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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采購人A委托采購代理機構B就該單位“企退人員活動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項目共分5個標項。投訴人C公司投訴:1.投標供應商上傳相同的投標文件,但部分專家在相關標項中的單項打分不一致。
財政部門經調查認為,針對投訴事項1,本項目五個標項中,采購需求和具體評審標準一致,除采購預算金額、預計人數、對應社區不同外,其他商務技術要求、評審條款設置、投標供應商在不同標項中提交的投標文件等均相同。部分專家對C公司、D公司、E公司等不同供應商在不同標項中,就評分項“企業管理製度”“安全管理措施”“策劃方案”的評分不完全一致,且相關專家未能作合理解釋。
【處理結果】
相關專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等規定。投訴事項成立,且可能影響采購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指導意義】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在同一項目不同標項下,采購人設置相同的采購需求和評審標準,供應商提供相同的投標文件,評分應該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