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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典型案例(四)|某單位XX設備采購項目投訴案

發布日期: 2024-11-12 16:11 信息來源:上城區財政局 瀏覽次數:

【案情簡介】

采購人A委托采購代理機構B就該單位“XX機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於2023年5月18日發布公開招標公告。5月30日,投訴人C公司認為采購文件違法,向采購人A和采購代理機構B提出質疑。6月2日采購人A和采購代理機構B予以回複。6月8日開標,並於當天發布中標結果。6月14日,投訴人C公司對采購文件違法的質疑答複不滿,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認為招標文件中參數中所要求的指定或特定的部分配件設計位置,如“位於設備上邊框”“前置”“內置”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調查過程中,采購人A在投訴答複材料中辯稱“據我方在市麵上多方調研,發現市麵多個主流產品均滿足這些功能,如**、**等”,但未能就設計位置的采購需求提出合理解釋,也未提供具體有效的證明材料。同時在調查中發現,A未按規定對采購需求進行需求審查。

【處理結果】

投訴人關於“招標文件參數設置具有指向性”的投訴事項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該項目中標無效,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采購人對采購需求進行審查,對招標文件進行進一步完善,刪除相關指向性參數後,重新開展了招標活動。

【指導意義】

1.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投訴人未按照投訴答複通知書要求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後果。當遇到政府采購投訴時,采購人作為被投訴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2.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采購人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並建立采購需求審查工作機製,按要求對采購需求進行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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