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2021年度行政規範性文件後評估工作的報告
發布日期: 2021-11-2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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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和《杭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後評估辦法》,根據杭州市司法局要求,我委於2021年3月至6月期間針對由我委負責實施及發布的,施行已滿一年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開展了行政規範性文件後評估工作,現就後評估工作成果報告如下:
一、規範性文件後評估工作基本情況
根據工作要求,我委納入本次評估範圍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共計36件,其中由市政府發文,我委負責實施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共計24件,由我委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共計12件。經評估,繼續有效行政規範性文件27件,擬廢止行政規範性文件8件,擬修訂行政規範性文件1件。
二、規範性文件後評估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視,積極組織。我委充分認識到這次規範性文件後評估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將規範性文件後評估工作提上工作日程,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提前製作工作方案,確保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序進行。按照文件要求,由我委內設業務處會同我委政策法規處實施,並委托我委外聘法律顧問為本次行政規範性文件後評估工作提供第三方法律服務。認真按照司法部門要求,全麵抓好這次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認真有序,統籌安排。結合我委實際,評估工作小組認真學習《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杭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後評估辦法》等文件,按照《杭州市司法局關於開展2021年度行政規範性文件後評估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評估範圍、評估標準和評估要求,確保評估工作小組認真對照評估標準,逐件進行評估。
(三)認真落實,紮實推進。為保證評估工作任務落實,評估工作小組與各業務處積極溝通,深入調研,了解掌握文件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分析論證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性,並在此基礎上出具評估運用建議。
三、規範性文件後評估具體情況
根據杭州市司法局通知要求,我委按照《評估辦法》第五條規定,選取8份行政規範性文件予以重點評估,評估結果如下(其餘行政規範性文件評估結果見附件1):
1.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製改革擴大有效投資的若幹意見》(杭政函〔2015〕111號)
(1)文件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
自《若幹意見》實施以來,各項規定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達到預期效果,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評價和反應良好。
杭州市多次組織如擴大有效投資推進大會、重大項目比學趕超活動等,民間投資、固定投資額穩定增長,杭州市被評為2018年度全省擴大有效投資優秀單位。此外,配套製度如《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17年製定並實施。
(2)合法性
經評估,杭政函〔2015〕111號文與上位法、同位階行政規範性文件及其他製度不存在衝突。
(3)合理性
經評估,杭政函〔2015〕111號文涉及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相當,所製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對為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製改革,充分發揮有效投資的拉動作用,促進經濟平穩增長起到了積極作用。
(4)操作性
經評估,杭政函〔2015〕111號文著力於規範投資審批行為、解決重大項目投資領域的資金、用地等要素保障問題,有效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配套製度得到有效落實,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
(5)評估結果運用建議
繼續保留。
2.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超限額標準用能電價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函〔2013〕90號)
(1)文件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
該辦法對於遏製用能單位超限額用能行為,推動全市節能降耗和碳達峰等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2021年依據該文件對杭州龍翔商業發展有限公司執行懲罰性電價加價。在碳達峰背景下,將進一步加強超限額用能行為的查處力度。
(2)合法性
經評估,杭政函〔2013〕90號文具體內容與修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不存在不相一致的規定,與同位階行政規範性文件及各項製度無衝突。
(3)合理性
經評估,杭政函〔2013〕90號文涉及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相當,符合能源管理部門工作實際,所製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設置合理,對優化資源配置,加快推進產業轉型升級起到了積極作用。
(4)操作性
經評估,杭政函〔2013〕90號文對用能單位超過國家、省政府或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依法頒布實施的能耗限額標準消耗的能源量(電量)實行電價加價製度製定了具體規定,相關規定及程序清晰、完整,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
(5)評估結果運用建議
繼續保留。
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杭政函〔2011〕145號)
(1)文件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的“各地區依法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增強價格調控監管能力”要求,自2010年起自上而下建立。
(2)合法性
經評估,《建立價格調節基金通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等不存在不一致的規定,與同位階行政規範性文件及各項製度無衝突。
(3)合理性
經評估,《建立價格調節基金通知》涉及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相當,符合價格管理部門工作實際,所製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設置合理,為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4)操作性
經評估,《建立價格調節基金通知》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內容及規模,使用管理等進行了詳盡的規定。要求建立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價格調節基金協調例會製度,關於價格調節基金的建立及管理的相關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5)評估結果運用建議
繼續保留。
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改委市財政局關於杭州市減免科技與工業企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實施細則的通知》(杭政辦函〔2019〕45號)
(1)文件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
據初步統計,該項政策實施以來,累計減免科技與工業企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約0.3億元。
(2)合法性
經評估,《實施細則》作為《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穩企業穩增長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政策舉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號)的配套文件之一,與上位法、同位階行政規範性文件及其他製度不存在衝突。
(3)操作性
《實施細則》對科技與工業企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申報程序、材料、認定標準等作出明確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4)評估結果運用建議
繼續保留。
該文件是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穩企業穩增長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政策舉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號)出台的實施細則,有效期擬與(杭政函[2019]42號)保持一致,即實施至2022年3月31日止。
5.《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物價局等部門關於杭州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價格補貼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17〕115號)
(1)文件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
自2018年政策執行以來,已累計向全市主城區60餘萬企業退休人員發放浮動價格補貼2.08億元。無論是製度建設、發放標準還是發放範圍均處於全國最前列,有力的兜住了低收群體的民生底線。
(2)合法性
經評估,《補貼辦法》與上位法、同位階行政規範性文件及其他製度不存在衝突。
(3)合理性
經評估,《補貼辦法》涉及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相當,符合價格管理部門工作實際,所製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設置合理,為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價格補貼機製,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發揮了積極作用。
(4)操作性
經評估,《補貼辦法》對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價格補貼基本原則、補貼對象、補貼標準、資金來源等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同時對相關部門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要求,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5)評估結果運用建議
繼續保留。
6.《關於杭州市區巡遊出租車運價調整的通知》(杭發改價格〔2019〕455號)
(1)文件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
《巡遊出租車運價調整通知》於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實施效果良好。
(2)合法性
經評估,《巡遊出租車運價調整通知》與上位法、同位階行政規範性文件及其他製度不存在衝突。
(3)合理性
經評估,《巡遊出租車運價調整通知》涉及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相當,符合價格管理部門工作實際,所製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設置合理,為出租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4)操作性
經評估,《巡遊出租車運價調整通知》對出租車運價項目、運價標準、公示及監督、實施時間等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5)評估結果運用建議
繼續保留。
7. 《關於建立杭州市區巡遊出租車運價動態調整機製的通知》(杭發改價格〔2019〕458號)
(1)文件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
《巡遊出租車運價動態調整通知》於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相關部門按照通知要求對巡遊出租車運價進行動態評估,目前尚未達到動態調整要求。
(2)合法性
經評估,《巡遊出租車運價動態調整通知》與上位法、同位階行政規範性文件及其他製度不存在衝突。
(3)合理性
經評估,《巡遊出租車運價動態調整通知》涉及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相當,符合價格管理部門工作實際,所製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設置合理,有利於推進我市巡遊出租車行業健康發展,建立運價動態調整機製,及時反映市場變化情況,使運價能夠更靈活、更有彈性地進行調整。
(4)操作性
經評估,《巡遊出租車運價動態調整通知》明確了出租車運價動態調整公示、年度評估、調整程序等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5)評估結果運用建議
繼續保留。
8. 《關於完善杭州市區巡遊出租車油運價格聯動機製的通知》(杭發改價格〔2019〕457號)
(1)文件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
《巡遊出租車油運價聯動機製通知》於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相關部門按照通知要求對油運價格進行動態評估,目前尚未達到聯動要求。
(2)合法性
經評估,《巡遊出租車油運價聯動機製通知》與上位法、同位階行政規範性文件及其他製度不存在衝突。
(3)合理性
經評估,《巡遊出租車油運價聯動機製通知》涉及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相當,符合價格管理部門工作實際,所製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設置合理,有利於疏導成品油價格變動對巡遊出租車行業的影響,保持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4)操作性
經評估,《巡遊出租車價格聯動機製通知》明確了油運價格聯動基點、調整機製、實施期部門及實施期限等,行文簡潔清晰,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5)評估結果運用建議
繼續保留。
四、下一步工作計劃
根據本次行政規範性文件後評估結果,我委擬於2021年7月至10月開展評估結果運用程序,依法開展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修改、廢止工作。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6月23日
附件一:其餘行政規範性文件評估結果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評估結果 | 評估結果運用建議 |
1 |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完善信用聯合獎懲製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 | 杭政函〔2018〕74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2 |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我市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的實施意見 | 杭政函〔2015〕 62 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3 |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杭政函〔2014〕196號 | 發文依據之一《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於2021年3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進行修訂;文件內相關政策已與當前要求不相適應。 | 擬廢止 |
4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 | 杭政函〔2010〕86號 | 2018年,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省委省政府印發《浙江省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行動方案》,長三角區域一體化被賦予了更高質量、更強輻射、更具示範的新要求,市委市政府隨即於2019年8月13日印發了《杭州市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行動計劃》,以此作為杭州市2019-2025年長三角一體化工作的行動指南。 | 擬廢止 |
5 | 關於清理整頓建設項目收費的通知 | 杭政發〔1997〕112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6 |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實施意見 | 杭政〔2009〕1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7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杭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 | 杭政辦函〔2018〕95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8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加強個人誠信體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杭政辦函〔2017〕95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9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杭政辦函〔2017〕107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10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對杭州市區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車停放實施收費減免優惠的通知 | 杭政辦函〔2017〕105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11 | 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全市開發區(產業園區)整合優化提升工作的實施意見 | 杭政辦函〔2015〕142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12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 杭政辦函〔2014〕161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13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進一步下放建設工程項目相關市級審批和管理權限實施方案的通知 | 杭政辦函〔2014〕117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14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杭州市區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杭政辦函〔2014〕101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15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節能減排工作獎勵辦法的通知 | 杭政辦函〔2013〕122號 | 該辦法明確的節能減排獎懲機製,有效激發了區縣和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主動性。但文件時間較長,相關內容與當前節能減排工作的要求不相適應。 | 擬廢止 |
16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價格調節應急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杭政辦函〔2011〕257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17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空港經濟圈發展總體規劃的通知 | 杭政辦函〔2010〕13號 | 規劃期限為2008-2020年 | 擬廢止 |
18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新增建設用地項目計劃管理的若幹意見 | 杭政辦函〔2008〕60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19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改委關於杭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杭政辦〔2008〕3號 | 從第十三個五年規劃起,規劃分類參照省相關規劃分類進行了調整,部分內容不適用於當前規劃工作 | 擬廢止 |
20 | 關於鼓勵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購買信用服務的實施意見 | 杭發改法規〔2017〕211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21 | 關於印發<杭州市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 杭發改法規〔2014〕407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22 | 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試行) | 杭發改投資〔2013〕422 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23 | 杭州市現代服務業培育類集聚區考核獎勵辦法(試行) | 杭服政策〔2013〕12號 | 相應財政資金安排已停止,已不具備可操作性 | 擬廢止 |
24 | 關於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核準招標內容的通知 | 杭發改投資〔2013〕83 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25 | 關於我委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杭發改辦〔2012〕626號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強,執行情況良好。 | 繼續有效 |
26 | 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 | 杭發改投資〔2011〕25號 | 《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製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是配套實施辦法。 | 擬廢止 |
27 | 杭州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 杭政辦函〔2008〕366號 | 現行的《杭州市固定資產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暫行辦法》於2008年印發,目前已不能適應當前我市經濟發展形勢和新上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要求,而且國家和省相關節能審查辦法均已更新,現行《辦法》部分內容已不符合上級相關規定。 | 擬修訂 |
28 | 《關於印發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 杭發改法規〔2016〕445號 | 按照國家、省關於開展失信約束措施清理專項任務的通知,文件不符合國辦發2020 49號文關於信用法治化相關要求。 | 擬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