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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編號:hwcg2024-104
二、項目名稱:2024年杭州市醫療設備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第一百零四期)(標項1: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桐廬醫院導管室設備一批)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河南卓之為商貿有限公司
住所:駐馬店市通達路與文娛三路交叉口愛家會展國際3號樓7層13A室
被投訴人1: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桐廬醫院
住所:杭州市桐廬縣鳳川街道梅林路899號
被投訴人2:杭州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心
住所:杭州市上城區開元路70號
四、基本情況:
2024年杭州市醫療設備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第一百零四期)(標項1: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桐廬醫院導管室設備一批)2024年10月10日發布公開招標公告,10月22日發布第一次更正公告,10月28日發布第二次更正公告,11月11日發布第三次更正公告,11月14日發布第四次更正公告“取消采購”。
投訴人對采購文件質疑答複不滿,於2024年11月4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采購需求具有特定指向性。投訴事項2:將製造廠家授權、承諾等作為資格條件或者實質性要求,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生產廠家授權、原廠售後服務承諾作為實質性要求。投訴事項3:采購需求技術要求設置的總分值與總扣分不相等,技術參數的評分標準的設置不合理,分值設置未與招標產品具體技術參數相對應。投訴事項4: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設定的技術參數含有明顯的指向性、傾向性。投訴事項5:需求描述前後不一致,采購文件中對同一需求的描述前後矛盾。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投訴。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杭州市財政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