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559/2021-0825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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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杭財教〔2021〕44號 | 成文日期: | 2021-12-03 |
發布單位: | 市財政局 | 統一編號: | ZJAC12-2021-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讀: |
索引號: | 002489559/2021-08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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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杭財教〔2021〕44號 |
成文日期: | 2021-12-03 |
發布單位: | 市財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讀: |
市有關部門,市屬各高等學校:
為引導和鼓勵社會各界向高等學校捐贈,拓寬高等學校籌資渠道,進一步促進杭州市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經研究,從2022年起,市財政設立配比資金,對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接受的捐贈收入實行獎勵性補助。為規範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製定了《杭州市市屬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26日
杭州市市屬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各界向高等學校捐贈,拓寬高等學校籌資渠道,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市財政設立配比資金,對市屬高校接收的捐贈收入實行獎勵性補助。為規範資金和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央高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江省省屬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包括普通高等本專科學校、普通高等職業學校等,不包括獨立學院、繼續教育和成人教育機構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捐贈收入,是指高校通過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基金會接收的、用於本校事業發展的實際到賬的社會捐贈貨幣資金。不包括儀器設備、建築物、書畫等實物捐贈,未變現股票、股權,以及長期設立的獎學金、基金運作利息等投資收入。捐贈收入應當符合合法性、公益性、無償性的條件。
第四條 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以下簡稱“配比資金”),按照“總量控製、逐年核定、科學合理、注重績效”的原則,用於對接收社會捐贈收入的高校進行資金配比。
第五條 配比資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學合理、公開公正、講求績效的原則,確保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教育局負責受理高校配比資金的申請,彙總並審核各高校上報材料,對配比資金加強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審核績效目標,加強績效監控,開展部門評價。
第七條 市財政局結合市教育局的審核意見,確定年度配比資金規模,將配比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指導並加強績效管理,對配比資金的使用加強監督檢查。
第八條 高校是配比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該嚴格按照本辦法和評審確認原則,完整準確申報當年捐贈資金,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和有效性直接負責;將配比資金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和使用,並加強內部控製管理;編製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及績效自評;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章 申報評審
第九條 高校申請配比資金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捐贈收入來源必須合法,必須有利於高校的長遠發展且不附帶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識形態傾向;
(二)申請配比資金的項目必須具有真實的捐贈資金來源、數額及用途,具有明確的項目名稱;
(三)申請配比資金的捐贈協議簽署人、實際交款人和相關票據必須一致。
第十條 高校根據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間接收的社會捐贈情況,在7月30日前,填寫《普通高校捐贈收入市財政配比資金申請書》(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書》),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同時提供相應時段基金會年度審計報告或相關證明。
第十一條 市教育局可以組織或委托相關機構對高校《申請書》以及上一年度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填製《市屬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審核彙總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審核彙總表》),在當年8月30日前連同《申請書》報送市財政局。
第四章 配比資金的安排、管理與使用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視捐贈收入規模變化及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年度財政配比資金規模,將配比資金納入市級教育事業專項資金統籌安排。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高校要加強對配比資金的管理,優先用於推進思想政治工作、開展教學科研活動、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捐贈人指定項目配套及畢業生就業等專項支出。配比資金不得用於償還債務、發放教職工工資和津補貼、日常辦公經費、支付罰款、捐贈、讚助、對外投資等。
第十四條 高校要製定本校社會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建立配比資金預算執行責任人製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高校應當按照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對配比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
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執行監控、績效自評,強化績效結果應用,並定期總結配比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和成效,報市教育局。加強對配比資金使用的內部控製管理,自覺接受教育、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教育局對配比資金加強績效管理,審核績效目標,加強績效監控,開展部門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市財政局指導並加強對配比資金的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配比資金政策到期後,市教育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配比資金進行周期綜合評估,根據周期綜合評估結果,市財政局調整完善專項資金分配政策。
第十七條 市教育局、市財政局負責配比資金項目執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項目申報、資金管理中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嚴肅查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暫停安排該校配比資金外,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在申報中弄虛作假、騙取財政配比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配比資金;
(三)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和高校及其工作人員在配比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2:市屬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申請部門彙總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