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559/2024-0707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財法〔2024〕2號 成文日期: 2024-04-18
發布單位: 市財政局 統一編號: ZJAC12-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讀:
索引號: 002489559/2024-0707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財法〔2024〕2號
成文日期: 2024-04-18
發布單位: 市財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讀: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04-19 15:13 信息來源: 杭州市財政局 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財政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規範財政行政處罰裁量、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的通知》(浙財法〔2023〕7號),結合我市財政執法實際,我們製定了《杭州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財政局

2024年4月18日

杭州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

為規範和正確行使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財政執法實際,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本實施意見所稱《杭州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詳見附件1、2、3、4),是指財政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財政行政處罰事項的違法情節、處罰標準予以細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

(二)杭州市財政局及各區、縣(市)財政局對財政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適用本實施意見。

(三)行政處罰裁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裁量。實施財政行政處罰,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裁量基準》的規定。

2.合理裁量。實施財政行政處罰,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使案件處理與違法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二、裁量適用

(一)適用《裁量基準》予以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根據財政違法行為的違法事實、情節輕重,確定應選擇的裁量檔次,對標確定相應的處罰標準,違法行為具有某一裁量檔次中違法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該檔對應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2.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具有不同基準裁量檔次違法情形的,應當適用較重檔次所對應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3.綜合考慮財政違法行為是否具有本實施意見規定的從重、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的情形,確定最終的處理處罰結果。當事人既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全部處罰情節和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使處罰結果與其違法行為相適應。

(二)適用《裁量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的,或者《裁量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可以調整適用。

(三)行政處罰決定中可以援引本實施意見並作為決定裁量說理的內容,但不得單獨或者直接援引實施意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裁量情節

(一)從重處罰情形。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2.偽造、變造、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3.對舉報人、證人或者執法人員打擊報複的;

4.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5.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

6.法律、法規、規章、《裁量基準》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6.法律、法規、規章、《裁量基準》規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財政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有財政違法行為的;

3.財政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 

4.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屬於《浙江省財政執法領域適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適用告知承諾情形或符合《裁量基準》規定的;

5.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事項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導致本實施意見及《裁量基準》與其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二)《裁量基準》中所稱“以上”“以下”,除特別說明外,“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數。所稱“不足”“不滿”“大於”“小於”都不包括本數。

(三)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會計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doc

附件2.政府采購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doc

附件3.資產評估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doc

附件4.資金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doc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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