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444/2023-00142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市發改委

成文日期

2023-06-30

文號

杭發改價格〔2023〕16號

統一編號

ZJAC02-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石油與天然氣

政策解讀

政策解讀    圖文解讀 征求意見收集采納

市發改委關於修訂完善市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3-07-04 10:41:50

來源: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

為平穩有序推進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根據《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天然氣省級門站價格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省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完善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有關問題指引的通知》精神,現將修訂完善市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動範圍

市區(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管道天然氣覆蓋範圍內的非居民用戶(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用戶除外)終端銷售價格。

二、聯動內容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由氣源綜合價格(含稅,下同)和輸配氣價格組成。上下遊價格聯動是指終端銷售價格和氣源綜合價格聯動,當氣源綜合價格變化時,終端銷售價格進行同向變化。其中,氣源綜合價格按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采購的全部管輸氣源及輸入管網的液化天然氣(簡稱LNG)氣源(包含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管輸等費用)加權平均確定。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采購的LNG價格高於當期市場合理價格時,按“中海油華東浙滬市場(浙江地區)北侖貿易基準價”確認。

三、啟動條件

以2023年4月氣源綜合價格作為第一個基期價格。當氣源綜合價格上下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基期價格5%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不少於3個月時,啟動價格聯動機製,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作同向調整。

四、聯動程序

達到啟動條件時,由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交調價申請,並報送周期內天然氣采購價格、氣量及采購合同、發票等相關數據和資料。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達到啟動條件的,研究製定調價方案。當上遊氣源價格上漲幅度過大,綜合考慮社會承受能力,按照兼顧供氣企業、消費者利益,保持經濟社會發展平穩原則,可適度控製調整幅度。

五、差額處理

未達到啟動條件而未調部分和當期未足額調整部分產生的差額,納入後續調整周期累加或衝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價格監測監管。價格主管部門及時跟蹤天然氣采購價格波動情況,適時對燃氣企業購氣成本進行審核,並做好調價工作。燃氣企業及時報備各路氣源采購價格,提供相關資料。對違反本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職責予以查處。

(二)控製氣源采購成本。燃氣企業應密切關注天然氣市場動向,充分預判經營區域內階段性天然氣需求量,優化氣源采購渠道和結構,嚴格控製氣源采購成本。

(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燃氣企業按規定做好價格公示與宣傳解釋工作,讓終端用戶及時知曉價格聯動調整情況,並做好價格變動前後氣量抄收結算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6月30日

市發改委關於修訂完善市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的通知.pdf

打印

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2489444/2023-00142

發布機構

市發改委

文號

杭發改價格〔2023〕16號

發布日期

20230704

規範性文件統一編號

ZJAC02-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石油與天然氣

關聯類型

政策解讀

圖文解讀

征求意見收集采納

市發改委關於修訂完善市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07-04

瀏覽次數:

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

為平穩有序推進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根據《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天然氣省級門站價格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省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完善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有關問題指引的通知》精神,現將修訂完善市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動範圍

市區(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管道天然氣覆蓋範圍內的非居民用戶(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用戶除外)終端銷售價格。

二、聯動內容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由氣源綜合價格(含稅,下同)和輸配氣價格組成。上下遊價格聯動是指終端銷售價格和氣源綜合價格聯動,當氣源綜合價格變化時,終端銷售價格進行同向變化。其中,氣源綜合價格按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采購的全部管輸氣源及輸入管網的液化天然氣(簡稱LNG)氣源(包含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管輸等費用)加權平均確定。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采購的LNG價格高於當期市場合理價格時,按“中海油華東浙滬市場(浙江地區)北侖貿易基準價”確認。

三、啟動條件

以2023年4月氣源綜合價格作為第一個基期價格。當氣源綜合價格上下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基期價格5%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不少於3個月時,啟動價格聯動機製,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作同向調整。

四、聯動程序

達到啟動條件時,由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交調價申請,並報送周期內天然氣采購價格、氣量及采購合同、發票等相關數據和資料。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達到啟動條件的,研究製定調價方案。當上遊氣源價格上漲幅度過大,綜合考慮社會承受能力,按照兼顧供氣企業、消費者利益,保持經濟社會發展平穩原則,可適度控製調整幅度。

五、差額處理

未達到啟動條件而未調部分和當期未足額調整部分產生的差額,納入後續調整周期累加或衝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價格監測監管。價格主管部門及時跟蹤天然氣采購價格波動情況,適時對燃氣企業購氣成本進行審核,並做好調價工作。燃氣企業及時報備各路氣源采購價格,提供相關資料。對違反本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職責予以查處。

(二)控製氣源采購成本。燃氣企業應密切關注天然氣市場動向,充分預判經營區域內階段性天然氣需求量,優化氣源采購渠道和結構,嚴格控製氣源采購成本。

(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燃氣企業按規定做好價格公示與宣傳解釋工作,讓終端用戶及時知曉價格聯動調整情況,並做好價格變動前後氣量抄收結算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6月30日

市發改委關於修訂完善市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