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559/2024-0707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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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杭財法〔2024〕2號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發布單位: | 市財政局 | 統一編號: | ZJAC12-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相關鏈接: |
索引號: | 002489559/2024-07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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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杭財法〔2024〕2號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發布單位: | 市財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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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定背景
《浙江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浙財法〔2023〕7號)於2024年2月1日起實施,原《浙江省財政廳關於修訂〈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和〈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的通知》(浙財法〔2018〕9號)同時廢止。新的《浙江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浙財法〔2023〕7號)僅適用浙江省財政廳對財政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
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自實施以來,在規範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提高財政行政執法水平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規範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省政府令第33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參照《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的通知》(浙財法〔2023〕7號),結合近幾年來杭州市財政係統行政執法實際,杭州市財政局製定了《杭州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
二、製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6.《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7.《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
8.《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9.《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10.《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
11.《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財法〔2021〕13號)
12.《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推進法治政府升級版建設的若幹意見》(浙政發〔2022〕17號)
三、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設置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要求,對行政處罰裁量作出一般性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最新管理要求對從重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情形作出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分檔,按照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四種情形進行劃分。對於不具裁量空間,依法執行即可的行政處罰事項不納入此次《杭州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附件清單。
(二)明確財政執法領域不予處罰的情形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以及合規工作要求,根據《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在財政執法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製的通知》(浙財法〔2022〕4號),資產評估類序號30中增加不予處罰的情形。
(三)依據上位法修訂情況進行細化
近五年來,部分財政管理領域法律法規已進行了修訂,如《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等。依據上位法修訂情況,結合管理職能和行政處罰權限,參照《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的通知》(浙財法〔2023〕7號),對違法情節和裁量基準進一步細化。
(四)《杭州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共分為總體要求、裁量適用、裁量情節、其他事項、附件五部分。
1.總體要求。對《杭州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定義、適用範圍、適用原則作出規定。
2.裁量適用。明確適用《裁量基準》的步驟、方式、例外情況。
3.裁量情節。對從重處罰情形、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不予行政處罰情形作出規定。
4.其他事項。對範圍用語作出解釋,明確實施時間。
5.附件。《裁量基準》具體內容,共分為四大執法領域,合計137項,“裁量基準”462條。其中會計類執法領域28項,設置“裁量基準”92條;政府采購類執法領域58項,設置“裁量基準”188條;資產評估類執法領域31項,設置“裁量基準”105條;資金類領域20項,設置“裁量基準”77條。
四、適用對象
杭州市財政局及各區、縣(市)財政局對財政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適用本實施意見。
五、注意事項
《杭州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
六、關鍵詞解釋
1.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2.行政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實際,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並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七、解讀機關、解讀人及其聯係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財政局。
解讀人:張鋒鋒。
聯係方式:杭州市中河中路152號726室,聯係電話:89580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