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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某單位網絡運維服務及安全服務采購項目3月19日發布采購公告,某潛在供應商於3月21日向項目代理機構提起第一次質疑,認為招標文件中A部分內容存在傾向性,涉嫌控標。代理機構審核後認為質疑成立,於3月25日答複質疑,並發布更正公告,刪除招標文件中A部分內容。該潛在供應商於3月26日向代理機構提起第二次質疑,認為招標文件中B部分內容也存在傾向性,涉嫌控標。代理機構以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中已要求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供應商須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為由,拒絕受理第二次質疑。該潛在供應商於4月9日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認為第一次質疑與第二次質疑非同一采購程序環節,且整篇招標文件參數明顯偏向性。代理機構不予受理違反《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四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限內發出的質疑函。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審查後認為《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等規定,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本項目招標文件已明確規定“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供應商須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投訴人前後兩次對本項目招標文件提出質疑,屬於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且第二次質疑事項指向並非被投訴人於3月22日發布的更正公告中相關內容。被投訴人在接收投訴人第二次質疑函後不予實質性處理,並無不當。故,投訴人主張招標文件中B部分內容也存在傾向性,涉嫌控標,以及整篇招標文件參數明顯偏向性,未經依法質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指導意義】
政府采購供應商(含潛在供應商)應仔細閱讀采購文件各項要求,采購文件已規定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供應商須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的,供應商應當遵守。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應當一次性提出,不能多次質疑也不能未經質疑在投訴環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