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559/2021-07887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財教〔2021〕22號 成文日期: 2021-08-02
發布單位: 市財政局 統一編號: ZJAC12-2021-0003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讀:
索引號: 002489559/2021-07887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財教〔2021〕22號
成文日期: 2021-08-02
發布單位: 市財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讀: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08-03 22:04 信息來源: 市財政局 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財政局、教育局,市級有關單位:

現將《杭州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

2021年8月2日


杭州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8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杭政函〔2016〕21號)等有關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政策體係,充分發揮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的扶持和引導作用,進一步促進杭州市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根據“促進發展、量力而行、必要必需”的原則,實行動態調整,在市級教育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三條 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主要來源:

(一)市級財政教育資金;

(二)國家、省未指定具體用途或項目的各類民辦教育獎勵補助資金;

(三)其他收入。

第四條 市教育局負責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做好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將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根據市教育局的核評結果,按程序撥付資金;對市教育局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民辦學校負責做好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的申報、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確保專款專用;按要求落實績效管理要求,主動接受市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具備辦學條件、經縣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設立且考核合格的以下幾類民辦學校:

(一)市管民辦非營利性學曆教育學校;

(二)區管民辦非營利性高中段學校(含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西湖風景名勝區,下同);

(三)全市城鄉民辦非營利性幼兒園;

(四)其他經市政府同意的扶持對象。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改善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

(二)補助民辦學校教師專業發展項目;

(三)支持民辦學校教學研項目;

(四)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五)其他經市政府同意的項目。

第七條 在對市管民辦學校規範辦學和區、縣(市)民辦教育情況進行考核評估(以下簡稱“核評”)的基礎上,由市財政以生均補助等方式補助、扶持民辦教育發展。

(一)市管民辦非營利性學校補助

1.生均經費補助

按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新學年學籍人數,以同類公辦學校(含幼兒園,下同)上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預算教育事業費支出為依據(具體以在職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為依據測算,下同)給予一定補助。義務教育段學校補助基準比例不低於30%,學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學校補助基準比例不低於20%。

2.其他經市政府同意的專項補助。

(二)對區、縣(市)民辦教育補助

1.區管民辦高中補助因素

區管民辦高中原則上按新學年學籍人數和市補區屬公辦高中標準給予生均定額補助。

2.區、縣(市)管民辦幼兒園補助因素

(1)區、縣(市)管民辦幼兒園年度內新增幼兒園按核定的辦園規模給予一次性每班4萬元定額補助;

(2)區、縣(市)管民辦幼兒園以當地公辦幼兒園上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預算教育事業費支出為依據,以民辦幼兒園新學年學籍人數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

3.其他經市政府同意的專項補助。

第八條 建立對市管民辦學校(幼兒園)生均教育經費補助的核評機製。自2021年起,市教育局每年組織實施對市管民辦學校上年度的核評。每年4月底前,各市管民辦學校按核評要求對上年度辦學情況進行自評打分,並將評分情況及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等資料報送給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負責對民辦學校自評情況進行核評。考核按百分製實施,學校生均教育經費補助實得額=新學年學籍數×規定的生均經費補助標準×核評得分率(%)。核評細則由市教育局另行製定。

建立對區、縣(市)民辦教育補助經費的核評機製。自2021年起,各區、縣(市)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上年度民辦教育發展情況進行年度專項核評,並於每年5月底前將核評情況、本轄區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製度及對民辦教育的投入情況等材料報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負責對各區、縣(市)報送的材料進行市級核評。市級核評按百分製實施,各區、縣(市)補助實得額=∑按各補助因素和標準測算應得的補助額×市級核評得分率(%)。核評細則由市教育局另行製定。

對考核得分率低於60%的,不享受財政補助。

第九條 對市管民辦學校補助資金撥付

1.生均補助經費由市教育局根據核評結果,於6月底前撥付到各民辦學校;

2.其他經市政府同意的專項補助資金按市財政相關規定撥付。

對區、縣(市)民辦教育補助資金撥付,采用“提前下達、核評清算”方式下達補助資金。提前下達的補助資金由市教育局提出分配計劃,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外,提前下達比例一般不低於70%。市教育局根據核評結果及時做好清算,並於6月底前下達調整分配計劃,市財政局根據調整分配計劃將資金撥付至各區、縣(市)財政局。

第十條 民辦學校應建立健全民辦教育專項經費使用管理的內控製度和監督機製,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和安全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讚助、投資等。

第十一條 市教育局、市財政局應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於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要對專項資金進行全過程績效管理,科學設置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市教育局要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十三條 各區、縣(市)財政局、教育主管部門應設立區、縣(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並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探索製定財政資金與辦學質量、收費標準、投入產出、績效管理等因素相掛鉤的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管理辦法,支持本區域內民辦教育發展。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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