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559/2024-0890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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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杭財法〔2024〕10號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發布單位: | 市財政局 | 統一編號: | ZJAC12-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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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02489559/2024-08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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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杭財法〔2024〕10號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發布單位: | 市財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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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財政行政檢查行為,促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規範運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我們製定了《杭州市財政行政檢查裁量基準實施意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財政局
2024年12月11日
杭州市財政行政檢查裁量基準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財政行政檢查行為,促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規範運行,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本意見所稱行政檢查裁量基準,是指我局結合我市行政管理實際,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行政檢查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並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二)行政檢查裁量基準的製定和管理,應當堅持法製統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
(三)製定行政檢查裁量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對行政檢查權限、檢查範圍、檢查方式、檢查頻次隻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予以明確。除有必要實施全覆蓋和重點檢查的檢查對象之外,其他檢查對象通過“雙隨機”方式確定。
2.對同一檢查對象可以合並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行政檢查範圍的,列明合並或者聯合行政檢查的事項。
3.對行政檢查中的其他裁量內容予以細化量化。
二、職責權限
(一)行政檢查裁量基準由我局負責實施相關業務的處室(以下簡稱業務處室)編製,並按照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要求,嚴格執行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領導集體審議等程序。法規處負責本辦法的修訂,並依據相關規定對業務處室編製的行政檢查裁量基準進行合法性審核和統一備案。
法律、法規和規章變化時,業務處室應當及時調整對應行政檢查內容的裁量基準並報法規處備案,法規處依法修訂。因法律、法規和規章變化,取消相應行政檢查行為的,對應裁量基準不再實施。
行政檢查裁量基準中未列明的行政檢查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文件規定執行。
(二)各業務處室負責職責範圍內財政行政檢查事項的計劃申報和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局負責製定局年度財政行政檢查計劃,組織實施重點財政行政檢查項目。
製定財政行政檢查年度計劃應當圍繞財政中心工作和上級工作要求,明確檢查任務、檢查對象、檢查類別、檢查時間、檢查主體等內容。
財政行政檢查年度計劃,應當報經局負責人批準後組織實施,增加、取消或變更計劃需報經局負責人批準,未列入計劃或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組織實施。
三、檢查實施
(一)財政行政檢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和本意見要求,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進行,並依法作出檢查結論或處理、處罰決定。
(二)實施財政行政檢查,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項目的檢查次數不超過2次,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合理範圍內適當增加檢查比例或頻次。對於有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以及有必要實施重點監管的,可直接列為檢查對象。
(三)針對實行隨機抽查的事項,一般采取隨機抽查監督方式,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有關規定,建立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從“兩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檢查結果應當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在法定權限內可以將除涉及國家秘密之外的財政行政檢查事項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檢查,並對其檢查結果負責。
四、其他事項
(一)國務院、財政部及省財政廳對行政檢查裁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級相關政策調整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本實施意見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各區、縣(市)財政局可參照執行,也可結合本地區實際製定具體辦法。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財政行政檢查裁量基準實施意見》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