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444/2023-00140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發改價格〔2023〕16號

公開日期:

2023-07-04

發布單位: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題分類:

石油與天然氣

備注/文號

杭發改價格〔2023〕16號

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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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征求意見收集采納

《關於修訂完善市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 2023-07-04 10:01:39

來源: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為平穩有序推進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根據省發展改革委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出台了《關於修訂完善市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省發展改革委從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氣省級門站價格,並要求各地修訂完善非居民用管道燃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定價機製由原來的“省級門站價格+輸配氣價格”調整為“氣源綜合價格+輸配氣價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需根據省有關文件要求進行修訂完善。

二、主要內容

(一)聯動內容。上下遊價格聯動是指終端銷售價格和氣源綜合價格聯動,當氣源綜合價格變化時,終端銷售價格進行同向變化。其中,氣源綜合價格按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采購的全部管輸氣源及輸入管網的液化天然氣(簡稱LNG)氣源(包含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管輸等費用)加權平均確定。

(二)啟動條件。當氣源綜合價格上下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基期價格5%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不少於3個月時,啟動價格聯動機製,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作同向調整。

(三)約束機製。當上遊氣源價格上漲幅度過大,綜合考慮社會承受能力,按照兼顧供氣企業、消費者利益,保持經濟社會發展平穩原則,可適度控製調整幅度。

(四)差額處理。未達到啟動條件而未調部分和當期未足額調整部分產生的差額,納入後續調整周期累加或衝抵。

(五)保障措施。燃氣企業及時報備各路氣源采購價格,價格主管部門適時對燃氣企業購氣成本進行審核,並做好調價工作。對違反本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職責予以查處。

三、施行時間

《通知》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四、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解讀人:高春敏,聯係電話:8525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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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市發改委

文號

杭發改價格〔2023〕16號

發布日期

2023-07-04

關聯類型

圖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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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完善市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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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平穩有序推進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根據省發展改革委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出台了《關於修訂完善市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省發展改革委從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氣省級門站價格,並要求各地修訂完善非居民用管道燃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定價機製由原來的“省級門站價格+輸配氣價格”調整為“氣源綜合價格+輸配氣價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製需根據省有關文件要求進行修訂完善。

二、主要內容

(一)聯動內容。上下遊價格聯動是指終端銷售價格和氣源綜合價格聯動,當氣源綜合價格變化時,終端銷售價格進行同向變化。其中,氣源綜合價格按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采購的全部管輸氣源及輸入管網的液化天然氣(簡稱LNG)氣源(包含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管輸等費用)加權平均確定。

(二)啟動條件。當氣源綜合價格上下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基期價格5%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不少於3個月時,啟動價格聯動機製,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作同向調整。

(三)約束機製。當上遊氣源價格上漲幅度過大,綜合考慮社會承受能力,按照兼顧供氣企業、消費者利益,保持經濟社會發展平穩原則,可適度控製調整幅度。

(四)差額處理。未達到啟動條件而未調部分和當期未足額調整部分產生的差額,納入後續調整周期累加或衝抵。

(五)保障措施。燃氣企業及時報備各路氣源采購價格,價格主管部門適時對燃氣企業購氣成本進行審核,並做好調價工作。對違反本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職責予以查處。

三、施行時間

《通知》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四、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解讀人:高春敏,聯係電話:8525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