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專欄丨一起來學習!
發布日期: 2022-07-20 17:38
瀏覽次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現在讓我們一起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的立法背景、立法意義和工作保障措施吧:
立法背景
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決策部署,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實踐經驗,鞏固專項鬥爭成果。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社會治安防控體係建設,依法打擊和懲治黃賭毒黑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黨的十九大閉幕後不久,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決策部署。在各方麵的共同努力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了重大勝利。專項鬥爭勝利結束後,黨中央進一步作出了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鞏固專項鬥爭成果的決策部署。為係統總結專項鬥爭的成功經驗,在法律上鞏固專項鬥爭的成果,保障常態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法治化、規範化進行,有必要製定一部加強和規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專門法律。
進一步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黨中央要求,積極推進國家安全等重要領域立法。依法懲治有組織犯罪,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是立法工作應當著重關注的重點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製定前,我國反有組織犯罪的法律製度具備一定規模,但未形成體係,其主要是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實體和程序方麵的規定,而有關預防治理、工作保障方麵的製度規範比較少。總結實踐經驗,製定一部反有組織犯罪方麵的專門法律,有利於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
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法治保障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習近平總書記要求,係統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在掃黑除惡領域,人民群眾的法治需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方麵,需要依法嚴厲懲治影響安全感的黑惡犯罪,查處黑惡勢力“保護傘”;另一方麵,需要嚴格規範執法行為,尊重和保障人權,避免執法活動對生產生活、營商環境的負麵影響。為回應人民群眾兩方麵的法治需求,需要製定一部加強和規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專門法律。
立法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是在係統總結既有防治有組織犯罪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基層執法部門和一線政法幹警工作實際的基礎上,彙聚多方力量、凝結多方智慧而成的。這是一次構建中國特色反有組織犯罪製度的成功探索和偉大實踐,充分體現出黨中央對有組織犯罪堅持打、不停步的堅強決心和信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出台,有利於提升掃黑除惡工作法治化、規範化、專業化水平,為遏製有組織犯罪滋生蔓延,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提供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保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製度保障和物質保障。
組織保障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建立健全反有組織犯罪專業力量,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訓練,提升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能力。
製度保障
規定了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和報案人、控告、舉報人的特殊保護製度。
(一)因舉報、控告和製止有組織犯罪活動,在有組織犯罪案件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麵臨危險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禁止特定的人接觸被保護人員;
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變更被保護人員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其中,采取第3項、第4項規定的保護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第5項規定,變更被保護人員身份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和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二)實施有組織犯罪的人員配合偵查、起訴、審判等工作,對偵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實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參照證人保護的規定執行。
(三)對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執法、司法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可以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的人接觸等保護措施。
(四)對因履行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職責或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物質保障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將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