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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采購人A委托采購代理機構B就該單位“窗簾、床簾等設備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C公司中標。之後,財政部門收到D公司提交的舉報材料,稱C公司在本次招標過程中“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財政部門受理並進行調查,調查發現:C公司在其投標文件中提供了四份檢測報告複印件,報告上顯示委托方均為C公司,檢測機構均為E研究院,並有E研究院印章。調查中C公司提供檢測報告原件,原件與投標文件中的複印件相符。該四份檢測報告的編號、檢測機構均可在全國認證認可的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查詢。同時,財政部門向E研究院發函詢證,E研究院回函確認上述C公司的四份檢測報告均非其出具,但承認四個編號的檢測報告存在。至此可以認定C公司的四份檢測報告為套用真實報告編號的虛假檢測報告。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財政部門於2022年08月03日作出決定:采購人A的“窗簾、床簾等設備采購項目”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處理決定。
因本案涉嫌偽造檢測報告、偽造公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我局於2022年11月1日將案件相關材料移送公安局處理。
【指導意義】
1.在采購文件中可以提前約定審核標準。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約定,要求供應商在投標(響應)文件中提供檢測報告、認證證書等在公開官網查詢的網址、截圖、憑證,以及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範圍的材料等。
2.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及時複核供應商材料。在評審結束後、確認采購結果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及時通過網站查詢、原件核對等方式對中標(成交)供應商在投標(響應)文件中的檢測報告、認證證書等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複核,必要時向檢測機構進行核實。複核情況詳細記錄,並納入采購檔案。
3.財政部門要積極做好行刑銜接。財政部門在投訴、舉報處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公安部門,以更好維護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