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559/2023-0848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杭財罰決字〔2022〕100008號 | 公開日期: | 2023-01-30 |
發布單位: | 杭州市財政局 | 統一編號: |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題分類: | 財政 |
索引號: | 002489559/2023-08484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杭財罰決字〔2022〕100008號 |
公開日期: | 2023-01-30 |
發布單位: | 杭州市財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題分類: | 財政 |
杭財罰決字〔2022〕第100008號
當事人:南京建爾發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20114MA20QUH61L,法定代表人:周楊,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區寧雙路19號雲密城3號樓903室
2022年9月6日,本機關執法人員經社會舉報發現當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於2022年9月12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南京建爾發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供應商身份參加了2022年杭州市醫療設備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第二十二期)(項目編號:hwcg2022-22標項一,以下簡稱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南京建爾發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標文件中,包括資格文件《中小企業聲明函(貨物)》。其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聲明除顫監護儀的製造商深圳市科曼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屬於工業中型企業。2022年7月12日,本項目發布中標結果公告,南京建爾發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為中標供應商,中標金額1380000元。2022年9月26日其與采購人浙江省杭州市急救中心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2022年10月28日合同履行完畢。經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確認,深圳市科曼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屬於工業大型企業。南京建爾發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南京建爾發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屬於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行為,並取得違法所得26548.67元。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舉報書》;2.《關於協助開展深圳市科曼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中小企業認定的函》;3.《關於深圳市科曼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劃型認定情況的複函》;4.調查詢問筆錄;5.《杭州財政局問題》;6.預算執行書;7.招標文件;8.投標文件;9.評審報告;10.中標通知書;11.政采雲平台采購公告截圖;12.《浙江省杭州市急救中心醫療設備采購合同》;13.浙江省杭州市急救中心的已完成合同履行的證明資料;14.南京建爾發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關於該項目利潤核算資料;15.《南京建爾發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審核報告》
2022年12月28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杭財罰聽告字〔2022〕第100008號《行政處罰(聽證類)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於2022年12月28日以書麵形式提出陳述、申辯,於2022年12月30日申請聽證,本機關於2023年1月18日組織了聽證,並製作了聽證筆錄。經聽證,當事人主要觀點為:1.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複函,不能作為認定深圳市科曼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企業類型的依據;2.其不存在主觀過錯,應免於行政處罰;3.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4.即便處罰,適用《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采購類序號34“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的第四種情形,與其積極配合調查、減輕不良影響等事實情節顯然不符,處罰過重,宜適用第三種情形規定。
本機關認為:1.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十六條規定,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於2022年10月10日出具的《關於深圳市科曼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劃型認定情況的複函》,是認定深圳市科曼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企業類型的依據,故對當事人申辯意見不予采納;2.當事人未能提供其直接向深圳市科曼醫療設備有限公司核實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數據,以及企業劃型的相關證據,故對當事人申辯意見不予采納;3.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二十條等規定,當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於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故對當事人申辯意見不予采納;4.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繼續簽訂、履行合同,未主動消除影響,不適用《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采購類序號34“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的第三種情形,且破壞了政府采購秩序,已造成不良影響,故對當事人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南京建爾發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已構成政府采購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行為。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破壞了政府采購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采購類序號34“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的第四種情形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處以采購金額1380000元的8‰的罰款,計11040元(大寫:壹萬壹仟零肆拾圓整);2.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二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3.沒收違法所得26548.67元(大寫:貳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圓陸角柒分)。
上述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杭州銀行營業部(戶名:杭州市財政局財政專戶,賬號:7**************-*****1)繳納,或者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公共支付平台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杭州市財政局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