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展改革委 省市場監管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規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01-12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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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實施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進一步為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和用戶降本減負,助力充換電基礎設施加快建設,滿足人民群眾出行充換電需求,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車下鄉和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發改綜合〔2023〕54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等文件規定,現就進一步優化規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規範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
按照分類管理原則,將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分四類進行價格管理。
1.第一類,即居民家庭住宅及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執行居民合表電價,可選擇執行電度電價或峰穀分時電價,具體價格水平見表1。
表1 執行居民合表用電價格表
元/千瓦時
電壓等級 | 電度電價 | 峰穀分時電價 | |
高峰(8:00-22:00) | 低穀(22:00-次日8:00) | ||
不滿1千伏 | 0.558 | 0.588 | 0.308 |
1-10千伏及以上 | 0.538 | 0.568 | 0.288 |
2.第二類,即居民住宅小區中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含集中式),用電價格執行居民合表電價,需執行峰穀分時電價,具體價格水平見表2。
表2 執行居民合表用電峰穀分時價格表
元/千瓦時
電壓等級 | 峰穀分時電價 | |
高峰(8:00-22:00) | 低穀(22:00-次日8:00) | |
不滿1千伏 | 0.588 | 0.308 |
1-10千伏及以上 | 0.568 | 0.288 |
3.第三類,即在其他場所中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執行工商業兩部製電價,並執行峰穀分時電價,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電費。對應的峰穀時段劃分及峰穀電價浮動比例詳見表3。平段電價由市場化形成,峰穀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按浮動比例形成。平段電價包含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係統運行費用、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表3 執行工商業用電價格的峰穀時段及浮動比例
峰穀時段劃分 | 峰穀電價浮動比例 | ||
春秋季 (2-6月,9-11月) | 高峰 | 8:00-11:00、13:00-17:00 | 尖峰電價上浮50% 高峰電價上浮35% 低穀電價下浮60% 深穀電價下浮80% |
平段 | 17:00-22:30 | ||
低穀 | 11:00-13:00、22:30-次日8:00 | ||
夏冬季 (1月、7月、8月、12月) | 尖峰 | 9:00-11:00、13:00-17:00 | |
高峰 | 8:00-9:00、21:00-22:30 | ||
平段 | 17:00-21:00 | ||
低穀 | 11:00-13:00、22:30-次日8:00 | ||
假期 (春節、勞動節、國慶節) | 深穀 | 10:00-14:00 |
4.第四類,即所有未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按其所在場所對應的電價執行。
二、規範充換電服務收費行為
1.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經營主體除向用戶收取電費以外,可向用戶收取服務費用,服務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主體基於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自主製定。
2.經營主體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在經營場所及充換電 APP 等醒目位置公示充電價格,包括總的充電單價(即“一口價”)及電費、服務費分項單價等三個價格信息(示例詳見表4),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3.經營主體應通過服務費用回收除電費外的成本及獲取收益,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表4 收費行為示例表
元/千瓦時
收費時段 (以春秋季工商業峰穀電價為例) | 收費價格 | ||
總充電費用 1=2+3 | 電費 2 | 服務費 3 | |
8:00-11:00、13:00-17:00 | |||
17:00-22:30 | |||
11:00-13:00、22:30-次日8:00 |
三、相關要求
1.各級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和監管,指導當地電網企業和充換電設施經營主體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引導將政策紅利傳導至充換電用戶。
2.電網企業要根據本通知規定,組織各地認真予以落實,加快表計更換和係統調整工作,通過多種渠道將政策提前告知相關經營主體,確保政策平穩實施到位。
3.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後續如國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國家政策執行。浙價資〔2014〕205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