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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期限 長期公開 公開範圍 麵向全社會
發布機構 市發改委 信息生成日期 2022-08-19

企業投資(含外商投資)項目備案(基本建設)服務指南

發布時間: 2022-08-19 15:39:05

來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一、適用範圍

涉及的內容:企業(內資、外商)投資項目

適用對象:法人

二、事項審查類型

即審即辦

三、國家法律依據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14-05-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製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及《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準目錄》),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夥、外商並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

第二章  項目管理方式

第三條  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分為核準和備案兩種方式。

第四條  

第一款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範圍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核準目錄》執行。

第二款  本辦法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核準目錄》中規定的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範圍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總投資以新增投資額計算,並購項目總投資以交易額計算。

第七條  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三章  項目核準

第八條  

第一款  擬申請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製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項目及投資方情況

(二)  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三)  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第二款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並購方情況、並購安排、融資方案和被並購方情況、被並購後經營方式、範圍和股權結構、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條  

第一款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編製並頒布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項目核準文件格式文本。

第二款  對於應當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或者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製定並頒布《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為項目申報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  

第一款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  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  投資意向書,增資、並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四)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五)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六)  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七)  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八)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按核準權限屬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附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補正。

第十三條  對於涉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麵審查意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麵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  

第一款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谘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谘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

第二款  對於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製度。

第十五條  

第一款  項目核準機關自受理項目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報單位。

第二款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委托谘詢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第一款  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條件是:

(一)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

(二)  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

(三)  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  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  對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  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對予以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出具書麵核準文件,並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麵說明理由,並告知項目申報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項目備案

第十八條  擬申請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需由項目申報單位提交項目和投資方基本情況等信息,並附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投資意向書及增資、並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項目備案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第二十條  對不予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地方投資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麵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項目變更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變更:

(一)  項目地點發生變化

(二)  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四)  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變更核準和備案的程序比照本辦法前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核準的項目若變更後屬於備案管理範圍的,應按備案程序辦理;予以備案的項目若變更後屬於核準管理範圍的,應按核準程序辦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核準或備案文件應規定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原核準和備案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且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原核準文件期滿後自動失效。

第二十五條  對於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各級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要切實履行核準和備案職責,改進監督、管理和服務,提高行政效率,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項目核準及備案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對項目申報單位執行項目情況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情況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加快完善信息係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準入標準、誠信記錄等信息的橫向互通製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聯合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完善外商投資項目管理電子信息係統,實現外商投資項目可查詢、可監督,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水平。

第二十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每月10日前彙總整理上月本省項目核準及備案相關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核準及備案文號、項目所在地、中外投資方、建設內容、資金來源(包括總投資、資本金等)等,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和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谘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製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或備案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及備案。已經取得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應依法撤銷該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相應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具有項目核準職能的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具體實施辦法和相應的《服務指南》。

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祖國大陸舉辦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款  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7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10月9日發布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同時廢止。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7-02-01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第一款  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項目範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並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款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  

第一款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準、備案通過國家建立的項目在線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在線平台)辦理。

第二款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在線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款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在線平台管理辦法。

第五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在線平台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項目核準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企業提供相關谘詢服務。

第六條  

第一款  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項目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企業基本情況

(二)  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  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  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第二款  企業應當對項目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已經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第一款  項目申請書由企業自主組織編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製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製項目申請書。

第二款  核準機關應當製定並公布項目申請書示範文本,明確項目申請書編製要求。

第八條  

第一款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項目,企業可以通過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核準機關。

第二款  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企業通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將項目申請書轉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

第九條  

第一款  核準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麵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  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  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

(三)  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  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款  項目涉及有關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職責的,核準機關應當書麵征求其意見,被征求意見單位應當及時書麵回複。

第三款  核準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明確評估重點;除項目情況複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核準機關承擔。

第十條  

第一款  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項目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核準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核準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評估時間不計入核準期限。

第二款  核準機關對項目予以核準的,應當向企業出具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麵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向企業出具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麵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擬變更已核準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向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麵決定。

第十二條  項目自核準機關作出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企業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開工建設隻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第一款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台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一)  企業基本情況

(二)  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  項目總投資額

(四)  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第二款  企業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款  備案機關收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

第四款  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在線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條  已備案項目信息發生較大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  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準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準手續,並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第一款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款  企業應當通過在線平台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條  

第一款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製,通過在線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款  企業在項目核準、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第一款  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款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複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本條例,但通過預算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外。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技工業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製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四、省級法律依據

五、市級法律依據

六、縣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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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機構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八、決定機構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九、數量限製

無數量限製

十、申請條件

未列入《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其他企業投資項目。

十一、禁止性要求

不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審批、核準管理的項目。

十二、申請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備注

外資項目需要中外投資各方的公司董事會決議(含增資、並購項目)

電子

非必要


外資項目需要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材料

電子

非必要


外資項目需要中外投資各方的投資意向書

電子

非必要


十三、申請接收

申請方式:網上申請,現場窗口申請,郵寄申請

聯係電話:0571-85085309

辦公地址: 杭州市行政服務中心(H樓)(杭州市江幹區解放東路18號市民中心H樓)2樓投資項目綜合受理2號窗口;

十四、辦理基本流程

環節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審批標準

辦理結果

申請

項目業主在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報。

備案

即辦

備案經辦人

形式性備案

備案表

十五、辦理方式

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在線辦理,其中工業項目通過”親清在線-行政許可-投資審批”辦理(https://qinqing.hangzhou.gov.cn/)

十六、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無期限 

承諾期限:即辦

十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八、審批結果

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賦碼)信息表

十九、結果送達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送達

送達方式:當場送達,快遞送達,電子文件網上送達

二十、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備案的權利; (二)申請人應對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十一、谘詢途徑

電話谘詢:0571-85085309

二十二、監督投訴渠道

電話投訴:0571-12345或12345投訴熱線

網上投訴: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辦公地址和時間

受理地點:杭州市行政服務中心(H樓)(杭州市江幹區解放東路18號市民中心H樓)2樓投資項目綜合受理2號窗口

受理接待時間: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其它: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十四、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電話查詢:0571-85085309

網上查詢:https://tzxm.zjzwfw.gov.cn/

二十五、辦事者到辦事現場次數

0次

次數說明:無需到現場辦理,實現跑零次。

附錄1 企業投資(含外商投資)項目備案(基本建設)流程圖

 

附錄2 相關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請在“申請材料”中單獨下載打印

附錄3 常見問題解答

1、問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解答: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14-05-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製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及《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準目錄》),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夥、外商並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

第二章  項目管理方式

第三條  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分為核準和備案兩種方式。

第四條  

第一款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範圍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核準目錄》執行。

第二款  本辦法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核準目錄》中規定的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範圍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總投資以新增投資額計算,並購項目總投資以交易額計算。

第七條  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三章  項目核準

第八條  

第一款  擬申請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製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項目及投資方情況

(二)  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三)  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第二款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並購方情況、並購安排、融資方案和被並購方情況、被並購後經營方式、範圍和股權結構、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條  

第一款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編製並頒布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項目核準文件格式文本。

第二款  對於應當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或者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製定並頒布《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為項目申報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  

第一款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  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  投資意向書,增資、並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四)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五)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六)  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七)  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八)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按核準權限屬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附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補正。

第十三條  對於涉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麵審查意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麵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  

第一款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谘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谘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

第二款  對於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製度。

第十五條  

第一款  項目核準機關自受理項目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報單位。

第二款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委托谘詢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第一款  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條件是:

(一)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

(二)  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

(三)  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  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  對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  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對予以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出具書麵核準文件,並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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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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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2-08-19 15:39

企業投資(含外商投資)項目備案(基本建設)服務指南

發布日期: 2022-08-19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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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範圍

涉及的內容:企業(內資、外商)投資項目

適用對象:法人

二、事項審查類型

即審即辦

三、國家法律依據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14-05-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製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及《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準目錄》),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夥、外商並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

第二章  項目管理方式

第三條  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分為核準和備案兩種方式。

第四條  

第一款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範圍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核準目錄》執行。

第二款  本辦法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核準目錄》中規定的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範圍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總投資以新增投資額計算,並購項目總投資以交易額計算。

第七條  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三章  項目核準

第八條  

第一款  擬申請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製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項目及投資方情況

(二)  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三)  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第二款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並購方情況、並購安排、融資方案和被並購方情況、被並購後經營方式、範圍和股權結構、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條  

第一款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編製並頒布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項目核準文件格式文本。

第二款  對於應當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或者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製定並頒布《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為項目申報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  

第一款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  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  投資意向書,增資、並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四)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五)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六)  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七)  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八)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按核準權限屬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附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補正。

第十三條  對於涉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麵審查意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麵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  

第一款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谘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谘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

第二款  對於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製度。

第十五條  

第一款  項目核準機關自受理項目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報單位。

第二款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委托谘詢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第一款  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條件是:

(一)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

(二)  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

(三)  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  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  對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  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對予以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出具書麵核準文件,並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麵說明理由,並告知項目申報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項目備案

第十八條  擬申請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需由項目申報單位提交項目和投資方基本情況等信息,並附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投資意向書及增資、並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項目備案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第二十條  對不予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地方投資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麵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項目變更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變更:

(一)  項目地點發生變化

(二)  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四)  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變更核準和備案的程序比照本辦法前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核準的項目若變更後屬於備案管理範圍的,應按備案程序辦理;予以備案的項目若變更後屬於核準管理範圍的,應按核準程序辦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核準或備案文件應規定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原核準和備案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且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原核準文件期滿後自動失效。

第二十五條  對於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各級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要切實履行核準和備案職責,改進監督、管理和服務,提高行政效率,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項目核準及備案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對項目申報單位執行項目情況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情況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加快完善信息係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準入標準、誠信記錄等信息的橫向互通製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聯合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完善外商投資項目管理電子信息係統,實現外商投資項目可查詢、可監督,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水平。

第二十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每月10日前彙總整理上月本省項目核準及備案相關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核準及備案文號、項目所在地、中外投資方、建設內容、資金來源(包括總投資、資本金等)等,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和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谘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製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或備案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及備案。已經取得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應依法撤銷該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相應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具有項目核準職能的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具體實施辦法和相應的《服務指南》。

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祖國大陸舉辦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款  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7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10月9日發布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同時廢止。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7-02-01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第一款  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項目範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並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款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  

第一款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準、備案通過國家建立的項目在線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在線平台)辦理。

第二款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在線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款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在線平台管理辦法。

第五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在線平台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項目核準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企業提供相關谘詢服務。

第六條  

第一款  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項目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企業基本情況

(二)  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  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  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第二款  企業應當對項目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已經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第一款  項目申請書由企業自主組織編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製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製項目申請書。

第二款  核準機關應當製定並公布項目申請書示範文本,明確項目申請書編製要求。

第八條  

第一款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項目,企業可以通過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核準機關。

第二款  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企業通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將項目申請書轉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

第九條  

第一款  核準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麵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  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  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

(三)  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  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款  項目涉及有關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職責的,核準機關應當書麵征求其意見,被征求意見單位應當及時書麵回複。

第三款  核準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明確評估重點;除項目情況複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核準機關承擔。

第十條  

第一款  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項目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核準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核準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評估時間不計入核準期限。

第二款  核準機關對項目予以核準的,應當向企業出具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麵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向企業出具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麵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擬變更已核準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向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麵決定。

第十二條  項目自核準機關作出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企業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開工建設隻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第一款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台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一)  企業基本情況

(二)  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  項目總投資額

(四)  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第二款  企業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款  備案機關收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

第四款  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在線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條  已備案項目信息發生較大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  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準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準手續,並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第一款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款  企業應當通過在線平台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條  

第一款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製,通過在線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款  企業在項目核準、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第一款  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款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複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本條例,但通過預算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外。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技工業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製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四、省級法律依據

五、市級法律依據

六、縣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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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機構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八、決定機構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九、數量限製

無數量限製

十、申請條件

未列入《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其他企業投資項目。

十一、禁止性要求

不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審批、核準管理的項目。

十二、申請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備注

外資項目需要中外投資各方的公司董事會決議(含增資、並購項目)

電子

非必要


外資項目需要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材料

電子

非必要


外資項目需要中外投資各方的投資意向書

電子

非必要


十三、申請接收

申請方式:網上申請,現場窗口申請,郵寄申請

聯係電話:0571-85085309

辦公地址: 杭州市行政服務中心(H樓)(杭州市江幹區解放東路18號市民中心H樓)2樓投資項目綜合受理2號窗口;

十四、辦理基本流程

環節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審批標準

辦理結果

申請

項目業主在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報。

備案

即辦

備案經辦人

形式性備案

備案表

十五、辦理方式

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在線辦理,其中工業項目通過”親清在線-行政許可-投資審批”辦理(https://qinqing.hangzhou.gov.cn/)

十六、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無期限 

承諾期限:即辦

十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八、審批結果

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賦碼)信息表

十九、結果送達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送達

送達方式:當場送達,快遞送達,電子文件網上送達

二十、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備案的權利; (二)申請人應對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十一、谘詢途徑

電話谘詢:0571-85085309

二十二、監督投訴渠道

電話投訴:0571-12345或12345投訴熱線

網上投訴: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辦公地址和時間

受理地點:杭州市行政服務中心(H樓)(杭州市江幹區解放東路18號市民中心H樓)2樓投資項目綜合受理2號窗口

受理接待時間: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其它: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十四、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電話查詢:0571-85085309

網上查詢:https://tzxm.zjzwfw.gov.cn/

二十五、辦事者到辦事現場次數

0次

次數說明:無需到現場辦理,實現跑零次。

附錄1 企業投資(含外商投資)項目備案(基本建設)流程圖

 

附錄2 相關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請在“申請材料”中單獨下載打印

附錄3 常見問題解答

1、問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解答: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14-05-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製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及《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準目錄》),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夥、外商並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

第二章  項目管理方式

第三條  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分為核準和備案兩種方式。

第四條  

第一款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範圍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核準目錄》執行。

第二款  本辦法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核準目錄》中規定的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範圍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總投資以新增投資額計算,並購項目總投資以交易額計算。

第七條  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三章  項目核準

第八條  

第一款  擬申請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製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項目及投資方情況

(二)  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三)  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第二款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並購方情況、並購安排、融資方案和被並購方情況、被並購後經營方式、範圍和股權結構、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條  

第一款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編製並頒布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項目核準文件格式文本。

第二款  對於應當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或者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製定並頒布《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為項目申報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  

第一款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  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  投資意向書,增資、並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四)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五)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六)  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七)  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八)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按核準權限屬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附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補正。

第十三條  對於涉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麵審查意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麵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  

第一款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谘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谘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

第二款  對於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製度。

第十五條  

第一款  項目核準機關自受理項目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報單位。

第二款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委托谘詢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第一款  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條件是:

(一)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

(二)  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

(三)  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  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  對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  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對予以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出具書麵核準文件,並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