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關於企業自備電廠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3-08-23 10:17:50

來源: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寧波市能源局,省電力公司:

為加強和規範自備電廠管理,推動自備電廠公平承擔社會責任,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製改革的若幹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體製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取消臨時接電費和明確自備電廠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7〕1895號)等文件要求,現就企業自備電廠有關收費政策等通知如下:

一、自備電廠有關收費政策

(一)除餘熱、餘壓、餘氣外的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繳交叉補貼,由電網企業收取。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第三監管周期基期交叉補貼標準為0.0388元/千瓦時(含稅),從2023年6月1起執行。

(二)企業餘熱、餘壓、餘氣自備電廠(以下簡稱“三餘自備電廠”)繼續免繳交叉補貼。

(三)電網企業收取的企業自備電廠交叉補貼資金納入全省工商業用戶月度交叉補貼清算。

二、三餘自備電廠申報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設區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提出書麵申請並上報有關資料。主要包括:

1.項目核準(備案)文件、並網調度協議、工藝流程圖及工藝說明、竣工驗收合格文件、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電力業務許可證及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2.若2015年前已取得有關部門認定的企業,則需提供《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書》或綜合利用產品(發電機組)認定名單文件。

3.若2015年《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書》取消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規定,已辦理三餘相關退稅的企業,則需提供《稅務資格備案表》、《退(抵)稅申請審批表》(近期)。

4.其他證明材料。

(二)企業三餘自備電廠出現以下情況時,不得申報或認定:

1.自備電廠依托的主體項目違反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的;

2.安全生產不合規、不能穩定達標排放及能效指標不達標的;

3.自備電廠未按規定繳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差別化電費的。

(三)市級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會同當地經信、電網等單位采取書麵審核、現場審核等方式,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項目工藝流程、資源利用情況進行初步審核,並提出初審意見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核確認後,函告電網企業執行企業名單和執行時間。

三、其他事項

(一)請各設區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組織當地相關部門於9月30日前對存量三餘自備電廠組織複核,複核通過的企業名單函告當地電網企業,繼續執行相關減免政策。

(二)安全生產、生態環境、能源監管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三餘自備電廠的監管。對安全生產不合規、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未按期開展改造升級等工作的自備電廠,請各省級主管部門及時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發文暫停該自備電廠相關減免政策。上述自備電廠相關指標經有權限主管部門確認合規後,可恢複執行相關減免政策。

(三)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能源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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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關於企業自備電廠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08-23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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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寧波市能源局,省電力公司:

為加強和規範自備電廠管理,推動自備電廠公平承擔社會責任,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製改革的若幹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體製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取消臨時接電費和明確自備電廠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7〕1895號)等文件要求,現就企業自備電廠有關收費政策等通知如下:

一、自備電廠有關收費政策

(一)除餘熱、餘壓、餘氣外的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繳交叉補貼,由電網企業收取。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第三監管周期基期交叉補貼標準為0.0388元/千瓦時(含稅),從2023年6月1起執行。

(二)企業餘熱、餘壓、餘氣自備電廠(以下簡稱“三餘自備電廠”)繼續免繳交叉補貼。

(三)電網企業收取的企業自備電廠交叉補貼資金納入全省工商業用戶月度交叉補貼清算。

二、三餘自備電廠申報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設區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提出書麵申請並上報有關資料。主要包括:

1.項目核準(備案)文件、並網調度協議、工藝流程圖及工藝說明、竣工驗收合格文件、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電力業務許可證及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2.若2015年前已取得有關部門認定的企業,則需提供《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書》或綜合利用產品(發電機組)認定名單文件。

3.若2015年《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書》取消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規定,已辦理三餘相關退稅的企業,則需提供《稅務資格備案表》、《退(抵)稅申請審批表》(近期)。

4.其他證明材料。

(二)企業三餘自備電廠出現以下情況時,不得申報或認定:

1.自備電廠依托的主體項目違反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的;

2.安全生產不合規、不能穩定達標排放及能效指標不達標的;

3.自備電廠未按規定繳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差別化電費的。

(三)市級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會同當地經信、電網等單位采取書麵審核、現場審核等方式,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項目工藝流程、資源利用情況進行初步審核,並提出初審意見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核確認後,函告電網企業執行企業名單和執行時間。

三、其他事項

(一)請各設區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組織當地相關部門於9月30日前對存量三餘自備電廠組織複核,複核通過的企業名單函告當地電網企業,繼續執行相關減免政策。

(二)安全生產、生態環境、能源監管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三餘自備電廠的監管。對安全生產不合規、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未按期開展改造升級等工作的自備電廠,請各省級主管部門及時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發文暫停該自備電廠相關減免政策。上述自備電廠相關指標經有權限主管部門確認合規後,可恢複執行相關減免政策。

(三)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能源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