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亮點解讀
發布日期: 2022-08-16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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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於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並於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在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一周年之際,本文將對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後的八大亮點內容進行解讀。
亮點一: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概念。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解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前,因為缺乏對“行政處罰”明確概念的規定,不少“行政處罰”被冠之於“批評措施”、“體驗措施”名義而遊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外,例如“罰崗”、“強製學習班”、“上黑名單”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後,明確了行政處罰的主體、對象和內容,較對明確地反映了行政處罰的內涵和外延,遏製了違法增設行政處罰的情形。
亮點二:完善行政處罰種類。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製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製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解讀: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進一步體現了行政處罰的基本種類,即人身自由罰、財產罰、行為資格罰、聲譽罰,使行政處罰的分類更加科學。
亮點三:擴大了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三款,賦予了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解讀: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
亮點四:增加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解讀: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對於初次違法、無主觀過錯等情形,不予行政處罰,並引入了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增加了行政執法的溫度,突出人性化,強調公正文明執法。
亮點五:完善“一事不再罰”原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解讀: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於“一事不再罰”原則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增加規定了“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亮點六:修改行政處罰時效製度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解讀: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時效製度進行了完善,明確了: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具有危害後果的,期限延長至五年。
亮點七:確立行政執法“三項製度”的法律地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製審核的人員進行法製審核;未經法製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製審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製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解讀:
行政執法“三項製度”是指公示製度、全過程記錄製度以及法製審核製度。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在原有的事先告知製度、聽證製度、集體討論製度之外引進了行政執法“三項製度”,更加保證了行政處罰決定的質量,確保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
亮點八:行政處罰權下放至鄉鎮街道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並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
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製,完善評議、考核製度。
解讀: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可以根據實際需情況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處罰權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但也設置了相應的行使條件,以確保行政處罰權科學、合理下放。首先,行政處罰權的下放需要滿足迫切性前提條件;其次,在程序上需要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決定應當公布;同時,行政處罰權的行使主體必須具備承接能力;最後,還應當定期組織評估。
解讀機關: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解讀人: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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