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一般濕地劃分認定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製定背景
2023年5月1日,《杭州市濕地保護條例》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三條規定:“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對濕地實施分級管理和名錄製度。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本市一般濕地根據生態區位、麵積、功能的重要程度,分為市級濕地、縣級濕地和其他濕地。具體劃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製定。”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杭州市濕地分級管理,規範名錄發布,製定《杭州市一般濕地劃分認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認定辦法》)。一般濕地劃分認定是通過行政確認的方式對一般濕地進行劃分認定,是我市濕地納入《杭州市濕地保護條例》依法進行分級保護和管理的關鍵環節,是依法保護濕地的必然要求,是實現一般濕地科學規範管理的重要基石。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2.《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重要濕地認定和名錄發布規定〉的通知》(林濕發〔2022〕84號);
3.《國家重要濕地確定指標》(GBT26535-2011);
4.《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
5.《浙江省林業局關於抓好重要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濕〔2021〕61號);
6.《杭州市濕地保護條例》。
三、適用範圍
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未列入重要濕地的濕地。
四、主要內容
《認定辦法》主要包括一般濕地分級、認定標準、認定程序、申報資料、命名方式、保護標誌和名錄調整等7方麵內容。
1.一般濕地分級。本市一般濕地根據生態區位、麵積、功能的重要程度,分為市級濕地、縣級濕地和其他濕地。
2.認定標準。從麵積、範圍權屬、典型性、生物多樣性、其他重要價值、保護形式等方麵規範一般濕地的認定標準。
3.認定程序。明確市級濕地、縣級濕地和其他濕地認定的主體,規範市級濕地劃分認定和名錄發布的具體程序。縣級濕地、其他濕地認定程序可參照市級濕地執行。
4.申報資料。申報市級濕地,應當提交市級濕地申報書及其電子文本、市級濕地的分布範圍、濕地類型分布和圖件,矢量數據庫電子材料。縣級濕地和其他濕地申報材料可參照市級濕地。
5.命名方式。市級濕地命名方式為:“區、縣(市)+濕地名稱+市級濕地”;縣級濕地命名方式為:“區、縣(市)+濕地名稱+縣級濕地”;其他濕地命名方式為:“區、縣(市)+濕地名稱+其他濕地”。
6.保護標誌。規定市級濕地、縣級濕地自發布起1年內應設立保護標誌,保護標誌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式樣;明確保護標誌包括標誌牌和界樁,規範標誌牌和界樁應標明的內容。
7.名錄調整。規定確需調整名錄的情況,調整名錄應當按照原認定程序進行辦理;明確撤銷命名的具體程序;規定縣級濕地和其他濕地名錄調整程序可參照市級濕地,並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五、施行時間
《認定辦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
六、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讀機關:杭州市林業水利局
解讀人:王旭峰
政策谘詢電話:0571-85255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