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559/2023-0861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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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浙財法〔2022〕4號 | 公開日期: | 2023-06-16 |
發布單位: | 市財政局 | 統一編號: |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題分類: | 財政 |
索引號: | 002489559/2023-08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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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浙財法〔2022〕4號 |
公開日期: | 2023-06-16 |
發布單位: | 市財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題分類: | 財政 |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麵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我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財政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決定在全省財政執法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告知承諾製的重要意義
在全省財政執法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製是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全力打造營商環境最優省、執法監管最有效省的一項具體行動;是回應社會關切、解決基層執法熱點難點的切實舉措;是創新監管方式,轉變執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避免和減少執法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矛盾,促進執法環境改善的有效路徑。
二、實施告知承諾製的總體要求
(一)堅持依法監管。堅持依法監管,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處理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守好財政執法底線,強化財政監督重點領域執法監管工作。
(二)體現過罰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要堅持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既要嚴格規範執法程序,堅守法治底線做到過罰相當,也要堅持柔性執法,為行政相對人留下發展和成長空間。
(三)倡導誠實守信。當事人簽署承諾書後不履行承諾,或整改後就相同違法行為再犯的,財政部門應對其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並結合其違法的其他情節依法從重處罰。同時,根據有關規定將其行政處罰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三、告知承諾製的內涵及適用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關於“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部分財政違法行為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製。具體是指,財政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以及通過投訴舉報、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掌握案件線索後開展的執法檢查過程中,對屬於《浙江省財政執法領域適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適用告知承諾情形的,告知當事人存在的輕微違法行為,經批評教育,當事人自願簽署承諾書承諾即時整改或在約定時間內整改的,財政部門依法不予以處罰的一種製度。
對不屬於《清單》範圍的違法行為,財政部門經調查認為具有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情形的,按照案件實際情況依法處理。
四、規範實施告知承諾製的幾點要求
(一)準確把握適用範圍。適用告知承諾製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清單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及執法實踐適時予以調整。原則上,納入清單事項的輕微違法行為適用告知承諾製,但經調查後認為不符合告知承諾製適用條件的,則按照規定程序依法立案查處。
(二)嚴格規範適用程序。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核查。屬於可以適用告知承諾製情形的,由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宣傳相關法律規定並提出具體整改要求。當事人對相關情況確認無誤後,自願簽署承諾書。對已經適用告知承諾製,當事人沒有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整改說明等證明材料的,執法人員應在合理時間內進行核查,視核查情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視情況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三)強化執法痕跡化管理。實施告知承諾製應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的相關要求,視情況應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記錄執法全過程。承諾書一式兩份,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各持一份。檢查或調查結束後應將相關執法資料整理歸檔,確保履職盡責有據可查。
(四)突出普法宣傳教育。在實施告知承諾製時,應突出批評教育與普法宣傳,指出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等,使其知錯改錯。以增強當事人自律意識、合法意識為重點,耐心細致教育引導當事人尊法、守法。要充分運用政策輔導、行政建議、警示告誡、規勸提醒、走訪約談等方式,加大行政指導力度,要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法治精神,依法維護健康良好的營商環境。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0日施行。
附件3:浙江省財政執法領域適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