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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采購人A委托代理機構B就該單位“XX設備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四家供應商參與投標,經評審,投訴人C公司符合性審查未通過,Z公司中標。
投訴人C公司經依法質疑後提起投訴,認為:在評審過程中,7名評審專家中有3人出現了未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進行評分的情形。評審專家甲、乙、丙對三家投標供應商就評審條款“條款一(3、2、1、0.5、0分)”“條款二(3、2、1、0.5、0分)”的打分都未按照規定的分值打分,出現了2.5分、1.5分等不在招標文件評分標準內的分值。
經調查,情況屬實。評審專家甲、乙、丙的前述行為屬於“未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進行評分的情形”。
【處理結果】
對投訴人主張予以支持,評審專家甲、乙、丙的行為有違采購公正,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且不具備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指導意義】
1.評審專家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所載明的評審方法、標準進行評審,不能脫離評審文件中的評分標準,隨意進行評分。
2.代理機構應當履行好項目評審過程中的職責,要對評審數據進行校對、核實,對可能存在違規的行為及時作出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