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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典型案例(五)|某單位“電子白板及配套綠板采購項目”采購項目投訴案

發布日期: 2024-11-12 16:14 信息來源:西湖區財政局 瀏覽次數:

【案情簡介】

采購人A委托采購代理機構B就該單位“電子白板及配套綠板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購結果公告後,C公司根據公開的專家評分明細發現,中標供應商D公司在“出廠預裝正版的 W公司操作係統,須提供W公司針對本用戶的預裝許可證明文件”這一評分項中得滿分。C公司跟W公司確認,W公司沒有出具過針對特定用戶的預裝軟件證明。因此,C公司投訴D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經調查,D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麵向“敬啟者”的係統許可證明文件,評審委員會也已對證明文件的真實性進行確認。該係統許可證明文件已涵蓋評分項中“本用戶”的概念,也不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的情況。

【處理結果】

投訴人C公司關於電子白板及配套綠板采購項目的投訴事項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作出駁回投訴人的投訴決定。

【指導意義】

1.在評審過程和投訴處理中,應對投標材料是否實質性滿足評審因素進行判定,不應過於機械理解評審條款。另,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製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並作書麵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後,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2.采購文件應表述精準,並與市場和行業的常用表述保持一致,避免因表述不準確而導致的理解歧義,進而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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