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559/2024-0002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財采監〔2024〕2號 成文日期: 2024-02-08
發布單位: 市財政局 統一編號:
有效性: 主題分類: 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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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杭財采監〔2024〕2號
成文日期: 2024-02-08
發布單位: 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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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財政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製事項指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02-08 14:57 信息來源: 杭州市財政局 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財政局,市級各預算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製管理,推進依法采購,提升采購績效,優化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製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等法律法規,市財政局製定了《杭州市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製事項指引》,現予以印發,並提出有關工作要求如下,請各預算單位遵照執行。

一、高度重視內控管理。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控管理,是落實深化政府采購製度改革和強化財會監督的重要舉措。各預算單位要充分認識政府采購內控機製建設的重要性,要堅持“依法采購、防控風險、提高效率、優質優價”導向,以“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為主線,實現對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權力運行的有效製約,提升政府采購活動組織管理水平和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二、完善健全內控機製。各預算單位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照《杭州市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製事項指引》,抓緊製定、完善本單位政府采購內控製度,明確采購相關部門和崗位的權限和責任,重點加強對采購需求、政策落實、信息公開、履約驗收、結果評價等的管理。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流程,切實防範廉政風險、法律風險,落實政府采購領域政策功能,提升履職效能,將內控管理要求貫穿政府采購活動全過程。

三、加強內控監督指導。各主管預算單位應加強對所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內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並完善相關製度。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將通過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大對各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內控機製建設、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將嚴肅依法處理。


  杭州市財政局    

2024年2月8日  

杭州市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活動

內部控製事項指引

一、內控管理組織

(一)實施歸口管理。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明確與所屬預算單位在政府采購管理上的職責劃分。預算單位應當明確政府采購工作內部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政府采購管理。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牽頭建立本單位政府采購內控製度,明確本單位相關部門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的職責,建立政府采購與預算、財務、資產、使用等部門間的協調機製,並積極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相關政府采購培訓,及時準確將政策要求傳遞給相關需求部門,共同做好政府采購全鏈條管理。

(二)健全決策機製。預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事項集體研究、合法性審查和內部會簽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製。科學製定重大采購事項集體決策限額標準,對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應采用集體研究方式確定采購實施方案(包括確定采購需求、落實采購政策、選擇采購方式、變更采購方式和采購進口產品等內容),對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應通過規範的內部會簽程序確定采購實施方案。

(三)合理設置崗位。預算單位應當結合單位實際,合理設置采購相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梳理崗位風險點,落實風險防控要求。應當建立各崗位間的製衡機製,采購需求製定與審查、采購文件編製與複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項目經辦與質疑處理等崗位原則上應當分開設置。應當建立輪崗交流機製,按照崗位風險等級設定輪崗周期,風險等級高的崗位原則上應當縮短輪崗年限。

(四)單位內部督查。主管預算單位應健全對政府采購內控製度的監督和評價機製。應結合內部審計、紀檢監察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內部督查。要高度重視內部督查中發現的問題,立行立改,及時完善相關內控管理措施。

二、編製政府采購預算

(五)編製政府采購預算。預算單位應根據年度部門預算編製工作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需求、市場價格行情和相關預算標準,科學合理完整準確編製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政府采購預算資金來源既包括財政撥款、專戶資金,也包括事業收入等其他資金。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堅持先有預算後采購,嚴禁超預算、無預算開展政府采購。

(六)規範編製臨時建議書。為提高采購工作效率,對於以下確已落實資金來源的情形,預算單位可編製政府采購預算執行臨時建議書,提前啟動采購活動:一是對於部門預算已經明確、但支出預算指標尚未下達、預算單位確需提前采購的項目;二是財政預算資金需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分拆采購的整體性項目;三是列入下年度財政經常性項目預算但必須跨年提前采購的項目;四是全部或部分資金需由區、縣(市)承擔,區、縣(市)委托市級預算單位統一采購的全省性或全市性項目。上述項目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可下達政府采購預算執行臨時確認書,啟動采購活動。

(七)預留中小企業份額與采購脫貧地區農副產品份額。主管預算單位要統籌製定麵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和省市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留比例確定各項目預留份額,並彙總確定本部門總體預留份額。預留可通過整體預留、設置專門采購包、聯合體預留、合同分包預留等方式實行。主管預算單位應每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開上一年度預留份額執行情況,未達到規定預留比例的,應當作出說明。預算單位應當根據《關於運用政府采購政策支持鄉村產業振興的通知》(財庫〔2021〕19號)和省市財政部門規定的比例預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購份額,年初通過“832平台”采購人管理係統填報預留份額,年底前通過規定平台完成采購脫貧地區農副產品。

(八)實施采購意向公開。預算單位應按照《關於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及省市財政部門相關要求,健全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機製。預算單位應在部門預算批複後60日內,將采購項目、采購內容、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采購目錄、中小企業預留情況、項目聯係方式等采購意向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開。部門預算批複前公開的采購意向,以部門預算“一上”內容為依據。對新增或存在調整的采購項目,除因不可預見的原因急需開展的外,應在采購實施前30日內公開該項目采購意向。

三、確定采購需求

(九)開展采購需求調查。預算單位應按照“誰采購誰負責”原則明確製定采購需求的責任部門,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等規定健全政府采購需求管理機製。對於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項目(包括需定製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不專門麵向中小企業的項目以及其他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預算單位認為有需要的采購項目,應當通過谘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采購需求調查,需求調查資料應作為采購文件與其他文件一並存檔。

(十)製定采購需求。預算單位應根據采購預算、需求調查結果編製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根據《政府采購需求文書範本》完整填寫相關內容。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製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製度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采購實施計劃應圍繞實現采購需求,對合同訂立和管理作出合理安排。

(十一)開展采購需求審查。預算單位應當建立審查工作機製,針對采購需求管理中的重點風險事項,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查。審查工作機製成員應當包括本部門、本單位的采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可邀請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包括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在一般性審查的基礎上,對於本指引第九條明確需進行需求調查的項目應當進行重點審查,重點審查應強化對非歧視性、競爭性、采購政策落實、履約風險的審查。

四、采購執行

(十二)確定采購方式。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定、項目特點、采購需求等,依法確定適宜的采購方式。在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項目,預算單位依法自主選擇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市級預算單位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需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開展采購活動前報請市級財政部門批準。多頻次、小額度采購活動,適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執行。不得將應實施政府采購、應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政府采購、公開招標。

(十三)編製預算執行建議書。預算單位應當根據經審查後的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編製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建議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預算單位應充分考慮采購活動所需時間和可能影響采購活動進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購實施時間。

(十四)委托代理機構。預算單位應當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選擇機製,明確選擇標準、委托規則等事項。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必須委托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責任,包括資格審查、質疑答複、履約驗收、代理費用等事項,但不得轉嫁政府采購主體責任。

(十五)編製采購文件。預算單位應確保采購文件按照審查通過的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參照《杭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示範文本(試行)》編製,其中評審標準應合法合規、明確量化,采購文件做到完整規範、準確無歧義。預算單位自行編製采購文件的,要嚴格執行複核機製。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編製采購文件的,要在采購文件發出前進行書麵確認。

(十六)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采購文件不得違規設置妨礙統一市場建設和公平競爭的內容,禁止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在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采購文件公開前,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破除歧視性、隱蔽性的政府采購壁壘。

(十七)委派采購人代表。預算單位應當建立采購人代表委派工作機製,選派采購人代表參加項目評審活動,明確采購人代表選擇的決策流程和工作職責。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組長,不得領取評審勞務報酬,不得在評審現場發表傾向性言論。

(十八)評審專家抽取及使用。預算單位應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及《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浙財采監〔2017〕3號)規定,做好評審專家抽取及使用工作。一般應當從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對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評審專家人數不足,或由於采購項目專業特殊,所需專業的評審專家數量不能滿足評審需求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按不低於1:3的比例向財政部門推薦一定數量的臨時專家,錄入專家抽取係統後再由係統進行隨機抽取。采購組織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時間一般為評審活動開始前一天,評審專家名單應當在開標前保密。

(十九)確認采購結果。預算單位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後2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鼓勵當天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預算單位應當在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中標(成交)結果,並同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評審結束後,確實發現評審存在問題的,應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反映。

(二十)質疑答複與配合投訴處理。預算單位應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等規定,健全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處理工作機製。質疑處理崗與項目經辦崗應當分離,收到供應商提出質疑或采購代理機構轉送的質疑後,應當根據質疑事項自行或會同采購代理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複,答複內容應當完整、客觀、公正。收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投訴處理通知後,應積極配合處理,及時提交有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質疑答複和投訴處理回複發出前,應書麵報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其中涉及重大事項的,應通過班子集體決策。預算單位應當積極主動與質疑人溝通,遵循事實清晰、程序合規、依據充分的原則妥善處理,努力通過協商等方式化解矛盾糾紛。預算單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應積極配合相關調解工作,對於消極對待質疑和投訴且投訴事項成立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五、合同管理

(二十一)合同簽訂及備案。預算單位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及擬簽訂合同文本,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原則上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訂合同,並在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開和備案。鼓勵預算單位通過完善內控流程進一步縮短合同簽訂期限。預算單位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采購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二十二)履約保證金。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最高繳納比例不超過合同金額的1%,項目驗收結束後應及時退還。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單位不得拒收。鼓勵預算單位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因素免收履約保證金。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不得收取質量保證金。

(二十三)禁止轉包和規範分包。政府采購禁止轉包和非法分包。預算單位發現轉包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告。根據采購文件規定和項目需要,預算單位可以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根據投標(響應)文件載明的方式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預算單位不得強行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使用指定的分包供應商。

六、合同履行

(二十四)追加合同。合同履行中,預算單位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的10%。

(二十五)開展履約驗收。預算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和《杭州市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暫行辦法》(杭財采監〔2019〕10號)健全履約驗收管理機製。預算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小組,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限和要求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實際使用人應當參與驗收;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提出意見;大型或者複雜的、關係到生命財產安全、社會關注度高的項目原則上應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與驗收;驗收人員和采購(評審)人員、合同簽訂人員應當分離。驗收結束後,由驗收雙方共同簽署出具驗收書,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二十六)支付采購資金。預算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支付預付款,一般應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備實施條件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中對中小企業合同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合同金額的4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70%。預算單位在驗收合格後,對於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自收到發票後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鼓勵預算單位完善內部流程,自收到發票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支付事宜。預算單位和供應商對資金支付產生爭議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解決,保證資金支付效率。供應商通過政采雲平台發起支付申請的,預算單位應及時審核並完成支付。

七、其他要求

(二十七)框架協議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和服務,對已納入框架協議管理的,應當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預算單位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規定,以及框架協議征集文件關於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確定方式實施采購,並健全相應框架協議采購內控機製,特別對采用直接選定方式的應當加強管理。

(二十八)單一來源采購。預算單位應根據《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從嚴監管單一來源政府采購的通知》(杭財采監〔2022〕3號)等規定,健全單一來源采購內控機製。預算單位選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依法從嚴把握適用條件,要經過本單位的合法性審查、內部會簽和班子集體決策,並做好采購需求調查和審查、單一來源論證和公示等工作。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將強化對違規使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監管和處理。

(二十九)進口產品采購。預算單位應根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關於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財采監〔2024〕2號)等規定,健全進口產品采購內控機製。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購用於科研的進口儀器設備,以及其他根據財政部規定對采購進口產品實行備案管理的,實行備案管理。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不得限製國內產品參與競爭。如國內產品參與采購競爭的,應當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有關政策。

(三十)緊急采購。因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可實施緊急采購,相關預算單位應當健全緊急采購內控機製,規範采購流程,加強采購相關資料管理。

(三十一)涉密采購。預算單位應當按照《涉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9〕39號)加強涉密采購內控機製建設。應當建立健全涉密采購項目集體研究與內部會商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製,完善采購需求和采購方式確定、采購活動組織的內部審核製度,嚴格按規定組織采購。

(三十二)非政府采購。對於不屬於政府采購的采購項目,預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政府采購內部控製機製。非政府采購項目應遵循規範高效、優質優價的原則組織實施采購,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應根據項目采購金額、采購類別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的采購方式、決策程序、采購程序,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政府采購有關要求執行。對通過線上平台或線下渠道采購的,應當經過多平台或多渠道比價後采購。其中通過電子賣場等線上平台采購的,還應合理利用平台提供的工具和功能擇優選擇產品或供應商。預算單位應當建立非政府采購項目的爭議處理機製,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三十三)采購信息公開。預算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標準化、規範化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采監〔2018〕5號)等相關規定,健全采購信息公開機製。預算單位應當在浙江政府采購網上在法定時間內做好政府采購項目的意向公開、采購項目公告、更正公告、采購結果公告、采購合同公告、合同變更公告、履約驗收公告、質疑答複等信息公開工作。預算單位在公開采購信息時應當做好涉密、敏感信息排查工作。

(三十四)采購績效管理。預算單位要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績效管理體係,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合理設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和評價,及時收集和分析相關信息,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三十五)采購檔案管理。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浙江省政府采購檔案管理辦法》(浙財采監字〔2009〕6號)等規定健全政府采購檔案管理機製。預算單位應將政府采購檔案納入本單位檔案管理,設置專崗負責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健全檔案收集、歸檔、管理、使用、銷毀等規定,不得隱匿、銷毀、偽造、變造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檔案保存期限應從采購結束之日起不少於15年。

(三十六)回避機製和廉政要求。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的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采購人員不得與供應商惡意串通,不得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十七)內控機製更新。本指引涉及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製度政策等發生變化的,或者各級采購監管部門有新的要求的,預算單位應及時調整相應的內控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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