃(含)以上,範圍邊界清晰,權屬無爭議,相關權利人無異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市級濕地。

1.市域內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獨特性的典型濕地;

2.生物多樣性豐富,濕地野生高等植物80種(含)以上,或者分布的濕地野生脊椎動物40種(含)以上;或者穩定分布瀕危珍稀物種、省重點保護物種;

3.候鳥遷飛路線節點、水鳥等野生動物棲息地、珍貴瀕危魚類洄遊路線;

4.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要飲用水水源地或具有較高科學研究、曆史文化價值的濕地;

5.具有保護形式的濕地。

(二)縣級濕地。

未列入重要濕地和市級濕地,濕地麵積原則上在8公頃(含)以上,範圍邊界清晰,權屬無爭議,相關權利人無異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縣級濕地。

1.區、縣(市)域內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獨特性的典型濕地;

2.重要鳥區、候鳥棲息地或珍稀野生動植物物種分布區;

3.重要水源地、蓄滯洪區、骨幹河流等生態功能突出的濕地;

4.重要生態旅遊、生態種植、生態養殖等合理利用區域的濕地。

(三)其他濕地。

未列入重要濕地和市級、縣級濕地,濕地麵積原則上在400平方米(含)以上,範圍邊界清晰,權屬無爭議,相關權利人無異議的濕地,為其他濕地。

三、認定程序

市政府負責市級濕地劃分認定工作,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區、縣(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負責縣級濕地、其他濕地劃分認定和名錄發布工作。

需要將濕地列入市級濕地名錄的,由濕地所在地區、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市林業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組織審查,並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建議列入的市級濕地名錄,並報市政府批準後予以發布。

市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濕地保護規劃,在征求濕地所在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意見後,提出建議列入的市級濕地名錄,並報市政府批準後予以發布。

縣級濕地和其他濕地認定程序可參照市級濕地,名錄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申報資料

申報列入市級濕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報書(紙質和電子版);

2.濕地的分布範圍、濕地類型分布和圖件(紙質);

3.濕地矢量數據庫電子材料(包括市級濕地的分布範圍、濕地圖斑)。

縣級濕地和其他濕地申報材料,可參照市級濕地。

五、命名方式

市級濕地命名方式為:“區、縣(市)+濕地名稱+市級濕地”;縣級濕地命名方式為:“區、縣(市)+濕地名稱+縣級濕地”;其他濕地命名方式為:“區、縣(市)+濕地名稱+其他濕地”。

六、保護標誌

經發布的市級濕地、縣級濕地由所在地區、縣(市)林業主管部門自發布之日起1年內設立保護標誌。保護標誌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式樣。

保護標誌包括標誌牌和界樁。標誌牌標明濕地名稱、類型、保護等級、保護範圍、管護目標、管護責任單位及其聯係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界樁標明濕地名稱、界樁編號、設立單位等內容。

七、名錄調整

因生態係統自然演替或因市級以上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確需占用市級濕地,造成濕地麵積、水質、生物多樣性等發生重大變化,需對市級濕地名錄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原認定程序進行辦理。

因管理不善導致市級濕地條件喪失的,或者對存在重大問題拒不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經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由原批準單位撤銷其市級濕地的命名,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濕地和其他濕地名錄調整程序可參照市級濕地,並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一般濕地劃分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政策解讀:《杭州市一般濕地劃分認定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一般濕地劃分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24-05-28 11:33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杭州市一般濕地劃分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一般濕地劃分認定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善全市濕地保護製度,健全濕地分級管理體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杭州市濕地保護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一般濕地分級

本市一般濕地根據生態區位、麵積、功能的重要程度,分為市級濕地、縣級濕地和其他濕地。

二、認定標準

(一)市級濕地。

未列入重要濕地,濕地麵積在8公頃(含)以上,範圍邊界清晰,權屬無爭議,相關權利人無異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市級濕地。

1.市域內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獨特性的典型濕地;

2.生物多樣性豐富,濕地野生高等植物80種(含)以上,或者分布的濕地野生脊椎動物40種(含)以上;或者穩定分布瀕危珍稀物種、省重點保護物種;

3.候鳥遷飛路線節點、水鳥等野生動物棲息地、珍貴瀕危魚類洄遊路線;

4.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要飲用水水源地或具有較高科學研究、曆史文化價值的濕地;

5.具有保護形式的濕地。

(二)縣級濕地。

未列入重要濕地和市級濕地,濕地麵積原則上在8公頃(含)以上,範圍邊界清晰,權屬無爭議,相關權利人無異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縣級濕地。

1.區、縣(市)域內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獨特性的典型濕地;

2.重要鳥區、候鳥棲息地或珍稀野生動植物物種分布區;

3.重要水源地、蓄滯洪區、骨幹河流等生態功能突出的濕地;

4.重要生態旅遊、生態種植、生態養殖等合理利用區域的濕地。

(三)其他濕地。

未列入重要濕地和市級、縣級濕地,濕地麵積原則上在400平方米(含)以上,範圍邊界清晰,權屬無爭議,相關權利人無異議的濕地,為其他濕地。

三、認定程序

市政府負責市級濕地劃分認定工作,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區、縣(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負責縣級濕地、其他濕地劃分認定和名錄發布工作。

需要將濕地列入市級濕地名錄的,由濕地所在地區、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市林業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組織審查,並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建議列入的市級濕地名錄,並報市政府批準後予以發布。

市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濕地保護規劃,在征求濕地所在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意見後,提出建議列入的市級濕地名錄,並報市政府批準後予以發布。

縣級濕地和其他濕地認定程序可參照市級濕地,名錄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申報資料

申報列入市級濕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報書(紙質和電子版);

2.濕地的分布範圍、濕地類型分布和圖件(紙質);

3.濕地矢量數據庫電子材料(包括市級濕地的分布範圍、濕地圖斑)。

縣級濕地和其他濕地申報材料,可參照市級濕地。

五、命名方式

市級濕地命名方式為:“區、縣(市)+濕地名稱+市級濕地”;縣級濕地命名方式為:“區、縣(市)+濕地名稱+縣級濕地”;其他濕地命名方式為:“區、縣(市)+濕地名稱+其他濕地”。

六、保護標誌

經發布的市級濕地、縣級濕地由所在地區、縣(市)林業主管部門自發布之日起1年內設立保護標誌。保護標誌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式樣。

保護標誌包括標誌牌和界樁。標誌牌標明濕地名稱、類型、保護等級、保護範圍、管護目標、管護責任單位及其聯係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界樁標明濕地名稱、界樁編號、設立單位等內容。

七、名錄調整

因生態係統自然演替或因市級以上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確需占用市級濕地,造成濕地麵積、水質、生物多樣性等發生重大變化,需對市級濕地名錄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原認定程序進行辦理。

因管理不善導致市級濕地條件喪失的,或者對存在重大問題拒不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經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由原批準單位撤銷其市級濕地的命名,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濕地和其他濕地名錄調整程序可參照市級濕地,並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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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杭州市一般濕地劃分認定辦法(試行)》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