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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典型案例(三)|某單位XX設備采購項目投訴案

發布日期: 2024-07-03 15:36 信息來源:杭州市財政局 瀏覽次數:

【案情簡介】

采購人A委托采購代理機構B就該單位“2023年XX設備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經評審,G公司被推薦為中標人。

投標單位X公司提出質疑,質疑中標單位有2項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加分情形。代理機構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協助質疑答複,認定質疑成立,扣除G公司兩項得分,分值扣除後G公司不再排序第一,改變了原中標結果。代理機構發布項目采購結果更正公告,項目做廢標處理,重新組織采購。

G公司對廢標結果不滿,經依法質疑後提起投訴。投訴人G公司認為其在投標文件《商務技術偏離表》中寫明了“AED 主機重量(含電池) 最大不超過2.5Kg”“無偏離”,產品說明書標注F1A重量為2.2±0.4Kg,±0.4Kg是產品重量的精度範圍;投標文件中承諾“第一副電極片有效期36個月期滿後,免費提供一副新效期36個月的電極片續用,合計有效期達72個月”,符合招標文件評審加分情形。G公司請求維持原中標結果。

經調查認為,投訴人提供的AED 產品說明書截圖顯示產品重量“2.2±0.4Kg”,即重量最大可能達到2.6kg,不符合招標文件“AED 主機重量 (含電池) 最大不超過 2.5Kg”的要求。投訴人產品的電極片出廠有效期為3年,雖然承諾免費提供一副新效期 36個月的電極片續用,但不符合招標文件“電極片有效期在36個月的基礎上每增加1個月加0.2分,最高得3分”的評審標準,專家在評審中未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打分存在不妥。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根據查明的情況,認為投訴人的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駁回投訴人投訴。


【指導意義】

1.評審專家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要實質性核實供應商所投產品的商務技術偏離情況,不能僅根據供應商投標文件“商務技術偏離表”寫“無偏離”就簡單認定其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2.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專家評審要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不能脫離招標文件評分標準,僅以“雖然不符合招標文件評分標準,但產品功能也符合、產品技術更先進”等理由作為評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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