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展改革委關於托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3-06-27 09:35:17

來源: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精神,促進托育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國衛人口發〔2022〕26號)文件,現就托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管道天然氣,下同)價格政策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ー、本通知所稱托育機構是指經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

二、托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按照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用戶(如學校、社會福利場所等)標準執行。

三、托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原則上應裝設分表單獨計量。暫不具備單獨裝表條件的,由向托育機構轉供水電氣的主體和托育機構一起,與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約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確定托育機構應執行的水電氣用量,並及時將居民類價格傳導到相關托育機構。需實施“一戶一表”改造的,涉及建築區劃紅線以內的供水、供電、供氣線路設施改造費用,由托育機構承擔;計量裝置由供水、供電、供氣企業負責安裝到位,不得向用戶收取計量裝置費用。

四、托育機構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出具的《托育機構備案回執》,向當地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申請辦理。涉及向托育機構轉供水電氣的,由托育機構和向托育機構轉供水電氣的主體聯合申請。經當地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現場勘查屬實後,於上述用戶申請次月起執行。如托育機構經營場所變更,需及時向供水、供電、供氣企業重新申請辦理。

五、請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宣傳引導和政策告知,指導所在地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做好貫徹落實和動態管理工作,並跟蹤政策執行情況。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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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關於托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06-27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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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精神,促進托育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國衛人口發〔2022〕26號)文件,現就托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管道天然氣,下同)價格政策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ー、本通知所稱托育機構是指經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

二、托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按照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用戶(如學校、社會福利場所等)標準執行。

三、托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原則上應裝設分表單獨計量。暫不具備單獨裝表條件的,由向托育機構轉供水電氣的主體和托育機構一起,與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約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確定托育機構應執行的水電氣用量,並及時將居民類價格傳導到相關托育機構。需實施“一戶一表”改造的,涉及建築區劃紅線以內的供水、供電、供氣線路設施改造費用,由托育機構承擔;計量裝置由供水、供電、供氣企業負責安裝到位,不得向用戶收取計量裝置費用。

四、托育機構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出具的《托育機構備案回執》,向當地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申請辦理。涉及向托育機構轉供水電氣的,由托育機構和向托育機構轉供水電氣的主體聯合申請。經當地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現場勘查屬實後,於上述用戶申請次月起執行。如托育機構經營場所變更,需及時向供水、供電、供氣企業重新申請辦理。

五、請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宣傳引導和政策告知,指導所在地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做好貫徹落實和動態管理工作,並跟蹤政策執行情況。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